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之婚前财产孳息法律指引

上传人:宝路 文档编号:6923400 上传时间:2017-09-14 格式:DOCX 页数:38 大小:93.8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离婚财产分割之婚前财产孳息法律指引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离婚财产分割之婚前财产孳息法律指引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离婚财产分割之婚前财产孳息法律指引_第3页
第3页 / 共38页
离婚财产分割之婚前财产孳息法律指引_第4页
第4页 / 共38页
离婚财产分割之婚前财产孳息法律指引_第5页
第5页 / 共3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离婚财产分割之婚前财产孳息法律指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离婚财产分割之婚前财产孳息法律指引(3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法艺花园 -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 软件下载官网:1离婚财产分割之婚前财产孳息法律指引2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006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二十九、一方婚前财产的孳息归个人所有,但婚前通过经营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007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0当事人婚前以个人则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储蓄产生的利息以及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

2、产生的增值部分,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因利息收益是债券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股票基金黄金古董等财产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价值上升所致,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为个人所有。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四)关于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的归属问题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产生的孳息,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在金融机构存款或者购买债券产生的利息收入;二是投资实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 婚姻法第 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和奖金、从事生产和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

3、只归夫与妻一方所有的除外)归夫妻共同所有。该条规定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投资取得的收益”并无明确界定,造成在审判实务中产生一些分歧。对于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债券等所产生的自然孳息,属于债券或者储蓄本金产生的法定孳息,依照物权法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比较适宜。对于夫妻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投资进行经营活动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适宜。法艺花园 -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 软件下载官网:2200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 )一方将婚前财产存入金融机构或出租给他人,

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或租金;200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4 )一方用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增值部分。法艺花园 -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 软件下载官网:3参考法律规范【200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639 号 (2006 年 11 月 6 日)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以下简称婚姻法 )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意见:1、婚姻当事人以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取得结婚证违反结婚登记的程序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

5、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处理。2、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3、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探望子女的权利提出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在离婚判决中不予处理。4、离婚案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施行后发生的收养行为的效力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照顾问题在判决书中予以处理,但不应对收养行为的效力作出认定,并告知当事人可另行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收养的效力或者到民政部门补办手续。5、人民法院审理离

6、婚案件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并提供有关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或医院的诊断、鉴定证明的,人民法 院应告知可依法申请宣告该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害关系人坚持不申请宣告,但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可以直接认定该当事人欠缺诉讼 行为能力,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通知该当事人配偶以外的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6、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以支持。但协议内容

7、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 )该协议所涉及财产已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3 )订立协议的情势已发生重大变更,履行协议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7、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请求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如夫妻一方不能证明该债务已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 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定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按 个人债务处理:(1 )夫妻双方不存在举债的合意且未共同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2 )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双方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或道德义务;(3

8、 )债务形成时,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债务不是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设立。法艺花园 -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 软件下载官网:48、双方对婚前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因财产存在形态的变化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投资收益包括:(1 )一方用婚前财产投资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持有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红利或利息;(2 )一方将婚前财产存入金融机构或出租给他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或租金;(3 )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转让其个人的所有的股份、有价证券等投资性资产而

9、取得的增值部分;(4 )一方用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增值部分。9、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屋预售合同的买受人为该方且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另一方婚后参与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以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个人财产清偿的贷款部分,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合理的补偿。双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参照该房屋的市场价值,按另一方的出资比例(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各占一半出资额)计算一方应支付给另一方的补偿数额。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在双方认可

10、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共同出资购买,仅是名义上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在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10、一方以自己名义将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于个体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在离婚时对上述权益的价值协商不成,另一方又不愿意参与经营的,人民法院可依附当事人的申请委托评估机构对投资权益的价值进行评估,取得投资权益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当于投资权益一半价值的补偿。因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册不全以及企业经营者拒不提供财务信息等原因导致投资权益无法估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税务、工商机关存档的财务资料来核定其价值,也可

11、以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业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来核定其价值。1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各自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或者一方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股份已产生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12、在诉讼过程中,为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与否,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或成年子女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进行亲子鉴定。对于婚生子女,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但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有其他证据证实其与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确有可能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申请亲子鉴定一方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对于非婚生子女,

12、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但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有其他证据证明拒绝鉴定一方与非婚生子女确有可能存在亲子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申请亲子鉴定一方确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法艺花园 -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 软件下载官网:5【2006】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2006-7-1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统一全市法院的办案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以下简称婚姻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

13、诉讼法 )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当事人以其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二、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婚后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的,不属于婚姻法第 34 条规定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三、原审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不存在确有必要受理情形的,应撤销原判,裁定驳回男方的起诉。四、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仅限于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当事人就事实婚姻申请

14、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按离婚程序办理。五、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不适用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时发现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婚姻关系则转为有效,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可以准许。六、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为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变更案由,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对当事人仍坚持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变更案由,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在婚姻无效判决中当事人的地位表

15、述为原、被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书主文应表述为 1、驳回原告 XX 的离婚诉讼请求;2 、原告 XX 与被告XX 的婚姻关系无效。七、离婚案件的被告在答辩状中或在举证期间内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不构成反诉,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被告明确其诉讼请求。对该诉讼请求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被告预交诉讼费用。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间届满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对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合并审理并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离婚案件的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

16、不构成反诉,但对该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并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八、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夫妻双方现均住在港澳地区,如香港、澳门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结婚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的,内地原登记地或者双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法艺花园 -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 软件下载官网:6九、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请求离婚而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之时已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提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前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丧失的原因在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