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履行中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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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施工合同履行中的管理,内容介绍,第一节 工程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实施控制 第三节 工程变更,第一节 工程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概述,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概念 二、工程施工阶段合同管理的目标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特点 四、合同管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关系,施工合同管理,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的管理,业主对合同的管理,承包商对合同的管理,注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的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二、工程施工阶段合同管理的目标,合同管理的目标,保证工程项目三大

2、目标的实现,保证承包商获得盈利,赢得信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特点,对经济效益影响大,合同变更频繁,综合性强,风险大,施工合同管理的特点,合同管理期长,合同管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关系,合同管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关系,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管理职能,第二节 合同的实施控制,一、建立合同实施保证体系 二、实施有效的合同监督 三、进行合同跟踪 四、合同评价和判断,一、建立合同实施保证体系,进行合同履行分析,落实合同管理责任,建立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建立报告和行文制度,建立文档管理系统,建立合同实施保证体系,在工程项目上设立专门

3、的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二、实施有效的合同监督,对业主、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监督,对其他协作方的合同监督,现场监督各工程小组、项目小组或分包商的工作,对各种书面文件作合同方面的审查和控制,合同监督,三、进行合同跟踪,1.对具体的合同活动或事件进行跟踪 2.对工程小组或分包商的工程和工作进行跟踪 3.对业主、监理工程师工作进行跟踪 4.对工程项目进行跟踪。,四、合同评价和判断,合同评价和判断,合同执行差异的原因分析,合同差异的责任分析,合同实施趋向预测,第三节 工程变更,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和内容 二、工程变更的基本控制程序 三、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四、工程变更的管理,一、工程变更的概念和特点,是指权

4、利和义务的部分改变,该改变的效力仍发生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并未涉及到合同权利、义务主体的变更。,工程变更往往受到严格的限制,工程变更的特点,合同标的的局部改变,履行标准、履行方式或履行期限的改变等。,注解,工程变更也就是合同变更,是指施工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中的有关工作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新增工程,工程变更的内容,工程变更的内容,从工程变更的内容和特点可以看出,工程变更对合同的实施影响很大,主要表现在: (1)工程目标和工程实施情况的各种文件都应作相应的修改和变更。 (2)引起合同双方、承包商的工程小组之间、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

5、合同责任的变化。 (3)容易引起已完工程的返工、现场工程施工的停滞。 (4)增加监理工程师的组织协调工作。 (5)甚至会使业主对其工程投资失去控制。,工程变更对合同实施的影响,二、工程变更的基本控制程序,提出变更要求,监理工程师审查,编制工程变更文件,发出变更指示,承包商提出工程变更,工程相邻地段的第三方提出变更,业主方提出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提出变更要求,工程变更管理与审批的原则,必须保证变更工程符合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考虑工程变更对工程进展是否有利,是否可以节约工程成本,是否兼顾工程有关各方利益,工程受阻,不得不变更,工程变更文件,工程变更令,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和规范,其他有关文

6、件,发出变更指示,(1)当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承包商工程变更,承包商才执行变更的工程。即必须要有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书面变更通知令。 (2)当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要求工程变更时,这种口头指示在事后一定要补为一份书面的工程变更指示。如果监理工程师口头指示后忘了补书面指示,承包商须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证实此项指示,交与监理工程师签字,监理工程师若在14天之内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应签字认可。,发出变更指示,(3)所有工程变更必须用书面或一定规格写明。对于要取消的任何一项分部工程,工程变更应在该部分工程还未施工之前进行,以免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并使业主多支付工程款项。 (4)在紧急情况下,不应限制监理

7、工程师向承包商发布他认为必要的此类变更指示。如果在上述紧急情况下采取行动,他应就情况尽快通知业主。,三、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确定工程变更价款的原则,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款,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款,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监理工程师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可以和解或者要求合同管理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采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注解,某桩基工程,有三种类型的桩:桩径80cm、100cm、120cm。合同中规定抽

8、取80cm的桩作试验,以确定承载力。在履行中发现,以100cm的桩作试验更具有代表性,所以监理工程师进行了变更。但是在合同中并没有作100cm桩的试验费用。于是进行了分析,作试验的费用包括两部分:桩本身的费用和试验费用。试验费用并不因桩径的改变而有很大的改变,主要是桩本身的费用。所以决定采用100cm桩本身的费用和试验费用相加作为变更后的价格。,案例,变更后合理价格的确定,实际价格的详细核算,可以比较同类细目单价分析表内的已有价格,3工程变更超过15 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合计超过有效合同价的15,在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后,应在合同价格中加上或减去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议定的一笔款项;如果双

9、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此款额应由监理工程师在考虑合同中承包商的现场管理费用和总管理费后予以确定。上述调整的金额仅限于那些增加或减少超过有效合同价格的15的那部分款额。 4计日工 监理工程师如认为必要或可取时,可以指令按计日工完成任何变更的工程。 计日工通常包括在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一项暂定金额内,计日工主要用于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合适项目的零星附加工作。有关计日工的费率和价格表一般作为工程量清单的附件包括在合同之内。,注解,四、工程变更责任分析,业主要求、政府城建环保部门的要求、环境变化(如地质条件变化)、不可抗力、原设计错误等导致设计的修改 ,由业主承担责任,施工方案出现错误、疏忽而导致设计的修

