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电子商务附件

上传人:宝路 文档编号:6855949 上传时间:2017-09-14 格式:DOC 页数:33 大小:200.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慈溪市电子商务附件_第1页
第1页 / 共33页
慈溪市电子商务附件_第2页
第2页 / 共33页
慈溪市电子商务附件_第3页
第3页 / 共33页
慈溪市电子商务附件_第4页
第4页 / 共33页
慈溪市电子商务附件_第5页
第5页 / 共3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慈溪市电子商务附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慈溪市电子商务附件(3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附件一:传统商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一、申报对象全市范围内的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二、申报范围及奖励额度1.对投资额 200 万元(含)以上的商贸配送中心新建、续建项目,经认定按其当年投资额的 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2.对当年新增连锁门店(包括加盟店)2 家(含)以上的商贸连锁经营企业,每新增 1 家门店给予 1 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 10万元。3.对经宁波市贸易局审核批准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承办企业,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4.纳税确有困难的市级重点餐饮、住宿企业,经地税部门审批,对其应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基金给予减征。该条政策申报、审核及兑现工作由市地税部

2、门负责落实。5.对投资额 500 万元(含)以上的特色商贸项目,经认定给予 50 万元的补助。6.对我市首次引进国际一线品牌并开设旗舰店或专卖店的商业场所实际运营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入驻协议的,按实际经营2面积(不含配套部分面积),给予 4000 元/平方米的补助。服饰、皮具类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 250 平方米,化妆品、珠宝、腕表类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 120 平方米;国际二线品牌或一二线品牌混合的减半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引进费用的 50%。7.对新认定的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分别给予 6 万元、8 万元、20 万元、4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市场、成交额百亿元以

3、上实体市场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诚信市场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奖励。8.每年安排 100 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列入市年度菜篮子商品基地且考核验收合格的企业。9.每年安排 200 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应急储备管理补助。10.对当年添置食品安全检测设备的商贸企业、市级菜篮子基地,按其当年投资额的 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三、申报、审核及奖励程序(一)申报引导资金申报以自然年为周期,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次年 2 月 15 日前向所在镇(街道)现代服务业办(经发办)递交申报资料,经镇(街道)初审后报市商务局。其中商贸配送中心和特色商贸项目实行预申报(预申报事

4、项另行通知),经预申报评审列入年度政策扶持项目计划的,方可享受项目投资补助政策。(二)审核申报结束后,由市商务局、财政局共同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3对需进一步确认的事项进行实地审核。(三)兑现审核完成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发文公布补助(奖励)单位、项目及金额,并做好兑现工作。其中引进商业高端品牌补助资金按照第一年 60%、第二年 40%的比例分两年拨付。四、申报资料申报资料由共性资料和专项资料组成,具体要求如下:(一)共性资料所有申报补助(奖励)的单位必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慈溪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详见附表-1)两项共性材料。(二)专项资料根据申报项目特点,申报单位须同时

5、提供以下专项材料:1.商贸配送中心项目补助:项目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必须阐述项目成效;慈溪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财务投入明细表(详见附表-2,下同)及相关记账凭证、发票和支付凭单复印件。2.新增连锁门店(包括加盟店)奖励:企业当年新增连锁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连锁门店照片。3.“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奖励:宁波市贸易局审核批准文件。44.申请促进餐饮、住宿企业稳定发展政策:资料提供以市地税部门要求为准。5.特色商贸项目补助:项目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必须阐述项目成效;慈溪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财务投入明细表及相关记账凭证、发票和支付凭单复印件。6.引进商业高端品牌补助:

6、品牌授权证明(品牌所有权证明或代理权证明、品牌授权书或合作经营协议书的复印件),高端商业品牌目录在每年初进行公布;商场或品牌专卖店、旗舰店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店铺场地使用协议复印件; 引进品牌支出费用明细及相关证明材料。7.商品市场提升发展补助: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8.申请年度菜篮子商品基地补助:考核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9.申请应急专项储备补助:年度菜篮子商品应急储备协议和相关文件复印件。10.申请添置食品安全检测设备补助:慈溪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财务投入明细表及相关记账凭证、发票和支付凭单复印件。五、申报要求(一)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申报资料的整理上报,每项补

7、助(奖励)的申报资料要单独装订成册(一式两份)。5(二)各镇(街道)要对相关单位申报工作进行指导,并做好初审工作。6附件二: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一、申报对象、范围及奖励额度1.对新设立一年内且网上销售实绩达到 200 万元(含)以上的电商企业,给予 5 万元的奖励。设立当年不足 12 个月且未达到网上销售实绩标准的,可延期至第二年进行奖励申报;“网上销售实绩 ”是指申报当年度内的网上销售额实绩,按交易额/1.17 计算。2.对年网上销售额突破 5000 万元、1 亿元、2 亿元的电商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并分别授予3A、4A、5A 级“慈溪市示范电子

8、商务企业”称号。网上销售额按交易额/1.17 计算。3.对开设慈溪产品特色馆,打造慈溪品牌,形成一定销售规模的电商企业,参照家电信息服务平台奖励标准实行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享受。4.对新设立且一年内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30 万元(含)以上的电商服务企业,给予 5 万元的奖励。设立当年不足 12 个月且未达到主营业务收入实绩标准的,可延期至第二年进行奖励申报;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为电子商7务提供包括交易服务、业务支持服务及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服务业企业。具体包括从平台服务、代运营服务、信用服务、咨询服务、认证服务、数据服务、摄影服务等行业的企业(下同)。5.对承接 30 家(含)以上企业业务且有实绩

