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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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知识点1】法律事实分类具体规定法律事件自然现象(自然事件、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或者生老病死、意外事故社会现象(社会事件、相对事件):社会革命、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法律行为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分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根据法律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分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根据法律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分为单方行为(如订立遗嘱、行政命令)与多方行为(如订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根据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分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根据法律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2、分为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知识点2】法的形式主要形式具体规定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效力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2)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

3、府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全国人大制定或特别行政区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政府规章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也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但与国内法有同样的约束力【知识点3】经济仲裁特征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适用范围1.适用仲裁法:(1)合同纠纷(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2.不能仲裁:(1)与人身有关的

4、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行政争议3.不适用仲裁法:(1)劳动争议(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示】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知识点4】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种类行政复议机关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

5、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知识点5】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情形处理方法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1.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2.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3.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超过1个月不满1年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

6、面劳动合同,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1.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满1年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1.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2.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知识点6】服务期服务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形是否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存在下列法定过错情形:(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劳动者同

7、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并无法定过错情形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法定过错情形:(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

8、更劳动合同的;(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用人单位并无法定过错情形【知识点7】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及基本类型银行账户类型定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

9、部门为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按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外(跨省、市、县)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根据存款人、用途的不同,可以是异地基本存款账户、异地一般存款账户、异地专用存款账户、异地临时存款账户或者异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知识点8】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权利时效期间对远期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对本票、见票即付的汇票的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自出票日起2年对支票的出票人的追索权自出票日起6个月对前手(不包括出票

10、人、承兑人)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知识点9】票据背书种类背书分为转让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和非转让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记载事项(1)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还应当记载“委托收款”、“质押”字样(2)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3)可以补记事项: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粘单票据凭证不能满

11、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背书连续(1)所谓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2)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附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背书有效部分背书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限制背书(1)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12、2)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背书的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知识点10】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知识点11】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一)视同销售货物行为: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

13、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二)营改增试点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知识点12】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类别计入销售额时间计税金额及适用税率酒类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到就做销售处理(黄酒、啤酒除外)计税金额=收取的押金/(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适用税率为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一般货物(含啤酒、黄酒)一年以内且未

14、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不做销售处理一年以内但超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做销售处理一年以上做销售处理(特殊放宽期限的要经税务机关批准)【知识点13】消费税的计税依据计税方法计税依据从价计征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从量计征销售数量(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复合计征销售额和销售数量不含税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核定数量、收回数量、移送数量【知识点14】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纳税人分类判定标准征税对象居民企业(1)

15、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境内成立的企业(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负有全面纳税义务,应就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按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是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和虽来源于境外但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在我国纳税【知识点15】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种类具体范围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提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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