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监护人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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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70 年代至 80 年代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修订后的立法为代表。例如,德国民法典第 1671 条(1979 年修订、1980 年 1 月生效)规定:“如父母离婚时,由亲属法院确定父母的哪一方应享有对共同子女的亲权。”“亲权仅得委托于父母的一方,但为子女的财产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年法典)第 287 条,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1971 年修订)第 401 条、第 402

2、条也有关于单方行使亲权的规定。第二种立法类型采双方行使原则,即离婚后父母双方仍有权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或亲权。例如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1968 年)第 54 条规定:“父母对自己的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即使在离婚之后,父母也仍然对自己的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平等的义务。”“一切有关子女教育的问题,都由父母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有争议的问题由监护和保护机关在父母参加的情况下加以解决。”第三种立法类型兼采单方行使原则和双方行使原则,即离婚时,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法院决定由父母双方共同或一方单独行使亲权。这以本世纪 80 年代以来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修改后的立法为代表

3、。例如,法国于 1987 年 7 月 2 日修改法国民法典第 287 条第一项明文规定:“于父母离婚时,在符合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下,法官在听取父母意见后,决定由父母双方共同或一方单独行使亲权。”(这改变了原第 287 条:“父母离婚时,法官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下将亲权交给父母一方或他方。”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 1671 条关于“亲权应委诸父母一方单独行使”之规定,于 1982 年 11 月 3 日被德国宪法法院宣告违宪而失去效力。从此,德国实务界及学说均主张在一定条件之下即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条件下,可由离婚的父母共同行使对子女的亲权。在美国,关于对未成年子女监护的问题,只要适当,应该承认母亲

4、的监护权之原则已被摒弃,完全代之为应当以“子女最优利益模式”作为基准来判断。美国己有三十多个州就共同监护制定了法规,法院也在其生效之际设定准则。共同监护正处在普及阶段。但也有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6 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即监护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被监护人的人身监护(保护、照顾和管教)、财产监护(管理、保护)以及代理被监护人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虽未明文直接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

5、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5 条和第 17 条关于父母有教育、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实际上属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亲权的内容,它是专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的。我国婚姻法第 29 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据此表明,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管教、保护的权利义务

6、(教育、管教、保护均为监护内容之一),均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但由于父母离婚,父母双方已不能同时与子女共同生活,父母对子女监护权的行使及其他权利义务如抚养义务的履行方式上会有所变化,父母面临决定子女监护权的归属及行使方式(即子女监护权归属于父母双方行使或一方行使及如何行使)的问题。当前,随着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施,独生子女日益增多,离婚时父母双方争要独生子女随其生活的情况也增多。但有些争要孩子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是“想在日后割断另一方和孩子的关系”,单方行使子女监护权。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父母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变化,离婚时考虑问题不是以子女利益为本位,而是以父母利益为本位。为使父母

7、本人今后再婚更容易或生活更舒适,视子女为包袱,出现了离婚时有的父母双方相互推诿均不要子女随其生活,或有的有抚养能力和条件的父母一方坚决不要子女随其生活等推卸抚养、监护子女责任的情况。对这些问题应如何解决?我国婚姻法第 29 条仅规定了离婚后子女由父母何方抚养的原则。关于离婚时子女监护权的行使原则,我国婚姻法尚无明文。(虽据该法第 29 条规定的精神,可推知主张由离婚父母双方共同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即采双方行使原则。)些离婚父母误以为,离婚后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三、对我国离婚后亲权监护制

8、度的探讨我国婚姻法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单采双方行使原则,己不适应现代社会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需要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的愿望。诚然,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离婚父母双方抚养、监护子女的条件大体相同,住所相距不远,且双方又有离婚后仍共同监护未成年子女的愿望,协议采取轮流抚育、共同监护子女的方式。但也有些离婚父母一方因种种原因,如职业、身体健康状况、住房条件及再婚等,愿意在离婚后停止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因此,修改立法应考虑到上述两方面的情况,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行使,以兼采单方行使原则和双方行使原则为宜。鉴于我国婚姻法未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或亲权)制度,已不适应新形势下调整父母子女关系,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需要,为使父母依法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义务,离婚时父母亦能依法解决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亲权)的归属及行使方式问题,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父母对子女监护权的争议时亦有法可依,建议在修改我国婚姻法时,根据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立法,增加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制度。在新增的亲权制度中,就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亲权的行使规定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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