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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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绪论一、知识产权(一)概念:知识产权是指人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基于自己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的统称。(二)范围:从广义上说:1、1967 年 7 月 14 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 2 条第 8 款规定:1)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 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3) 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4) 科学发现;5) 工业品外观设计;6) 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标记;7) 禁止不正当竞争;8) 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2、1992 年,国际保护工业协会,东京,创造型+识别型。3、1993

2、年 12 月 15 日,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指邻接权) ;2)商标权;3)地理标记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权;商业秘密8)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反垄断从狭义上说:1、著作权(作者权、邻接权) ,版权;2、工业产权:商标权、专利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三)特点:1、无形性(无体性)是不同于物权的一个显著特点;1)使得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关系复杂;2)增加了侵权的可能.2、专有性(排他性、绝对性)1)知识产权人依法行使知识产权他人不得干涉;2)没有经过知识产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占有、使用,否则构成侵权。法律

3、另有规定的除外,合理使用的不受惩罚。3、时间性核心 鼓励发明创造,保护社会人民利益1)历史的时间性。历史上发明不受知识产权的保护,后来才受到保护(知识产权的产生)2) “法定时间”有效性。法律保护期限,有效期满,法律保护则终止。4、地域性。没有域外效力除非在外国申请知识产权并得到保护。只在知识产权取得的国家受到保护。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及法律的规定导致地域性。二、知识产权法(一)概念: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确认、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过程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上是指著作权法和工业产权法(二)性质:兼具私法性质和公法性质,以私法性质为本质为主要性质。私:调整知识产权人与使用人之间关系;

4、公:调整国家机关与知识产权人申请注册登记知识产权的行为关系。(三)特点:1、特别法。针对于商法。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3、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相结合。(四)知识产权法体系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律制度 专利权法律制度 工业版权法律制度 商标权法律制度 商号权法律制度 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权法律制度第一编 著作权法一、著作权概述(一)概念:指作者或其他人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二)著作权与物权1、联系:二者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因而属于一种绝对权利,都有独占性,二者由于标的不同

5、,互不排斥,两种权利可同时存在。2、区别:1)标的不同。著作权的标的是无形的作品,思想感情的表达;物权的标的是有形的动产和不动产。2)独占性、排他性、占有方式不同。著作权的独占性、排他性弱,可同时为多个主体使用;物权的独占性、排他性强,同一时间只能归一个个体使用,多是实际占有。3)权利实现方式不同。著作权是作为,物权是不作为。4)(三)著作权与工业产权1、联系:都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客体无形无体。2、区别:著作权 工业产权客体标的不同 作品、思想情感的表达 识别性标的。注册商标、新产品、新方法独占性不同 弱性表现 强性表现时间性不同 直至作者死亡后 50 年 发表之日起 50 年(商标注册之日起

6、 10 年,可无限次续展;发明20 年;外观10 年)产生方式不同 自动产生 申请登记,依法授权产生二、著作权法(一)概念: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利用、保护和限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特殊规定除外,如图书馆、档案馆为保存版权二而为之(复制、翻译他人作品【包括未发表的】 )合理使用。(二)特点:1、特别法;2、既有强制性规范,又有任意性规范,以任意性规范为主(权利本位法) ;3、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4、公法性质与私法性质相结合,以私法性质为主; 5、既是国内法,又是涉外法。(三)立法状况:1、我国著作权立法始于清末,1910 年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

7、律 ;2、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相继于 1915 年和 1928 年分别颁布过著作权法;3、1990 年 9 月 7 日,七届人大十五次会议上通过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 ,1991 年 6 月 1 日实施,2001 年 10月 27 日修改。(四)基本原则: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原则;2、以维护作者及其相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的原则;3、兼顾国家、集体和著作权人的利益为原则;4、兼顾作者及其传播者的利益为原则;5、兼顾作者以及广大公众的利益为原则;6、符合著作权国际保护基本准则的原则。三、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一)概念:著作权人是依法对文学、艺术、科技等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作者 其他著作权人

