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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考试课件中级——实务篇第七章音像制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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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考试课件中级——实务篇第七章音像制品出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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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出版,北京印刷学院:王彦祥 Email:wyx1005@,一、 了解音像制品的基本概念和类别,基本概念:根据国务院2001年12月颁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 解释:音像制品就是用数字或模拟信号,将图、文、声、像记录下来,经编辑加工后,复制在电、光、磁介质的载体上,通过视听设备播放使用的出版物 ~P312,相关知识 与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生产和市场流通等有关的社会行业,一般称为音像业,是我国出版业的组成部分 音像产业链包括制作、出版、复制、进出口、批发、零售、出租等 1877年7月18日,美国发明家爱迪生在实验室里录下并重放了他自己朗诵的歌词和他的笑声这就是唱片的起源也是音像制品的起源 1982年,音像业开始引入数字化技术制作存储音乐的激光唱盘(荷兰菲利普公司发明),后又出现了激光视盘一、 了解音像制品的基本概念和类别,一、 了解音像制品的基本概念和类别,类别:音像制品分为录音制品(录音带、唱片、激光唱盘)和录像制品(录像带、激光视盘)两大类 录音制品 用于记录声音,具有再现音乐作品、语言等功能 录音制品主要有:盒式录音带、唱片、激光唱盘(CD-compact disc)三种载体形式。

~P312,一、 了解音像制品的基本概念和类别,录像制品: 用于记录动作、画面、表情和场景等,具有类似或再现电影、电视剧(片)的功能 录像制品主要有:盒式录像带、激光视盘两种载体形式 激光视盘又有LD(laser disc)、VCD(video-CD)、DVD(digital versatile discs)等多种 盒式录像带、LD正在逐渐退出,EVD(enhanced versatile disc)有了长足发展 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的产品将逐渐占据市场的主导地位 ~P312,二、熟悉音像制品的特点,1. 内容上的特点 音像制品几乎可以承载所有的文化艺术形式 高保真音质和高清晰度画面的再现,使它更适合于文化的积累、传承、开发和普及 录音制品将语言和音乐集于一体,录像制品将图像、文字、语言、音乐和连贯的动作表演等集于一体,运用各种艺术和技术手段,以形象、生动、直观的方式表达思想,展现艺术和传授知识 与其他类型出版物相比,音像制品更具有视觉、听觉的冲击力,更具有强烈的立体感染力,更受大众的喜爱 ~P313,二、熟悉音像制品的特点,2. 生产上的特点 音像制品也是可以批量生产的精神文化产品,也有精神生产和物质生产两个过程。

但是,音像制品的前期节目制作(即精神生产过程)的资金投入要比书刊等高得多,而后期复制(即物质生产过程)的成本相对而言却又低得多 另一特点,作为前期生产成果的音像节目可以多次利用,可实现多级开发效益 ~P314,二、熟悉音像制品的特点,3. 流通上的特点 音像制品的内容信息含量很大,而物质载体却小、轻、薄,在流通领域里便于运输、仓储、展示,可以方便、快捷地通过分销渠道转移到消费者手中 ~P314,二、熟悉音像制品的特点,4. 消费上的特点 重复率高 音像制品主要供个体消费,但消费重复率却比其他出版物高得多 同一部交响乐作品或同一首歌制成录音带或激光唱盘后,音乐爱好者们会听上几遍、几十遍甚至上百遍 ~P314,二、熟悉音像制品的特点,4. 消费上的特点 品种多 购置了视听设备的消费者,很少有只看一两盘激光视盘或录像带、只听一两盘录音带或激光唱盘的 在重复消费同一种音像作品的同时,他们常常还向往欣赏更多的作品因此,不断购买录有各种作品的音像制品,是许多消费者的追求 ~P315,二、熟悉音像制品的特点,4. 消费上的特点 具有趋同性 一部分人对某种音像制品的爱好很容易波及其他人,并吸引后他们产生亲身体验的欲望,从而形成某种“热点”或“流行风”。

