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评审准则的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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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6版)和RB/T 214-2017对照表 共28页第28页序号评 审 内 容序号214内容1.总则1范围1.1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本标准规定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时,在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等方面的通用要求。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本标准适用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也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自我评价。1.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

2、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2.参考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GB/T 27000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 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0合格评定 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19489 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T 22576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

3、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 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 27020合格评定 各类检验机构的运作要求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JJF 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左面其余文件放在了最后的参考文件中) 3.术语和定义3术语和定义GB/T 19000、GB/T 27000、GB/T 27020、GB/T 27025、JJF 1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2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

4、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3.1检验检测机构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3.1资质认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3.2资质认定mandatory approval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

5、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3.3资质认定评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3.3资质认定评审assessment of mandatory approval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

6、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3.4公正性impartiality检验检测活动不存在利益冲突。3.5投诉complaint任何人员或组织想检验检测机构就其活动或结果表达不满意,并期望得到回复的行为。3.6能力验证 proficiency testing依据预先制订的准则,采用检验检测机构件比对的方式,评价参加者的能力 。3.7判定规则 decision rule当检验检测机构需要作出与规范或标准符合性声明时,描述如何考虑测量不确定度的规则。3.8验证 verification提供客观证据,证明给定项目是否满足规定要求。3.9确认 validation对规定要求是否满足预期用途的验证。4.1机构

7、4.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1.1检验检测机构应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1.1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4.1.2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4.1.2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

8、务之间的关系。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检验检测活动所需的人员、设施、设备、系统及支持服务。4.1.3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4.1.3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4.1.4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4.1.4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

9、客观、准确和可追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识别出现公正性风险的长效机制。如识别出公正性风险,检验检测机构应能证明消除或减少该风险。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组织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4.1.5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秘密和所

10、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信息的要求。4.1.5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信息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4.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4.2人员4.2.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4.2.1检验检测机

11、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或录用关系,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聘用或录用关系,明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使其满足岗位要求并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明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使其满足岗位要求并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检验检测机构中所有可能影响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人员,均应行为公正,受到监督,胜任工作,并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履行职责。4.2.2检验检

12、测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履行其对管理体系中的领导作用和承诺: 4.2.2检验检测机构应确定全权负责的管理层,管理层应履行其对管理体系的领导作用和承诺:a)对公正性做出承诺;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 b)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确保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c)确保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确保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d)确保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管理体系要求融入检验检测的全过程; e)确保管理体系要求融入检验检测的全过程;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f)组织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确保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 g)确保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客户要求; h)满足相关法律法

13、规要求和客户要求;提升客户满意度; i)提升客户满意度;运用过程方法建立管理体系和分析风险、机遇; j)运用过程方法建立管理体系和分析风险、机遇。4.2.3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全面负责技术运作; 4.2.3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全面负责技术运作; 质量负责人应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质量负责人应确保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4.2.4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4.2.4检验检测机构的

14、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 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4.2.5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力确认并持证上岗。4.2.5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力确认。应由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方法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实习员工进行监督。应由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方法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实习员工进行监督。4.2.6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培训程序, 4.2.6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培训程序, 确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确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培训计划应适应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培训计划应与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4.2.7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技术人员的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记录,并包含授权和能力确认的日期。4.2.7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人员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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