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第四讲物权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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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 第四讲 物权法(上),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 李雅云,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物权的概念、种类、 物权法的功能、基本原则,一、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物权法第2条: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二条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如,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物权的种类,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所有权静态归属,他物权 动态利用,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目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

2、议通过) 第一编 总 则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五编 占有,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四章 所有权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如善意取得),第十章 用益物权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十五章担保物权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十九章 占有,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

3、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二、物权法和物权法的功能 物权法调整有形的物质财产关系 内容: 1. 物的归属规则 2. 物的利用规则 3. 物的保护规则,物权法的功能,1。物权法确定财产的归属,定分止争。涉及财产所有权所有制的问题 2。物权法确定财产的利用, 物尽其用,涉及财产所有权转让流转,在不同所有制主体之间流转,涉及所有制结构的问题 3。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规则公示公信原则支持和促进交易和投资.,4。物权法对物权的确认和保护,涉及平等保护问题,财富创造和财

4、富积累问题。 5。物权法划分各种私的财产权利的界限、明确公权与私权的界限 物权法对依法行政提出新要求,物权法的功能和作用 物归其主,定分止争; 物尽其用,效益最大化。,(谢绝考贝讲课课件),物权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为什么不叫做“财产法、财产权法”? 财产的民事法律有五个: (1)物权法:有形财产归属和利用的法律 (2)合同法:有形财产、无形财产的投资和交易的流转与安全 (3)知识产权法:无形财产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 (4)继承法:亲

5、属身份关系的、对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的承续和流转 (5)侵权责任法:侵犯财产权的救济,(谢绝考贝讲课课件),82年宪法第十三条,原来条文:“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04年3月14日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法治国家的需求 “重农抑商”,农业经济 “重刑轻民”,缺乏自由、民主、人权、法治传统 民法长期是“短板” 2010年初步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三、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平等保护的原则。 物权法第三、四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

6、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平等保护?草案违宪?,2005年8月12日公开信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物权法第4条规定: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相提并论式的表述,王兆国: 物权法属于民法,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对权利人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

7、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 十七大报告,关于保护私人财产权,82年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04年3月14日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4次修宪:88年、93年、99年、04年,,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05年7月10日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六十七条 国家保护私人储蓄、投资及其收益。(没有“合法”二

8、字) 国家保护私人的财产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物权法64-66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2006年1月财经杂志发表人民日报原副总编辑周瑞金文章改革不可动摇(署名皇甫平) “社会上出现一股新的否定改革、反对改革的思潮。他们把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矛盾,上纲为崇奉西方新自由主义的恶果,加以批判和否定,似乎又面临一轮改革姓社姓资争论的轮回。” 物权平等保护与贫富分

9、化没有必然联系。,2、物权法定的原则。 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3、物权公示的原则。 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4、物权正当行使的原则。 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权利不得滥用的规定由来已久,早在罗马法上就规定行使权利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这在相邻关系上表现尤为明显。 查士丁尼法典规定:不得在距离先前已有的建筑物 100 英尺以内的地方进行建筑,因为这样做会妨碍人们从那里对海的观赏。意彼得罗彭梵得,黄风译:

10、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244 页。,但是在罗马法时代,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尚不属于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仅仅是浩瀚的法律规定中的一些零碎的限制性规定。占主导地位的还是权利自由原则。 罗马法法谚:“行使自己的权利,无论对于何人,皆非不法”。郑玉波:民商法问题研究(一),台湾大学法学丛书 1976 年版,第 50 页 。,近代进入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由于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思潮的盛行,个人权利被绝对化,权利被看作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绝对无限制的。如,土地所有权“上达九天,下之地心”。这一时期主要强调绝对权利的保护。尽管法国民法典第544条对所有权行使受“法律所禁止的使用”

11、的限制,但由于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观念的强大影响,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仅被作为法律上的摆设品,缺乏系统的理论与规定。,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这一时期人类经济、科技经历了一次大发展,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等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张,相互影响越来越深刻,人们的自由权利越来越受到诸多约束,国家的职能也不能单单是充当消极的仲裁者或者引导者,它必须积极主动地干预经济社会的发展运作,对私权利加以必要的限制。,古典自然法学派所提倡的绝对自由的权利观念已越来越遭到批判。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逐步实现了由个人本位、权利本位向社

12、会本位的转变。法律的终极目的和创设权利的本旨要求法律在保护个人自由、财富和权利的基础上,必须兼顾他人和整个社会的总体和长远利益。此时,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得以最终确立其地位。,1896年德国民法典第226条规定:“权利的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 1907年 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任何人在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时都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权利的明显滥用,不受法律保护” 。,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对各国立法、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权利滥用情况,概括了六项具体标准:1、故意损害;2、缺乏正当利益;3、选择有害方式行使权利;4、损害大于所取得的利益;5、违背权利目的;6、违反侵权法一般原则。外国民法论文选(二)

1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内部资料,1986 年版,第 437439页,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可以防范权利冲突,维护公共利益 不同的主体从各自的利益出发,难免会引起权利上的冲突。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通过对权利行使的限制,划定权利行使界限,使权利主体关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权益,预防权利冲突。在权利冲突下,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为冲突的解决提供衡量标准。,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弹性大、覆盖面广,操作性强,法官自由裁量权大的法律原则。不当的使用,会产生对权利过度限制的危机。,法国学者普兰利认为“滥用权利本身是个矛盾的字眼,权利不存在滥用,当滥用的时候权利已经不存在,它已经不是法律所承认的,在一定范围内行使的权利” 王利明

14、,民法新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135页。,中央政治局2007年3月23日第四十次集体学习,胡锦涛总书记主持。题目是:关于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 胡锦涛:“这是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 人民日报2007年3月24日第一版报道。,胡锦涛强调,要突出把握好以下几个重大问题。 一是要牢固树立物权观念。要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物权法的认识,充分认识依据宪法和法律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依法平等保护和正确行使财产权利的物权观念,为实施物权法营造广泛的社会思想基础。

15、,二是要全面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按照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要求,继续深化改革,加大攻坚力度,坚决消除各种体制性障碍,着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着力形成更加公平、更加开放的市场竞争秩序,为增强公有制经济活力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三是要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要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利。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决制止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是要加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要配合物权法的实施,着眼于保障权利、维护秩序

16、、促进竞争,抓紧建立健全民商法律制度,发挥民商法律制度在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1.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2.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财产所有权概述 是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节 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 意味着人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 财产所有权制度构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根据物权法第39条的规定,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 占有、 使用、 收益、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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