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金融机构的功能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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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金融機構的功能與規範,壹、金融機構,一、金融機構定義 根據我國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四條的定義 (一)銀行業 (二)證券及期貨業 (三)保險業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信託業 二、金融機構相關法規 包括銀行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證券商設置標準、證券商管理規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保險法、金融六法等。,三、金融六法及金融重建三法,(一)金融六法指: 1.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2.營業稅法修正案。 3.存款保險條例修正案。 4.票券金融管理法修正案。 5.保險法部份條文修正案。 6.金融控股公司法。,三、金融六法及金融重建三法(續),(二)金融重

2、建三法: 1.範圍:指上述金融六法之前三法,即 (1)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2)營業稅法修正案。 (3)存款保險條例修正案。 2.目的:建立不良金融機構退場機制,使基層金融機構 體質可以獲得改善。 3.金融重建基金適用對象: 包括問題金融機構(含農漁會信用部及信合社)及淨值為負的金 融機構。 4.處理問題金融機構退場方式: 對於有問題及淨值為負的金融機構處理,係採全額賠償問題 金融機構的損失、將存款移至其他公營行庫、並承受問題金 融機構資產之方式,使該等金融機構退場。,三、金融六法及金融重建三法(續),(三)金融六法簡介: 1.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1)重建基

3、金目的是協助基層金融機構、問題金融機構 解決債信危機,並幫助經營不良的金融機構退出市 場。重建基金原於94年7月期滿,目前已延至99年 7月。 (2)重建基金列管的銀行其存款保險不受一百五十萬元 的限制,其他的銀行其存款保險回歸限額150萬元 之保障。 (3)基金財源主要來自兩部分:一是自民國91年1月起 至民國94年12月期間的金融營業稅稅款移撥;二是 自91年1月起共十年調高存款保險費率增加的保險 費收入。,三、金融六法及金融重建三法(續)-金融六法簡介,2.營業稅法修正案: (1) 將營業稅率降為2%。 (2) 自95年1月起金融業免徵營業稅。 (3) 91年1月至94年12月間所徵之營

4、業稅,全數撥供金融重建基金。 (4) 在95年之前,金融業維持百分之二的稅率,但保險業再保保費收 入之營業稅率為百分之一。 3.存款險條例修正案: (1) 中央存保公司自91年1月起十年內調高存款保險費率,並將增加之 保費收入全數撥充金融重建基金 (2) 除重建基金列管的銀行其存款保險不受一百五十萬元的限制外,其 他的銀行其存款保險回歸限額150萬元之保障。,三、金融六法及金融重建三法(續)-金融六法簡介,4.票券金融管理法修正案: (1) 明定非票券商不得經營短期票券之簽證、承銷、經紀 或自營業務。 (2) 為防範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或職員藉職務牟取不法利 益,對背信行為加重刑責。 (3) 開

5、放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債券業務。 (4) 准發行公司債,避免過度依賴短期性資金。 (5) 規定短期票券保證、背書之限額等,避免授信風險過 度集中。 (6) 賦予主管機關緊急處分權。,三、金融六法及金融重建三法(續)-金融六法簡介,5.保險法部份條文修正案: (1)保險公司投資海外上限由35%升高至45%。 (2)保險公司進行財務性投資,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董監 事。 (3)在放寬業務方面: a.放寬產險業得經營健康保險業務。 b.開放保險業得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 c.開放保險業的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4)落實消費者權益,明定契約停效及復效的規定。 (5)保險業除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 (6)保險業

6、退場機制。,三、金融六法及金融重建三法(續)-金融六法簡介,6.金融控股公司法: (1)可以金融控股公司跨業投資銀行業、票券金融業、信用 卡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期貨業、創業投資事 業、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的外國金融機構等。 (2)藉投資、收購子公司,擴大金融經濟規模。 (3)利用控股公司資金調度的統合性,可加速流動性及靈活 度,降低資金成本。 (4)我國金融體制將朝股權集中化、組織大型化、經營多角 化、監理透明化發展。 (5)規定營業讓與及股份轉換之機制,並可享受租 稅及規費之優惠。,貳、商業銀行,銀行的種類 銀行分商業銀行、專業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銀行之種類或其專業,除政府設立外,應在

7、名稱中表示之。 商業銀行定義 以收受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供給短期信用、中期信用為主要任之銀行,謂之商業銀行。,商業銀行的業務,商業銀行主要業務,(一)各類存款的意義,商業銀行主要業務(續),(二)票據貼現及商業票據承兌: 1. 商業票據:因國內外商品交易或提供勞務等的商業行 為所產生之匯票或本票,謂之商業票據。 2. 商業承兌匯票: (1)因國內外商品交易或提供勞務等的商業行為所產生 之匯票,以相對人為付款人而經其承兌者,謂之商 業承兌匯票。 (2)若相對人委託銀行為付款人而經銀行承兌者,謂之 銀行承兌匯票。 3. 貼現:民眾持未到期的商業票據向銀行請求變現,銀 行對該等票據,以折扣

8、方式預收利息而購入之行為, 謂之貼現。,商業銀行主要業務(續),(三)授信:,商業銀行主要業務(續),(四)外匯業務: 1.出口押匯:出口商根據開狀銀行所開來之信用狀規定 出貨後,依據信用狀(L/C)或委託購買證(A/P)之指示, 檢齊信用狀或委託購買證所要求之單據及/或匯票,向 押匯銀行辦理相關手續取得出口貨款,此種銀行墊款以 資金融通出口商之業務行為,謂之出口押匯。 2.進口押匯:指商業銀行應國內進口商之申請為其保證信 用,透過出口商所在地之代理行,開出信用狀(L/C)或 委託購買證(A/P),委託代理通知國外出口商,依(L/C) 或(A/P)規定條件裝船,進口商以出口商對其所簽發跟 單匯