9、的电商服务企业,且年主营业务收入 50 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 5%给予 奖励,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6.对以商品市场、商业街区、工业园区等实体为依托,建立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且服务单位数 30 家(含)以上且有实绩的,按其当年投入的 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投入” 是指当年度 项 目的财务投入,主要包括硬件 购置、软件开发以及在第三方平台上的营销推广费用等(下同);“服务” 既可以是全程的代运营服务,也包括单项服务,如网络店铺装修、数据服务、摄影服务等。7.对经认定的电子商务集聚区,按其当年投资额的 30对集聚区建设单位给予补助;对租赁场地的,按统一租金标准

10、给予房租补助。以上两项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电子商务集聚区认定必须同时满足四项基本条件,即集聚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作主体,实际经营面积 4000 平方米以上,入驻电子商务企业 10 家以上,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网上销售总额 1 亿元以上。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认定时各项指标减半考量。8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网上销售额认定以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统计系统数据为参考,并随机抽取 3 家以上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网上销售交易记录核实;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代为运营的网店销售额视同园区网上销售额纳入统计。集聚区有租赁场地的,租金补助按实际租金额给予补助,但工业用房不超过 12 元/ 平方米 月,商业 用房不超过

11、 20 元/ 平方米 月。8.对以核心商圈为 依托,整合建设融智能导航、电子排号、信息推送等线上功能和线下实体商业的智慧商圈,经评审通过按其当年投入的 30%对智慧商圈建设单位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9.对企业开发使用移动电子商务平台软件的,经评审通过按其当年投入的 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APP 软件必须于申报当年度开发使用,且软件下载量在 1 万次以上。二、申报、审核及奖励程序(一)申报引导资金申报以自然年为周期,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次年 2 月 15 日前向所在镇(街道)现代服务业办(经发办)递交申报资料,经镇(街道)初审后报市商务局。其中电子商务服务中心项目

12、、智慧商圈项目、移动电子商务项目实行预申报(预申报事项另行通知),经预申报评审列入年度政策扶持项目计划的,方可9享受项目投资补助政策。(二)审核申报结束后,由市商务局、财政局共同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需进一步确认的事项进行实地审核。(三)兑现审核完成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发文公布补助(奖励)单位、项目及金额,并做好兑现工作。三、申报资料申报资料由共性资料和专项资料组成,具体要求如下:(一)共性资料所有申报补助(奖励)的单位必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慈溪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详见附表-1)两项共性材料。(二)专项资料根据申报项目特点,申报单位须同时提供以下专项材料:1.新设立

13、电子商务企业奖励:新设立一年内网上交易(销售)第三方记录(包括月度销售汇总表及相关销售交易记录材料,下同)。2.示范电子商务企业奖励:当年度该企业网上交易(销售)第三方记录;当年度企业财务报表;税务机关实缴税收证明。103.慈溪产品特色馆奖励:慈溪产品特色馆开设证明;当年度特色馆销售慈溪产品目录汇总表;当年度特色馆销售实绩(交易额/1.17)汇总 表;月度销售实绩汇总表以及销售成交记录等资料。4.新设立电商服务企业奖励:企业申报当年度内的主营业务收入证明;当年度企业财务报表;税 务机关实缴税收证明。5.电商服务企业业绩奖励:服务协议复印件;当年度服务对象的业绩情况表;当年度企业财务报表;税务机

14、关实缴税收证明。6.电子商务服务中心补助:慈溪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财务投入明细表(详见附表-2,下同)及相关记账凭证、发票和支付凭单复印件;服务协议复印件;当年度服务对象的业绩情况表;项目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必须阐述项目成效。7.电商企业集聚发展补助(奖励):当年度集聚区建设情况报告,内容必须涵盖集聚区认定的四项条件;慈溪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财务投入明细表及相关记账凭证、发票和支付凭单复印件;建设单位与入驻电子商务企业的入驻协议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及房租发票复印件。118.智慧商圈项目补助:慈溪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财务投入明细表及相关

15、记账凭证、发票和支付凭单复印件;项目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必须阐述项目成效。9.开发使用移动电子商务平台软件(APP 软件)补助:慈溪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财务投入明细表及软件开发等相关投入记账凭证、发票和支付凭单复印件;软件开发使用合同;项目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必须阐述项目成效。四、申报要求(一)申报单位要严格按要求做好申报资料的整理上报,每项补助(奖励)的申报资料要单独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二)各镇(街道)要对相关单位申报工作进行指导,并做好初审工作。(三)电子商务企业享受以上政策后必须纳入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统计系统。12附件三: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一、申报对象、范围及奖励额

16、度1.对年物流营业收入达到 3000 万元的国标 A 级以上物流企业,按其当年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超过全市年初预算增长率以上部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并授予“ 慈溪市重点物流企 业” 称号。对年物流业务收入达到政策标准,但未达到奖励标准的,仅授予“ 慈溪市重点物流企业” 称号。2.对国标 A 级以上物流企业投资新建标准化仓储的,按实际核准面积 5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新建补助最高不超过50 万元。对新增自建仓储面积达到 1 万、2 万、4 万平方米以上的,再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的补助。3.对国标 A 级以上物流企业租赁仓储的,按实际核准面积 2元/平方米的标准给 予补助,租赁补助最高不超过 5 万元。租赁仓储面积必须在 1 万平方米(含)以上(其中快递业企业租赁面积要求为 4000 平方米以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