8、 范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二)分类:1、 原始主体(原始取得):作者 2、 内国主体 保护对象不同继受主体(继受取得)其他著作权人 外国主体 区别 作品首次发表的规定不同著作权的保护期的起算不同(三)作者主要著作权主体1、概念:作者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的直接创作人。事实作者:自然人 法定作者:法人或其他组织2、广义的作者:1)创作作品的公民;2)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其意志,并由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法定作者3)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为作者。推定作者狭义作者:创作作品的人(研究范围)(四) 、著作权的归属1、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1) 、概

9、念:合作作品是指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2) 、分类: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和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3) 、构成要件:主观要件:(1)必须有合作创作的意思表示; (2)必须有合作创作的意图;客观要件:(1)必须有合作创作的行为; (2)必须有完整的作品。4) 、归属:(1)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2)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2、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1) 、概念:汇编作品,又称集体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

10、的作品。包括:报纸、期刊、词典、字典等等。2) 、归属:(1)在汇编作品受法律保护下,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2)汇编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额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事著作权;(3)对没被汇编的作品、数据、材料可以产生新的著作权。3、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1) 、概念:视听作品是指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2) 、归属:可单独使用的可以单独使用,但是不得侵犯整体利益。(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制片人投资并承担风险(2)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3)制片人以外的作者依法根据合同获得报酬。4、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1) 、概

11、念: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2) 、构成要件:(1)公民是因职务而创作的。 公民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是劳务关系;作品的创作应为作者的职责;作品的使用应属于单位使用的范围。业务范畴、正常工作的范畴(2)作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公民个人的意志。(3)必须有产生作品的行为。3) 、归属:(1)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为归事实作品:作品完成后,单位拥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单位不使用,单位或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对方不得拒绝,所得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

12、配。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仍可使用。(2)特殊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者不享有署名权,仅享有以合同约定向单位索取报酬的权利。 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单位给作者一定的奖励。 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的意志,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由被视为作者的单位享有著作权。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大陆法系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首先由雇主享有英美法系著作权与劳务关系相互交叉,归作者享有,但单位可无偿使用。除双方由约定外,由双方共有。在我国,一般职务作品:总体归作者,但以下两种情

13、形除外:作品完成后,单位可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特殊职务作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其著作权,除署名权外,归单位,单位给作者奖励;法律规定的,由单位主持,享有著作权,作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权,无署名权。5、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1) 、概念:委托作品是指受人委托或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也称定作作品。2) 、归属:在合同中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归委托人(自然人或单位)所有,是完整的著作权。6、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1) 、概念:改编、翻译、注释(如文言文、古诗词注释等)、整理的作品2) 、归属:在原有的受保护著

14、作权基础上形成的,归演绎人所有,但演绎时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五)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1、公民的著作权:1) 、作者死亡后,除发表权以外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2)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 50 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归作者和原件持有人)3) 、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由继承人代为行使,著作财产权由继承人依法继承。2、合

15、作作者之一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享有,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3、法人、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受继单位或自然人享有,否则,由国家享有。4、国家享有著作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为保管。(六)外国人的著作权归属:修改前:1、对未发表的外国人作品的保护期,适用我国著作权第 20、21 条规定,即给与同中国作品同样的保护。国民待遇2、对外国人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 25 年, ,实用艺术作品在中国非艺术作品之种类,法对外国之保护宽于中国之保护。超国民待遇3、将外国人已经发表的以汉族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发行的,应当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超国民待遇4、报刊转载外国人作品,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授权。中国为生命的可以。超国民待遇5、外国人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禁止进口其作品的侵权复制品和来自对其作品不予以保护的国家复制品。超国民待遇6、外国作品的著作权人在授权他人发行其作品的复制品后,可授权或者禁止出租其作品的复制品。对出租权。修改前的著作权未规定。超国民待遇7、表演、录音或广播外国人的作品,适用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应当事先取得该组织的授权。国民待遇修改后: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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