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师继续教育讲》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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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价款支付条款比较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99版)yu标准施工招标文件(07版)合同条款,主要内容,5合同解除 时支付,7保函及 担保,4竣工结算与 最终支付,1词语定义,6工程保险,3中间支付,价款支付条款比较,2预付款支付与偿还,1 与价款支付有关的词语定义,(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

2、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 与清单计价适应性分析,“清单规范”中 4.0.2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清单规范”宣贯材料: 4.0.6 其他项目清单中的予留金,材料购置费,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均为估算、预测数量,虽在投标时计入投标人的报价中,不应视为投标人所有。竣工结算时,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结算,剩余部分仍归招标人所有。,

3、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价款:”清单计价”不一定按其数额支付(予留金,材料购置费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均为估算)_签约合同价 对招标时工程中尚未以图纸最后确定其具体细节或某一工程部分或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增加的工程细目或支付细目无具体规定及相关定义,易起纠纷,由于合同价格定义不清楚,导致一些以合同价格为基数计算的费用经常发生纠纷,如优良工程奖保留金的扣留基数等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费用”是否含管理费?,(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

4、合同总金额。_不一定支付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签约合同价指合同协议书中的写明的价格,是合同基准价格。履约担保金额、预付款支付依据、保险标的额等合同约定的计算基础均涉及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格是发包人最终付给承包人的价格,是合同结算价格。,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

5、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暂估价与暂列金额均是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暂估价是肯定要发生的项目,而暂列金额中的内容和项目或可能发生。 如果招标时工程局部需求的内容、质量标准或同一产品市场价格、质量水准差异较大,或施工图的设计深度还不能完全满足招标需要,通常做法是将施工或安装此类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费用,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相应的暂估项目和暂估价格,作为合同工程中必然发生的项目及相应费用。,专用合同条款中需要进一步说明暂估价项目费用的结算办法。暂估价项目的

6、金额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 暂列金额主要用于支付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可预见的地质或物质条件、设计变更等造成的合同变更的价款支付。,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 天的日期。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2 预付款支付与偿还,(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 、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

7、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条款分析,1)是否必须支付无强制性规定,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 2)对业主预付款的支付和责任要求较苛刻,不利于业主提供预付款的积极性”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3)无对承包商开具预付款保函要求,增加了业主风险 4)无具体偿还时间及办法 5)业主不能按约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在专

8、用条款中约定?-对违约约束力度不够.,(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取消了对业主预付款的支付和责任要求的规定,有利于业主提供预付款的积极性,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

9、,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3 中间支付,索 赔,(1)计量与支付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 、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与清单计价适应性分析,通用条款强调”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

10、程量”,而对测量的规则及方法未进行规定(未明示测量方法应与工程量表或其他适用资料表的方法一致),专用条款第25条格式中也主要提及时间约定,而测量方法不同,测得的工程量结果可能会有较大差异,易起分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条款分析: 规定了以消极不作为的默示表示同意 以消极不作为的默示表示意思的只有两种情

11、况有效:一是法律有规定;二是当事人有约定. 如何对总价子目单价子目分别计量无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

12、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条款分析,进度款支付应包括和扣减的内容表述不够明细清楚,如质量保证金等 未明确进度款计算方法 进度款支付程序规定过于简单. 进度款支付是工程师或业主控制工程进度的重要手段,FIDIC规定在工程师签发中期付款证书之前,承包商必须提交当月进度报告,说明进度进展情况,实际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可能影响工程按期竣工的各种因素,拟采取的措施等,

13、但无具体规定.,未确定工程师的审核与签认权(仅规定计量),不利于造价控制 规定发包人支付的时限较短,发包人融资时间较紧(21天,而FIDIC为56天) 对违约责任的时限和程序规定不够详细,也不利于促进发包人按期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天)仍不能按要求付款,,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是否立即?),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对欠付工程款到何种程度方为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作出界定。(阶段、比例、拖欠时间的程度?) 对承包

14、人采购的工程材料和设备如何支付没有相应规定.,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

15、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

16、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 款(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 条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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