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案例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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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一: 2004 年 5 月 17 日,冯素洁与陈风雷登记结婚,双方于 2005 年 5 月 12 日生育女儿陈小茜。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吵闹,于 2007 年 8 月 27 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原、被告于 2007 年 8 月 27 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载明:“二、子女抚养问题,婚生女儿陈小茜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 700 元人民币抚养费。三、财产处理问题(包括私有住房) ,双方共有的财产是位于府右街某新村 X 栋 702 号二居室商品房一套,双方为之付款 766385 元。双方离婚后,此房屋各得一半,南侧一间归男方,北侧一间归女方。变卖此屋,要经双方同意方可

2、。婚前各方的财产,仍归其所有,婚后所购用品(包括双方的赠物)由双方协商处理,两台空调机,大的一台归女方,小的一台归男方。子女的生活用品归子女所有。由女方负责保管。四、债务处理,女方之母曾借款人民币 4 万元用于双方生活需要,经女方协商,由男方还款 2 万元人民币给女方。 ”2008 年 1月,冯素洁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的约定无效,请求依法分割。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的离婚协议中有关于房屋的约定内容属实,但当时我是在一气之下签订的这份协议,协议不是我的真实意思。实际上,我在签订协议之后没几天便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了反悔书,我认为离婚协议是无效的。上述约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3、法的相关规定。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撤销双方于 2007 年 8 月 27 日离婚协议中的房屋约定条款,房屋归我,同意向被告支付一半房款的对价。被告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事实不能成立,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后离婚,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对共同财物、子女抚养、债务及离婚中涉及的一系列问题,都作了明确的约定,并经过了民政部门的审查,颁发了离婚证书,该协议已成立并生效。原告无权反悔。经法院查明:位于府右街某新村 X 栋 702 号二居室商品房是 2005 年 10 月 9 日以原告名义购买的,面积为 90.30 平方米,总房价款为人民币 766385 元,现评

4、估价为 933160 元。根据证据显示:原告与开发商北京某实业开发总公司于 2005 年 10 月 9 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 (买方付清房款后,卖方交付了房屋) ,于 2006 年 8 月 1 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 2007 年 7 月办理了原告名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问题:(1)根据物权法的相关原则和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就房屋的协议条款是否无效?理由是什么?(2)该案应如何处理?案例二: 张甲与张乙系孪生兄弟,因父母婚后感情不和离异,张甲随父亲生活,而张乙随母亲生活。张甲的父亲是一位工程师,业余时间做了许多发明创造,有的获得专利,与父亲一起生活的张甲家境富裕,二十多岁就拥有两套住房。而张

5、乙的母亲所在的工厂倒闭,她患病在家多年,张乙为了照顾母亲放弃了上学的机会。张乙获悉张甲在某处有一套房屋出租,于是指使其女朋友租下了该房。后张乙去张甲户籍地派出所自称张甲,自己身份证丢失,需要补办身份证。张乙从公安机关办好身份证后,前往房屋登记机关,谎称房屋所有权证丢失,需补办房屋所有权证书。张乙获取张甲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委托 A 房屋中介机构以市场价将该套房屋出售给王思迪夫妇,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张乙骗取房款 140 万后携女友与母亲潜逃外地,至今下落不明。张甲随后得知情况,要求王思迪搬离该套房屋,因为他是该房的所有权人,而王思迪夫妇认为其以市场价购买了该套房,持有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6、书,他们拥有房屋的所有权。问题:请根据物权法的理论与规定,分析该房屋究竟应该该谁所有?理由是什么?案例三:原告曾祥鹏。被告谢昌顺。原告曾祥鹏诉称,2007 年 9 月,原告经人介绍承揽了焕古镇大联村六组(肖家沟上段)的路基开挖工程,因部分路基石方需放炮,原告租用刘艺武的空压机一台,双方约定每月租金 600 元。2007 年 11 月中旬,工程完工后,机械撤出大联村,因当时刘艺武在山西,原告将空压机暂时寄放在大联村村支书谢立安家门口。2007 年 12 月,被告误以为这台空压机是大联村村委会的,故以大联村在 2006 年修村级路损毁其房屋未赔偿为由,将空压机非法扣押据为己有。原告及出租人刘艺武多

7、次找被告说明情况并要求返还空压机,被告均推说扣押的是大联村的空压机而拒绝返还。随后,原告多次请求村干部进行调解,并向相关政府、司法所反映此事,均因被告固持己见而无果。被告将空压机扣押后在 2009 年修建城焕路期间租赁给包工头许鹏飞、李向国使用,2010 年上半年以每月 800 元租赁给许鹏飞、李向国,2010 年 7 月 8 日以后又以每月 1500 元继续租赁给相同人。被告强行扣押原告所租用的空压机,不仅侵占了他人财产,还造成原告承担出租人两年半租 赁费共计 15600 元的经济损失,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空压机并承担原告空压机租赁费损失 15600 元及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谢昌

8、顺辩称,2007 年修建大联村村级公路期间,村委会未经我的同意,偷偷毁掉我两间房屋石瓦、木料、水田两亩、茶园一亩共计损失 207000 元。我多次找到村上要求处理均未果,我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扣押村委会空压机一台。而刘艺武是村级路工程的承包人,他与毁损我的财产也有直接联系,刘艺武只能向村委会要回他的空压机,我只承认空压机是扣押村委会的。要想我返还空压机,必须赔偿我的财产损失 207000 元以及交通费 220 元、误工费 1200 元、精神损失 5000 元共计 213420 元。问题:请根据物权法占有的理论及法律规定,分析本案原告是否可以请求本案被告返回被占有物?理由是什么?案例四:戴甲与张某某