这个特点能为音像制品实现规模效益提供条件 某些音像制品的市场销售量可达几百万盒(盘)甚至上千万盒(盘)的事实,足以说明音像制品消费的趋同性特点 ~P315,三、掌握国家关于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音像制品管理规定 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一些行政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 (未列举) ~P315,三、掌握国家关于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1,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 分级管理是我国许多行业行政管理的基本特点,即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监督管理工作,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分部门管理则是由不同的行政部门代表政府从不同角度对音像制品实施管理-- ~P316,三、掌握国家关于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1,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 对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和复制进行监督管理的,是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即新闻出版总署)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 对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进行监督管理的,是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即文化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三、掌握国家关于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2,音像制品制作规定 国家对音像制品的制作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制作活动 音像出版单位可以自己制作音像制品,也可以按照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办法办理一定手续后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三、掌握国家关于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2,音像制品制作规定 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要设立独立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的音像制作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省级新闻出版局批准并发给《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后,持该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三、掌握国家关于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2,音像制品制作规定 音像制作单位接受委托制作音像制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委托的出版单位订立制作委托合同;验证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或本版出版物的证明)和由出版单位盖章的音像制品制作委托书 音像制作单位不得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三、掌握国家关于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3,音像制品出版规定 国家对音像制品的出版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活动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后,向获得批准的申请人颁发《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申请人应持《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三、掌握国家关于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3,音像制品出版规定 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如需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应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由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申请书中须写明本版出版物的名称、制作单位、主创人员、主要内容、出版时间、节目长度、复制数量和载体形式等内容 申请获得批准的,参照音像出版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由省级新闻出版局配发版号和复制委托书 所出音像制品的名称须与本版出版物一致,并须与本版出版物统一配套销售,不得单独定价销售三、掌握国家关于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3,音像制品出版规定 音像出版单位和经批准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的其他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 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制作单位订立制作委托合同;订立合同时,应出示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或者本版出版物的证明)及由出版单位盖章的音像制品制作委托书三、掌握国家关于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3,音像制品出版规定 在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上,应当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音像制品的版号及其条码,出版时间,责任编辑和相关著作权记录等。

出版进口的音像制品,还应标明进口批准文号三、掌握国家关于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4,音像制品进口规定 从国外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和进口用于出版、信息网络传播及其他用途的音像制品,应执行2002年文化部和海关总署发布的《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口音像制品,也应参照执行该规章三、掌握国家关于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4,音像制品进口规定 音像出版单位可以在批准的出版业务范围内从事进口音像制品的出版业务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进口音像制品,应将著作权贸易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著作权授权书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由该中心对申请登记的文件进行审查和认证后,报国家版权局审批三、掌握国家关于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4,音像制品进口规定 音像出版单位可以在批准的出版业务范围内从事进口音像制品的出版业务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报文化部内容审查的申报材料:进口录音(像)制品报审表;著作权贸易协议(中外文文本)草案,原始著作权证明书,著作权授权书和国家著作权认证机构的登记认证文件;节目样片;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掌握国家关于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4,音像制品进口规定 国家版权局规定,音像出版单位出版进口音像制品,应将著作权贸易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著作权授权书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由该中心对申请登记的文件进行审查和认证后,报国家版权局审批三、掌握国家关于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4,音像制品进口规定 进口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报送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的样片原有名称和内容 进口单位与对方签订的音像制品进口协议(或合同)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掌握国家关于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4,音像制品进口规定 文化部组织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委员会审查音像制品内容,并作出是否批准进口的决定 凡是批准进口的,发给《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 音像制品进口单位凭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母带(或母盘)的进口手续三、掌握国家关于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4,音像制品进口规定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不得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和增删节目内容; 出版进口音像制品必须在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文化部的进口批准文件的文号,要使用经批准的中文节目名称,外语节目应当在音像制品及封面包装上标明中外文名称三、掌握国家关于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4,音像制品进口规定 音像出版单位还应在音像制品上标明国家版权局登记认证的登记号。

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公布的语言文字规范三、掌握国家关于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4,音像制品进口规定 进口单位应当在进口音像制品出版后30日内,将样品报文化部备案 经批准进口出版的音像制品著作权授权期限内,不得进口该音像制品成品 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出版发行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由文化部撤销其进口批准文号三、掌握国家关于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5,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规定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习称“版号” 根据国家标准《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适用于在中国注册的音像制品出版者所录制出版的音像制品, 使每一种音像制品以及它所包含的每一项独立节目均可获得一个唯一的“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 ,并具有明显的类别区别 三、掌握国家关于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5,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规定 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最早由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提出,国际标准化组织于1986年采用 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英文缩写为ISRC,在国内习称为“ISRC编码”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应以横排方式印刷在各类音像制品的装帧纸和片芯纸的显著位置,录像制品还须将该码显示在片头和其他重要画面上。

三、掌握国家关于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5,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规定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由ISRC码和类别代码 两部分组成 ISRC码是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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