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 子 商 务 法 (第二版),第七章 电子合同法律制度,学习目标 1、了解电子合同的概念 2、掌握电子合同的效力 3、掌握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 4、掌握电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法律规定 关键术语 电子合同 电子代理人 送达时间 电子错误 点击合同,第一节 电子合同概述,一、电子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合同是合同的一种,不同的是,电子合同是通过电子手段订立的合同换言之,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通过电子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电子合同订约主体的虚拟性 电子合同是订约人采用电子通信的方式在网络虚拟空间中磋商和订阅的合同,它不同于传统的面对面商变 为解决虚拟主体问题,订约人通常会采用第三方认证来确认其在社会中的真实身份二)电子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2.电子合同的形式是数据电文 电子合同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在的,因而电子合同具有易复制性,不存在原件与复印件的区别 数据电文还具在易篡改性,所以在评估其证据效力时,会考虑数据电文的生成、储存或传递方法的可靠性。
电子合同的签字盖章也不是通过传统的签名盖章方式来实现,而是通过电子签名来实现二)电子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3.电子合同是以电子手段形式订立的合同 电子合同的当事人一般会以电子手段来表达自己的意愿,这是电子合同异于普通合同的主要特征 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协商过程和手段,其文件的往来通过互联网进行通常情况下,电子通信发出即到达,发出的电子通信难以撤回,因而传统合同法中要约的撤销、撤回及承诺的撤回制度等并不完全适用于电子合同二)电子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1.电子合同是一种合意 合同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合意或协议实际上“协议”一词常常也就是指“合意”大陆法学者通常用“意思表示一致”或“合致”的表述来概括这种合意由于电子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其一,电子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其二,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当事人各自从其追求的利益出发而作出意思表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交互的,才能成立电子合同其三,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这种合意的关系既可以以口头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可以以书面或其他形式表现出来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电子合同的本质仍然是当事人的合意。
二)电子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2.电子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电子合同不是一种事实行为,而是一种法律行为,即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但电子合同是基于双方的意志而产生的,而不是一种单方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的单方的债务免除、单方允诺、抵销等都不是合同行为 3.电子合同是以电子手段形式订立的合同 这是电子合同不同于普通合同的主要特征电子一般指的是在技术上具有电的、数字的、磁性的、无线的、光学的、电磁的或者类似的性能的技术;或者是指由电、磁或光等手段或其他任何具有生成、记录、传输或储存能力的技术电子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当合同的缔结系通过电子技术手段来进行时,就产生了许多法律问题 1.合同的书面形式和签名问题 传统的有纸化合同,正在被电子合同所替代,而向无纸化社会发展,交易环境中,所有的商业活动将在虚拟市场中进行 在电子环境中,当事人间既可不使用纸、笔来完成其交易,传统之书面形式和签名,将被电脑网络中所传输之信息所取代此一变化所隐含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书面形式与签名之概念,将必须被重新加以界定二、 合同电子化的相关法律问题,2.电子合同的成立问题 合同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过程在电子环境中,交易的各当事人是通过电子技术手段,来传达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
这种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会重新界定二、 合同电子化的相关法律问题,3.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生效须具备三个要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在电子环境中,双方当事人互不谋面,因此,当事人的身份如何认定,是一个难题此外,当事人订立合同一般是通过自动处理系统进行的,若发生错误,以致不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时候,应当如何处理?还有,在网上有许多网站提供了格式条款,消费者如果同意的话就按下“我同意”,合同即告成立,那么法律如何规制这种格式条款,传统法律能否有效规制这种格式条款? 此外,还有合同的履行问题主要是涉及数字化产品的履行问题,这些问题都是用电子手段订立合同带来的新的法律问题二、 合同电子化的相关法律问题,虽然电子合同对传统合同法提出了诸多挑战,但是从根本上讲,电子合同是合同的一种,不同的是电子合同是通过电子技术手段来签订的因此,合同法当然适用于电子合同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也适用于电子合同 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上看,电子合同和普通合同并没有多大变化债权人享有债权,债务人负有债务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这在电子合同中也是当然适用的 电子环境中,合同的成立方式、履行方式都发生了变化,因此,电子合同法律问题主要体现由于合同的缔结方式、履行方式的变化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三、电子合同与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已被国际社会认可,它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个极具参考价值的立法模式 关于电子信息交易的专门立法,其中最典型的美国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三、电子合同与合同法,一、电子合同的成立要件 电子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当事人 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电子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电子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电子合同必须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利益不同的订约主体,电子合同必须具有双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根本不能成立电子合同例如,某甲以某公司的名义订立电子合同,如果并不存在该公司,则可以认为不存在一方当事人,电子合同不能成立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成立,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电子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电子合同当事人就电子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电子合同的成立要件,3.电子合同的成立一般应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 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根本未成立一、电子合同的成立要件,(一)要约的概念及其生效要件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可见,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二、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及其生效要件 要约的生效要件如下: 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电子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二、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及其生效要件 要约的生效要件如下: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电子合同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电子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数个人.,二、要约,要约的生效要件如下: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电子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二、要约,要约的生效要件如下: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只有在送达到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拘束力.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对于非对话要约,应将要约的信件送达到能够为受要约人所能支配的地方至于受要约人是否实际拆阅了这些信件或文件,则不必考虑,二、要约,(二)要约与要约邀请 所谓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5条,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要约邀请只能唤起他人的要约,不可能导致他人承诺而要约在发出以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产生一定的拘束力要约有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要约邀请本质上仍然是一种事实行为,但它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二、要约,要约和要约邀请可以从如下几方面作出区分: 1.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 也就是说,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如果当事人提出“须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或“仅供参考”,则表明当事人不愿接受要约的拘束力,因此订约提议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二)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和要约邀请可以从如下几方面作出区别: 2.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法律如果明确规定了某种行为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即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是,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二)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和要约邀请可以从如下几方面作出区别: 2.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应以合同法为准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这一标准应该是: (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2)广告发布者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二)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和要约邀请可以从如下几方面作出区别: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来确定 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电子合同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二)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和要约邀请可以从如下几方面作出区别: 4.根据交易的习惯来区分。
交易习惯常常可能体现了订约当事人的意愿,因此可以用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此外,在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时,还应当考虑其他情况,如是否注重相对人自身的情况二)要约与要约邀请,1、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的生效时间首先涉及什么时间开始生效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我国法律采取了到达主义三)要约的生效,1、要约的生效时间 注意以下问题: 1)“到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脱离要约人这控制,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控制的地方 2)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电子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在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内容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三)要约的生效,2、要约的存续时间 要约的生效时间还包括要约的存续时间,也就是指要约可在多长时间内持续其法律效力 如果要约没有明确规定该要约的存续时间,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 合同期限包括三项内容: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2)作出承担所必要的时间;3)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
三)要约的生效,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1)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三)要约的生效,1.要约的撤回 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