9、原系夫妻关系。2008 年 10 月,邱某某为与戴甲、陈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经审理查明:戴甲、陈乙曾委托邱某某对上海天池会所进行装修。2007 年 9月 8 日,戴甲、陈乙与邱某某经结算确认工程款为人民币 1,664,867.95 元。2008 年 4 月 11日,邱某某(乙方)与戴甲、陈乙(甲方) 签订还欠款承诺书约定:原定于 2007 年 10 月份甲方应付给乙方合同款 1,664,867 元,现因甲方无条件支付,经双方商定,甲方应从 2008年 4 月份起,按月偿还所欠乙方的债务,定于每月 25 日偿还乙方 5-10 万元直到结清为止等。戴甲、陈乙自 2008 年 4 月起每

10、月 25 日应支付 5-10 万元,故截至 2008 年 11 月 25 日,戴甲、陈乙尚欠邱某某工程款为 56 万元以及利息。2008 年 9 月 19 日,戴甲与张某某至登记处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该协议载明:“二、财产分割:1、男方戴甲得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定前已给;2、坐落一二八纪念路 55 弄某号 301 室房地产权证书字号沪房地宝字 2008 第 002128 号房地产权人姓名张某某、戴乙,双方离婚后将此房归女方张某某及孩子戴乙;3、坐落菊盛路 50 弄某号402 室房地产权证书字号沪房地宝字 2008 第 002976 号房地产权人姓名张某某,双方离婚后将此房归女方张某

11、某”等。邱某某要求张某某应对戴甲所欠债务负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根据物权法的相关原理与理论评析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五:南京市娄子巷 164 号六层商住楼,底层为商业用房,层高 42 米,建筑面积 36204平方米,产权属盛名公司所有。二至六层为居住房,由钟宝强等 19 户居住使用,产权部分属原告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所有,部分由住户按房改政策购买。1998 年 3 月,盛名公司将底层部分的填充墙拆除,地面部分下挖至 09 米 12 米深,准备增建夹层,由此引发纠纷。同年 6 月,盛名公司委托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处 (下称安鉴处) 就其在本市娄子巷 164 号底层增设夹层进行鉴定

12、,结论为:夹层施工对主体未造成明显的结构性损坏,目前不影响居住和使用安全,但夹层设计、施工中存在问题,建议被告采取有关整改措施。此后,盛名公司按照安鉴处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并于同年 9 月又委托安鉴处对其增设夹层方案进行鉴定,结论为:现经持证设计单位出具的正规施工图,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建议盛名公司施工期间加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同年 11 月,江苏省建设委员会抗震办经审核同意盛名公司在南京市娄子巷 164 号底层加一夹层;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消防科经审核,同意按所报图纸进行施工。1999 年 1 月,10 名住户和房产公司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书认为,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住宅墙体严

13、重开裂,屋面、墙体渗水,水箱受损,水管漏水,既严重影响了楼上住户的居住安全,也严重侵犯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恢复房屋原有的主体结构,拆除夹层,将下挖的部分恢复原状,并对受损的给排水系统及主体结构的基础框架柱采取补救加固措施。请根据物权法的原理与相关规定,分析本案设计的法律关系,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六:原告高培文。被告姬尚江(又名姬青同) 。原、被告两人原来合伙做生意,后散伙。2009 年农历腊月(2010 年元月份)原、被告及何国珍又合伙做煤灰生意,约定被告和何国珍负责每人出资 5 万元,原告不出钱,但用他的铲车作为投资。经营后被告投入 10000 元,何国珍投入 11000 元

14、,原告投入几千元买了个磨,经营有十几天时间。2010 年元月 27 日,原告的车开到所经营的煤灰场地干活,因故也没有干成,当天下午被告将高培文的车轮卸走一个,致使车在被告处放置多日,后被告又将车转移到岳爱民的院内。原告找中间人调解未成,无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返还鲁工 180 型轮式装载机,并赔偿因扣押车辆期间(一天按 200 元,从扣车日至起诉日共计 130 天)造成的经济损失 26000 元。审理中,被告称:我不让原告把车开走,是因合伙投入的钱我还没有收回成本,帐也没有结算,我不让原告开车并不是扣车,而是合法占有。原告购买的鲁工 180 型轮式装载机属于生产工具车,外边哪儿有活,

15、原告的车就去跟人家干活,可创收一定的收入。问题:请问被告占有原告的机器设备是否属于合法占有?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七:地役权2005 年 11 月,某村民委员会将 500 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分为三块,分别转让给原告王某和被告李某,以及另一居民刘某用作建房使用。因转让给王某和李某的土地相邻,且转让给李某的土地另一侧有通行道路,村委会在与李某签订转让协议时约定,李某在以后建房时应在后墙留 1.3 米作为公共通道,双方签订转让的面积包括该 1.3 米的通道面积。后李某在建房过程中,亦留出了 1.3 米作为公共通道。但房屋竣工不久,李某以该通道系自己购买为由,在该通道上安装铁门,并在该通道上建一卫生间,致使王某无法从此通行。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拆除建造在双方共同通道上的卫生间、铁门,使其得以正常出入。请问:本案是地役权纠纷还是相邻关系纠纷?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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