10、改,必须由承包商负责。,合同签订应注意的问题,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由于承包商自身原因(如失误或风险)修改施工方案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商负责。,承包商承担可以重新选择施工方案,在授标前,业主要求承包商修改方案,承包商采用或修改实施方案都要经过工程师的批准或同意。,如果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可能会导致一个变更指令。这里的正当理由通常有: 工程师有证据证明或认为,使用这种方案承包商不能圆满完成合同责任,如不能保证质量、保证工期。 承包商要求变更方案(如变更施工次序、缩短工期),而业主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配合责任,例如无法按这个方案及时提供图纸、场地、资金、设备,则有权要求承包商执行原定方案。,注解:

11、,案例1,在某桥梁工程中采用混凝土灌注桩。在钻孔尚未达设计深度时,钻头脱落,无法取出,桩孔报废。经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改在原桩两边各打一个小桩承受上部荷载,则由此造成的费用损失由承包商承担,延误的工期不补。,1在投标文件中,承包商就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比较完备的施工方案,但施工组织设计不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2重大的设计变更常常会导致施工方案的变更。如果设计变更由业主承担责任,则相应的施工方案的变更也由业主负责;反之,则由承包商负责。 3对不利的异常的地质条件所引起的施工方案的变更,一般作为业主的责任。一方面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料现场气候条件除外的障碍或条件,另一方面业主负责地质勘察和

12、提供地质报告,则他应对报告的正确性和完备性承担责任。,施工方案变更责任分析,4施工进度的变更。施工进度的变更是十分频繁的:在招标文件中,业主给出工程的总工期目标;承包商在投标书中有一个总进度计划(一般以横道图形式表示);中标后承包商还要提出详细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或同意);在工程开工后,每月都可能有进度的调整。通常只要工程师(或业主)批准(或同意)承包商的进度计划(或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则新进度计划就成为有约束力的。如果业主不能按照新进度计划完成按合同应由业主完成的责任,如及时提供图纸、施工场地、水电等,则属业主的违约,应承担责任。 5.其他情况,施工方案变更责任分析,案例2,在一国际工

13、程中,按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应于XX年X月X日开始现场搅拌混凝土。因承包商的混凝土拌和设备迟迟运不上工地,承包商决定使用商品混凝土,但为业主否决。而在承包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使用何种混凝土。承包商不得已,只有继续组织设备进场,由此导致施工现场停工、工期拖延和费用增加。对此承包商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而业主以如下两点理由否定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1)已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中确定承包商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承包商应遵守。 (2)拌和设备运不上工地是承包商的失误,他无权要求赔偿。,最终将争执提交调解人。调解人认为:因为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一定要用工地现场搅拌的混凝土(施工方案不是合同文件),则商品混凝土只要符合合

14、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也可以使用,不必经业主批准。因为按照惯例,实施工程的方法由承包商负责。他在不影响或为了更好地保证合同总目标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更为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业主不得随便干预。在这前提下,业主拒绝承包商使用商品混凝土,是一个变更指令,对此可以进行工期和费用索赔。但该项索赔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提出。当然承包商不能因为用商品混凝土要求业主补偿任何费用。最终承包商获得了工期和费用补偿。,案例3,在某工程中,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工期为24个月。在投标书中,承包商的进度计划也是24个月。中标后承包商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进度计划,说明18个月即可竣工,并论述了18个月工期的可行性。工程师认可

15、了承包商的计划。 在工程中由于业主原因(设计图纸拖延等)造成工程停工,影响了工期,虽然实际总工期仍小于24个月,但承包商仍成功地进行了工期和与工期相关的费用索赔,因为18个月工期计划是有约束力的。,这里有如下几个问题: (1)合同规定,承包商必须于合同规定竣工之日或之前完成工程,合同鼓励承包商提前竣工(提前竣工奖励条款)。承包商为了追求最低费用(或奖励)可以进行工期优化,这属实施方案,是承包商的权力,只要他保证不拖延合同工期和不影响工程质量。 (2)承包商不能因自身原因采用新的方案向业主要求追加费用,但工期奖励除外。所以,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在同意承包商的新方案时必须注明“费用不予补偿”,否

16、则在事后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纠缠。 (3)承包商在作出新计划前,必须考虑他所属分合同计划的修改,如供应提前、分包工程加速等。同样,业主在作出同意(批准,认可)前要考虑到对业主的其他合同,如供应合同、其他承包合同、设计合同的影响。如果业主不能或无法做好协调,则可以不同意承包商的方案,要求承包商按原合同工期执行,这不属于变更瑕疵,案例4,在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业主提供了地质勘察报告,证明地下土质很好。承包商作施工方案,用挖方的余土作通往住宅区道路基础的填方。由于基础开挖施工时正值雨季,开挖后土方潮湿,且易碎,不符合道路填筑要求。承包商不得不将余土外运,另外取土作道路填方材料。 对此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工程师否定了该索赔要求,理由是,填方的取土作为承包商的施工方案,它因受到气候条件的影响而改变,不能提出索赔要求。 在本案例中即使没有下雨,而因业主提供的地质报告有误,地下土质过差不能用于填方,承包商也不能就另外取土填方而提出索赔要求。因为: (1)合同规定承包商对业主提供的水文地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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