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公平正义绝对性及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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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社会工作协会伦理守则 对案主的伦理,第一组成员:范毛毛、李玲、吴瑞婷、文馨梓、周同,对案主的伦理责任(李玲),对当事人的承诺 案主自决 知情情况下的授权 能力 文化能力和社会多元性 利益冲突,为什么要对当事人承诺? 建立信任; 更好的建立专业关系;,对当事人的承诺,有限承诺,承诺,对当事人的承诺,案主自决,为什么需要案主自决? 案主的自由、自主、独立的权利与生俱来,神圣不可侵犯,尽可能减少工作者以“助人”的名义来剥夺案主自由、自主权利的可能,让案主自决就是帮助案主来实现他与生俱来的权利,否则这个权利的实现会受到或多或少的影响。 当案主自己决定时,案主是对自己的决定负责人的。他们要承担他们

2、所有决定行为的责任和义务。案主不仅享有权利,也对自己的行为/决定有着相应的责任/义务,这也是帮助案主个人独立的成长的重要方面,让每一个人承担起对生命负责的义务; 我们认为案主自己最了解自身的需要,所以当我们给他们足够的帮助的时候,我们相信案主的决定是最好、最合适自己的;最可能做出对自身最有帮助的恰当选择;,适当限制,案主自决,案主自决,授权案主授权工作者,来参与其自身的提升和改变 授权的前提知情,知情情况下的授权,有限知情,知情下授权,据实说明自己的能力,能力,无公认标准和方法,超出已有能力,有行业标准和方法,已有能力,社会工作者的职责 意识到文化的多元性 尽力理解不同文化的实质对于不同方面的

3、影响 应掌握与当事人有关的基本文化知识,文化能力和社会多元性,利益冲突,双重关系会造成利益的冲突, 使得社会工作者关注自身利益,而失去应有的公正性和判断力。,原则:当事人利益至上/最大化; 工作者如何做: 警惕和避免妨碍公正判断的利益冲突; 告知当事人; 不得利用专业关系获取个人、宗教、政治、商业利益; 有多重关系出现时,设定清晰、恰当、有文化敏感性的界限; 遇到有利益冲突的多个当事人时,应与所有参与方一起明确当事人,并尽量减少利益冲突; 必要的情况转介;,利益冲突,07 隐私与保密(范毛毛),一、基本概念,定义 隐私:“隐”字的主要含义是隐避、隐藏, “私”字的主要含义是个人的、自己的,秘密

4、、不公开 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活动,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二、隐私特征,1、与他人利益、公共利益无关 2、主体:自然人 客体:个人信息、个人事务、个人领域 3、隐私的内容是客观与主观的统一: 客观方面是指特定个人对其事务、信息或领域。 主观方面指隐私的内容是隐私主体的主观意志作用于客体及客观世界,即当事人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事务、个人领域处理的主观意愿和意志(暗含的是当事人秘而不宣、不愿他人探知或干涉)。 当事人有对其处理的自主权,当事人可以决定是否公开、是否可以让别人知道

5、、是否让别人干涉和介入;(具有排斥性,别人无权私自处理当事人的隐私、或者违背当事人自主处理的意愿。),三、三种形态,如朋友往来、社会交往、夫妻生活、两性关系,四、隐私的本质,1、隐私是个人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隐私最先表现的是身体的隐私,隐私感是人类羞耻感的表现,是原始人能够进行抽象思维之前,就已产生了类似的意识和感觉,是区别于原始人的重要基础,也是人之所以成为社会人而自然而然具有权利。 2、隐私是一种基本的人身权利,即隐私权 隐私的自然性告诉我们,只要主体愿意隐瞒,隐私客体即可成为隐私事实,即使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隐私照样可以产生并继续存在。而且,是否公开、何时公开隐私内容,也任由当事人自行

6、处置。因此,隐私权应该是一种基本的人身权利。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因此,隐私权作为人的自然权利和基本人身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和法律保障。,五、中国与西方国家在公民隐私权保障方面的差距,西方:美国1974年制定联邦隐私权法,1986年通过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法案,2000年4月出台了第一部关于网上隐私的联邦法律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还有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暂行条例、个人隐私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等法律作为

7、业界自律的辅助手段。 欧盟在1997年通过电信事业个人数据处理及隐私保护指令之后,又先后制定了Internet上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信息公路上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个人权利保护指南等相关法规。 由此可见,在现行美国法律体系中隐私“已涵盖了个人及个人生活的几乎所有环节,同时也将涉及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已成为现代社会保护个人利益之最全面,最有力的借口和手段,中国: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专门的隐私权,在民法通则人身权利一节中也没有对隐私权加以规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试行)(1998)第140条中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的名誉权的行为,由此可见,我国法

8、律中使隐私权从属于名誉权; 中国现行法律中我国立法上尚未有隐私权的明确规定,实践中发生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通常依其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调整,操作性不强,只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

9、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可见,中国法律对个人隐私的保障还没有上升到基本人身权利的高度,也没有独立的专门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相关法律条文中对隐私的保护也只是大致的、概括的几点,缺乏具体领域和分门别类。,六、问题:是否个人所有的隐私都应该得到保障呢?,隐私分类:合法的隐私:是指符合法律明文规定和社会公德的隐私。 非法的隐私:是指违反法律明文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德的隐私(1)严重的违法隐私行为,如重婚行为;(2)一般违法或严重违背道德行为,如婚外性行为;(3)轻微违法行为,如一般的侮

