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合同法》培训讲义--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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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基础知识培训,1,2,合同概述,1,合同内容,2,合同订立,3,合同履行,4,合同终止,5,合同责任,6,目 录,合同定义 合同也称为契约,其本质是一种合意或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特征 合同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的目的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 不包含身份关系,人身权利是不可转让的特殊权利,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3,合同概述,合同分类 1

2、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 凡是不能当时结清、金额较大的和比较重要的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 2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如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区分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则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4,合同概述,3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又称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 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3、现实 生活中的飞机票、保险单、电信入网协议等都是格式合同。 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限制其责任 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对免除自身责任、加 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4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5,合同概述,合同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保护公序良俗原则 合法原则,6,合同概述,7,合同内容,合同格式,合同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质量; 价款或者酬金;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4、;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8,合同内容,数量,质量 数量关注点:数量上不要使用“包、箱、袋、捆、打”等国家没 有计量标准的数量单位,即使要用,也必须明确其具体数量。还必 须注明标的的毛重、净重、正负误差、合理磅差等。 质量关注点:最易产生争议的条款,需要明确质量标准、质量验 收内容、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企业标准的,写明标准名称、代号或编号。写明质量验收形式,主 要三种形式:按产品说明书验收(技术标准或条件),按样品验收 (共同提取、封存和保管),按抽样验收。,9,合同内容,价款或者酬金 关注点:要明确单价和价格总额明确履行合同的其他费用如包装费、包装物回

5、收费、保管费、运输费等由谁承担;要明确价格计算方法、货币种类、支付时间和方式。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关注点:履行期限分批履行的,对每一期的期限也要作出规定。履行地点前要写上省、市、县名称,地名要写准确,避免重名或地名错误。履行方式分为时间方式和行为方式。时间方式有一次履行和分期履行两种。行为方式包括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支付价款和报酬方式。,10,合同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关注点: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 的保留其身份证复印件;审查对方有无签约资格(执照、证书、资格 证、许可证、财务

6、报表等等);调查对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调 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诉讼案件,工商年检注册情况等等。 标的 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与智力成果。 关注点:标的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清楚地写明标的名称, 以使标的特定化。标的应当是合同当事人所有或者有权处分的。,11,合同内容,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使守约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重大,建议应予以明确。例如,明确规定违约致损的计算方法、赔偿范围等,对将来及时地解决违约问题,很有意义。合同中,违约责任一般分两种形式,一是定额,二是定比例。 当然,违约责任是法律责任,即使合同中没有违约责任条款

7、,只要未依法免除违约责任,违约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守约方如向违约方索赔,需证明三点:1、实际遭受了损失;2、损失与违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损失的实际具体数额,均需向法院进行举证和质证,加大了索赔难度。,12,合同内容,争议解决方式 1.仲裁 特点:一裁终局,双方意思自治,不公开审理。条款要明确约定 某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否则将导致条款无 效。(仲裁在市级及以上行政区设置,某些城市有不只一个仲裁委员 会。) 2.诉讼 约定管辖: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标的物所在地。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约定管辖不得违反专 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一般案件

8、由区县级基层法院管辖,海事 相关事宜有法定专属管辖),13,合同内容,订立程序 1.要约 定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特点:要约人具有缔约能力;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应当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可撤回(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与撤销(承诺未作出之前) 注意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又称要约引 诱。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一 般都是要约邀请。悬赏广告内容详细明确的,可视为要约。,14,合同订立,2.承诺 定义: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特点:由受要约人作

9、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承诺的内容与要约 的内容一致。 法律效力: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 。 承诺可撤回(到达要约人之前),不可撤销。 合同生效 定义: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开始对合同当事人发生法律约束力。 注意区分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 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成立之时生效。 例外:法规规定需经批准和登记的合同 附条件合同 附期限合同,15,合同订立,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定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 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情形:重大误解合同;显示公平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 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10、撤销权: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中,仅受害方可以行使撤 销权;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可以行使撤销 权。 限制:具有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行使。,16,合同订立,无效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 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 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11、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 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17,合同订立,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 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 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 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 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 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 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

12、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 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18,合同履行,合同变更 1.合同内容变更 最好采取书面补充协议的方式。合同内容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 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 去法律根据。 2.合同主体变更 权利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 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义务转让: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 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合同承受(对方同意),企业合并。,19,合同履行,合同解除 协议解除: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将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协商 一致,也就是在双方之间又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原 来的合同废弃

13、,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法定解除:不可抗力,违约行为(延迟履行 拒绝履行 不完全履 行 过错不能履行),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权产生的条件。只 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任何会产生解除权的条 件。条件成就时,有解除权一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解除通知到达 对方时成立。,20,合同终止,其他终止情况 清偿: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抵消:互负债权债务相互抵消。 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 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债务人将标的 物提存给提存机构(一般是公证处或银行),视为履行了债务

14、。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 事实。,21,合同终止,违约行为,22,实际违约,不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其他违约形态,合同责任,违约责任,23,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合同责任,赔偿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 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违约金 协商确定,法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 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定金 违约定金双倍返还,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 部分无效。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可以选择适用。定金的“定” 字唯一。,24,合同责任,25,谢谢,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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