儿少保护相关法令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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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兒少保護相關法令與實務,台南縣嘉南國小 校長 李慶章,你我-惜護孩子的心,壹、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貳、通報與轉介,壹、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認識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 應從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談起,民國92年大幅修訂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改法將使得我國所定義及保障的兒童福利,將比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包括十八歲以下的兒童和少年。該法於2003年5月28日公佈並施行。,充實對兒童少年保護措施,92年大幅修訂-對兒童虐待與疏忽事件,仍強調責任通報的實施: 1.增加通報的範圍,如兒童少年施用毒品、非法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兒童少年充當酒家、特種咖啡店茶室、限制電子遊戲場及涉及其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

2、其身心健康等場所之侍應(第三十四條)。,2.規範主管機關在接獲兒童保護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能超過二十四小時,且應於二十四小時提出調查報告。 3.針對兒童虐待個案或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與少年,縣市主管機關應提出兒童及家庭處遇計劃。,-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一、個案內涵:六歲幼兒或需特別看護兒童獨處之禁止,(一)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 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如身心障礙),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32) (二)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60),二、法定責任通報(一) 兒少保護,兒童及少年

3、福利法第34條第1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一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 物質。 二 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 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 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 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未善盡通報責任者,依法應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 家庭教育法-親職教育,家庭教育法第15條:各級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

4、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其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各級學校為家長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內容、時數、家長參與、家庭訪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壹、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9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及保育人員為防治家 庭暴力行為或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權益,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 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 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

5、庭暴力情事者 ,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貳、通報與轉介,一、法定通報與行政通報,貳、通報與轉介 三、高風險家庭通報-2,95.8.1以台訓(三)字第0950111172號函轉內政部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請督促所屬學校教育人員依高風險家庭評估表,積極篩選高風險家庭轉介社政單位提供預防性服務方案,以預防兒童少年虐待、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發生。 95.9.1以台訓(三)字第0950127365號函轉內政部兒童局高風險家庭優先篩檢指標,請轉知學校及幼稚園所教師與教保人員加強篩檢,指標係含: 家有經濟困難 家中成員患有精神疾病及藥酒癮者 婚姻關係紊亂 家中成員有自殺

6、紀錄 家中成員有犯罪紀錄。,參、保護個案辨識與通報 一、教育人員簡明辨識1,(一)身體虐待 身上出現瘀傷、鞭痕或不明來歷的傷口 身上有新舊傷痕,表示有多次被虐待的現象 害怕父母或回家 與人接觸時,過分地小心或焦慮不安 (二)精神虐待 睡眠不足的樣子 行為偏差(如:說謊、偷竊)或破壞性行為 行為極端(過分聽從或反抗) 時時刻刻想引人注意 其他精神衰弱的現象,通 報 責 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責任通報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時,應立即向本府社會處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責任通報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應通報台南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台南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感謝您的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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