10、骂他人的行为;(4)一般违规行为,如随地吐痰、攀折花木行为;(5)法不调整的行为,如婚前性行为;而(1)(2)是不应该在保障的范围内。,七、社会工作中的隐私与保密,专业伦理中的保密原则是从社会尊重隐私权的价值观中演变而来。 不仅是对案主隐私的保密,对于案主和社会工作者之间所有的信息来往都应该保密。 但绝对保密不是在任何时候都能做到的。相对保密是指在必要的情况下,根据专业伦理、责任和法律有求,必须披露某些信息,社会工作中尊重隐私和保密的必要性,一、隐私权是人的一项基本人身权利,隐私权得不到保障也就难以实现真正人的自主和自由 二、体现对个人的尊重,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 三、防止案主受伤害,因为案主的

11、隐私往往是其不愿别人知道或者侵入,一旦泄漏对案主造成二次伤害 四、建立信任关系,维持专业服务 五、社会工作者的自我保护 六、隐私容易遭到泄漏,尤其是在现代社会,通讯发达,隐私泄漏的途径更加便利和隐蔽。 七、隐私保障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对社会工作者的具体要求,分析:,是否应告诉戴比的父母女儿怀孕的事? 是否应该告诉儿童保护组织这一情况? 伦理难题在哪? 合乎伦理的决定是什么?,案例二,塔雷索夫准则-警告的义务,当事人对另一个人有暴力相向的危险时,社会工作则有义务运用合理的关照措施保护其所针对的受害人,防范这一危险 伦理难题:失去案主信任的风险 怎样评估这种危险?对暴力行为的预测存在困难?,有限度和

12、相对的保密原则,原因:社会工作七大伦理原则中,隐私和保密重要性那个排在第六位,因此当隐私和保密的内容与前面五个原则相冲突时,保密原则就不再是绝对的了,需要相应的披露信息。 例外情况有:,信息披露的原则,(1)必须征得当事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许可,在适当时候披露 (2)披露程度应保持最低,只披露直接与目的有关的资料。 (3)披露前应告知当事人披露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后果,这是征询当事人同意披露的前提。(即使是依法披露,违反当事人意愿也应该告知其披露程度和后果,这是遵循当事人绝对知情权的体现,也尽量防止减少信息纰漏给按住造成的影响和伤害)。,司法披露,司法强制要求的披露而未经当事人授权,且披露会对当

13、事人造成伤害时: 1、请求法庭撤销指令(披露会给当事人造成较大程度的伤害) 2、让指令要求披露范围最小化 3、封存记录,不让公众查看,专业交流和讨论,向督导咨询 专业教育 专业交流 原则:避免透漏当事人身份信息,以及可以识别身份的信息。,案例三,保密原则下社会工作者的自我保护,案例: (1)严格遵循遵守保密原则,慎重处理工作中的各种关于案主的信息、记录的资料和文件,防止泄漏 (2)应提前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各方讨论保密的性质和限度,列出保密原则的例外情况 不利方面:这种情况会阻止案主向工作者告知自己的危害行为,不利于防止伤害的发生 (3)在向当事人有关的人员提供辅导服务时,应让各方就个人隐私权和

14、保护他人隐私权达成一致。但也应告诉各方,不能保证所有成员都遵守保密原则 不利方面:获得信息有限,可能遗漏重要信息,不利于案主问题解决。,08 获取记录,当事人获取记录时,要防止能够识别的他人身份信息的泄漏,社会工作者要为案主提供获服务取纪录的途径,09 性关系,定义:双方发生性行为后产生的关系 性行为:旨在满足性欲和获得快感而产生的动作和活动,对身体敏感部位的接触都可视为性行为 目的:保持专业界限、避免伤害 问题: 社会工作者能否向与自己有亲密关系的人提供临床服务? 这种亲密关系不能影响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判断,否则转介。,清楚的、适当的、具有文化敏感性的界限?,世界不同国家、社会的文化具有多元性

15、和差异,特别是由于种族、民族、肤色、宗教、信仰、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会造成不同的人对同一事物的认识、理解和看法不同,社会工作者应具备较强的文化能力,对这些差异要有清楚的、敏感的认识,应该充分尊重这些差异,应该能够进入当事人的文化建构,并且要能够做出及时的、相对应的调整。,10、身体接触,在什么情况下社会工作者需要与案主有身体接触? 见面礼仪 表示友好、关怀时 对身体不便的案主提供支持,如老人、残疾人 除了直接肢体上的接触,还应包括眼神的接触、以及间接的呼吸气体、茶具餐具使用等。 恰当的身体接触:应该是这种身体接触不会对当事人心理上造成伤害(身体上的伤害更加不行),不应该使当事人心理上产生不适或

16、不悦。,11 性骚扰,定义:以性欲为出发点,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引起对方不适或不悦感。通常指加害者肢体碰撞受害者性别特征部位,妨碍受害者行为自由,并引起受害者抗拒行为。 包括:,从性骚扰的定义出发,此条原则对社会工作者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超越法律意义上的要求,社会工作者为了同当事人保持专业界限,必须保持纯洁的专业关系。工作者的一切针对当事人的有关性爱的言行,以及容易引起当事人性幻想的言行,不管有没有引起当事人的不适或者不悦,即使是当事人乐意接受的,也都应该全力避免。 两条标准:一、社工的行为主观上不应带有与性有关的企图和目的; 二、不应该引起当事人主观上与性有关的感觉和幻想。,诽谤的语言(周同),社会工作者在与案主沟通或提及案主的文字或语言中,不应使用诽谤的语言。社会工作者在所有与案主沟通或提及案主时,应使用正确且尊重的语言。 正确的语言即专业角度的语言,尊重的语言即尊重案主的价值。 思考:厌恶疗法:将欲戒除的目标行为(或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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