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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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T-WL-65 浙江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41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88 年 6 月 24 日杭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8 年 9 月 26 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 1997 年 6 月 25 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7 年 7 月 30 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01 年 8 月 7 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1 年 11 越日浙

2、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04 年 6 月 23 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 年 7 月 30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应风景旅游城市发展的需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的各项绿化活动和各类绿化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

3、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合理配置植物类型,注意绿化工程的功能以及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树木、花草的科学技术研究,培育优良品种,适应城市绿化的要求。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各种公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居住区配套GT-WL-65 浙江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42 -绿地;各单位附属绿地;花圃、苗圃等生产绿地;用于城市卫生、安全隔离等目的的防护绿地;风景林地。本条例所称的现有绿化,是指已建成的绿地以及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待建绿地。规划绿地是指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长呢故事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规

4、划用地。第五条 绿化城市,人人有责。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十一岁的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地任务。城市各单位应负责本单位的环境绿化,并要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绿化任务。城市居民应负责搞好自己住所的环境绿化。第六条 对城市绿化和绿地管理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检举揭发破坏城市绿化,保护树木、绿化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各城区的绿化工作,并直接负责西湖

5、风景名胜区及市管行道树的绿化及管护工作。各区域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绿化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所属街道及辖区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绿化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协助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检查管辖范围内的单位、住宅小区、居民区宅院的绿化和管护工作。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总体目标,并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纳入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GT-WL-65 浙江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43 -发展计划。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地指标应符合下列规

6、定:(一)新区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和零星建设的住宅绿地率不得低于 30%,其中居住区级公共绿地人均面积不得低于 1.5 平方米,小区级不得低于 1 平方米,组团级不得低于 0.5 平方米;(二)旧城改造建设的住宅区和零星建设的住宅绿地率不得低于 25%,其中居住区级公共绿地人均面积不得低于 0.75 平方米,小区级不得低于人均 0.5 平方米,组团级不得低于人均 0.25 平方米;(三)旧城区干道两侧新建影剧院、饭店、商业楼、大会堂等大型单体公共建筑,绿地率不得低于 15%;(四)一般工厂、仓储设施、港口、码头、集装箱集散地、车站、停车场、大型煤场、专业性市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 20%;(五)化工、

7、印染、造纸、制革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工厂绿化率不得低于 30%,其中厂区与生活之间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隔离带;(六)学校、疗养院、医院、部队营区、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建筑物的绿地率不得低于于 35%,商业楼不得低于 30%,商业综合楼不得低于 20%;(七)城市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 20%,次干道不得低于 15%;(八)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 25%。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指标,建设工程项目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设的,应提前 15 个百分点,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区建设的,应提前 5 个百分点;前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率指标,

8、建设工程是旧城改造建设,且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区外的,可降低5 个百分点。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制定不得低于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指标。第十条 除城市道路和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外,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确因建设工程用地紧张等特殊原因绿地率低于第九条规定 5 个百分点(含 5 个百分点)以内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GT-WL-65 浙江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44 -当就近易地建设与配套绿地不足部分同等面积的绿地;无法就近易地建设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应当包括应建绿地不足部分的土地

9、费用以及绿化工程建设费用和 5 年绿化养护费用。第十一条 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保持合理的间距,确保树木生长不受影响。建设工程项目定点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第九条的规定提供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按第九条规定和有关技术规定进行绿化工程设计。在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第十三条 配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并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交付使用。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四条 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属按下列

10、规定处理:(一)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靠专业队伍和发动群众在公共绿地撒谎能够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二)西湖风景名胜的山林,按山林定权发证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用地范围内自行投资种植并管护的树木,归单位所有。(四)城市住宅小区列入配套项目种植的树木,归业主所有。(五)城市私人庭园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庭园土地被国家划拨、出让给他人使用时,其树木按有关规定作价处理,或由树木所有移植。第十五条 无论公有或私有树木的砍伐、迁移,都要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砍伐或迁移树木。GT-WL-65 浙江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

11、45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砍伐、迁移非本单位所有的树木,应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承担砍伐或迁移的人工费、运输费及补偿绿化费。凡砍伐后不能进行绿化的,须赔偿树木损失费。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绿地和修剪树木。当管线建设需要修剪或挖掘树木时,应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第十八条 百年以上的树木或稀有、珍贵树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均为古树名木,要严加保护,严禁砍伐。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要统一建立档案和标志,加强养护管理。在各单位内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各单位内和私人庭院的古树名木,由各单位和居民管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定

12、期检查和技术指导。第十九条 在有古树名木生长的区域进行建设,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征用土地和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注意保护古树名木,并与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避让或保护措施,不得任意修枝、伤根和植被。确因建设工程无法避让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占用现有绿地的,除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需要外,应就近易地建设同等面积的绿地;不能就近易地建设同等面积绿地的,经批准后,向城市绿地行政主管缴纳城市绿地补偿费。第二十条 占用现有绿地的,需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确因建设工程需要借用现有绿地的,应当先征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

13、费。现有绿地的借用期限不得超过 2 年。借用单位应当在借用期满后的 3 个月内负责恢复原状,逾期不能恢复原状的,可按擅自占用现有绿地论处。第二十一条 临时绿地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绿地内不得毁损花木、排放污物、堆放货物、挖沙取石、倾倒废弃物、割草取土、放牧捕猎、开垦种菜,不得擅自设置饮食、照相、小卖等服务摊点。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园林绿地的管理制度,保证树木花草茂盛、园容整洁美观、设施完好;要做好对风灾、雪灾、水灾、旱灾、火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防御、救护工作,做好树木花草特别是古树名GT-WL-65 浙江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4

14、6 -木的保护工作。第四章 费用管理第二十四条 由城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直接建设和管理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的绿化和养护费,除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外,还应多渠道筹集资金。第二十五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绿化养护费用,在物业管理经费中列支,具体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单位范围内及门前包干区的绿化养护费用,由各单位自理。鼓励单位、个人认养绿地。第二十六条 在杭各单位凡未按规定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当年义务植树任务的,应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收缴的绿化费,应专款用于城市绿化。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设计完成本单位内的绿地建设。凡是条件绿化而未达到绿

15、化标准的单位,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规定其完成期限。超过期限仍未完成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取绿化费及绿化延误费,并负责代为绿化。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拆迁完毕后 6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对取得的地块实施临时绿化。第二十八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本条例收取的有关绿化费用,应当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绿化建设。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栓钉刻划树木,攀折花木的,可处以 10GT-WL-65 浙江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47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的罚款;剥刮树皮等严重影响树木生长的,可处以 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罚款;(二)在绿地内擅自割草、采沙、取土取石的,排放污物、倾倒废弃物、堆放货物有损绿地的,在绿地内放牧、捕猎、开垦种植的,可处以 50 元以上 200以下的罚款;(三)擅自围圈树木妨碍树木生长的,擅自在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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