9、票,向押匯或開狀銀行擔保,於進口商付訖押匯本 息後,始由押匯或開狀銀行交付匯票及單據,給進口商 辦理報關提貨,謂之進口押匯。,商業銀行主要業務(續) -L/C與A/P之主要差異,商業銀行主要業務(續),5. 國外匯兌: a.匯款:有三種方式即電匯(Telegraphic Transfer,簡稱T/T)、信 匯(Mail Transfer,簡稱M/T)及票匯(Demand Draft,簡稱 D/D)三種。 b.託收:(a)承兌交單(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 (b)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 6.國內匯兌:指在本

10、國之內,銀行利用與外地同業相互劃撥 款項,以便利客戶異地交付款項而收取匯費, 並可得無息資金運用之一種服務性業務。,參、專業銀行,一、專業銀行的意義 專業銀行指為便利專業信用之供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而設立之銀行,包括工業銀行、農業銀行、輸出入銀行、中小企業銀行、不動產信用銀行、國民銀行等。 二、工業銀行的意義 以供給工、礦、交通及其他公用事業所需中、長期信用為主要業務之銀行,謂之工業銀行。,專業銀行(續)-工業銀行的業務,專業銀行(續)-與工業銀行有關的規定,肆、證券公司(證券商),一、證券商的類型 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 二、證券承銷商 (一)包銷與確定承銷 (二)代銷 (三)

11、承銷期間: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不得少於十日,不 得多於三十日。,證券公司(證券商)-(續),三、證券經紀商 (一)意義:指經營有價證券之行紀或居間券商。 (二)行紀: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之行為,謂之行紀。 (三)居間:指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之行 為,謂之居間。,證券公司(證券商)-(續),四、證券自營商 (一)意義:指經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特許以自行 買賣有價證券為業務之證券商。 (二)證券自營商之限制,證券公司(證券商)-(續),五、證券商最低資本額,證券公司(證券商)-(續),六、證券商營業保證金,證券公司(證券商)-(續),七、證券商負債總額 1.證券商對外負債總額

12、,不得超過其資本淨值之四倍。 2.證券商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即 不得超過流動資產總額之100%。 八、證券商持有不動產(固定資產)總額 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銀行法規定外,所持有營業用 固定資產總額及非營業用不動產總額合計,不得超過其 資產總額之百分之六十。,證券公司(證券商)-(續),九、證券商資金運用之限制,證券公司(證券商)-(續),十、證券商財務報告應定期申報,證券公司(證券商)-(續),十一、證券商有價證券之受託買賣及辦理融資融券之規定 (一) 證券經紀商接受證券買賣時,須先與委託人辦妥受託 契約,未經辦妥者,不得受理其買賣有價證券。 (二) 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

13、有價證券管理規則,受託買賣 之外國有價證券之交易範圍限於: 1.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外國證券市場交易之股票、認股權證、受益 憑證及存託憑證。 2.經金管會認可之評鑑公司評鑑為適當等級以上之債券,但受託賣 出之外國債券,不在此限。 3.其他經核定之有價證券。,證券公司(證券商)-(續),(三)證券商辦理融資融券有關規定: 1.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經金管會核准,並增提五 千萬元之營業保證金。 2.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契約 ,並立信用帳戶,契約內容由證交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 ,報請金管會核定。 3.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十三條,證券

14、商受 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不得為買賣之融資融券。,證券公司(證券商)-(續),十二、證券商業務人員之管理 (一)依證券商之業務人員,係指證券商從事下列業務之人 員: 1.有價證券投資分析、內部稽核或主辦會計。 2.有價證券承銷、買賣之接洽或執行。 3.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結算交割或代辦股務。 4.有價證券買賣之開戶、徵信、招攬、推介、受託、申報、結算、 交割或為款券收付、保管。 5.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 6.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風險管理或操作。,證券公司(證券商)-(續)-證券商業務人員之管理,(二)另依職務之繁簡難易與責任輕重,分為高級業務員、業 務員及助理業務員。證券商除金融機構兼營者外,

15、其業 務人員應為專任。 (三)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有異動者,證券商應於異動後 五日內向交易所、證券商公會或櫃檯買賣中心申報登記 。但內部稽核人員之異動,應於異動前先申請核備後始 得異動。,伍、證券投資信託業(指投信公司),一、業務範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事業範圍如下: (一)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金管會核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投信公司)-(續),二、組織與設立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二)經營投資信託事業應經金管會核准。 (三)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三億元,且此最

16、低實收資 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自公司設立之日起一年 內,不得兼為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投信公司)-(續),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關名詞及規定 (一)名詞意義: 1.受益憑證:指為募集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而發行或交 付,用以表彰受益人對該基金所享有權利之有價證券。 2.受益人:指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享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受益權之人。 3.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委託人,基金 保管機構為受託人所簽訂,用以規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權利義務之信託契約。 4.基金保管機構:指本於信託關係,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受託人,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 、收付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並依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 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關名詞及規定(續),(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運用: 1.運用範圍: (1)用於買賣上市、上櫃有價證券。 (2)用於買賣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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