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的20个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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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家关心的20个问题,大家关心的20个问题,1、新业主是否应当承担老业主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2、业主房产抵押、查封后,其物业管理权利是否受到限制? 3、被查封、抵押、拍卖房产的管理费由谁来承担? 4、保安员查验来访人员的身份证件是否合法? 5、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放行条制度是否合法? 6、如何认识委托停水、停电行为的法律效力? 7、业主封闭阳台是否违法? 8、如何处理相邻漏水纠纷? 9、小区停车场、车位的产权及收益归谁所有? 10、如何认定小区道路、绿地的产权归属?,11、如何认定屋顶平台的产权及收益归属? 12、如何认定建筑物架空层的产权及收益归属? 13、建筑物外墙面及电梯广告权益归谁所有?

2、 14、如何认定住宅小区会所的产权归属及利用? 15、业主的财物被盗,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16、保安履行职务造成人身伤害,如何认定刑事及民事法律责任? 17、拾得遗失物如何处理? 18、如何处理相邻流水、排水关系? 19、如何处理住宅区噪声、污染的相邻关系? 20、如何规范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1、新业主是否应当承担老业主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不应当。 老业主与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原则,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只能向违约方主张权利,对第三人无法律约束力 有人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转移,新业主应继受相应权利与义务为由,认为新业主要承担,2、业主房产抵押、查封后,其物业管

3、理权利是否受到限制?,不受限制。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房屋权属证书没有变更前,原业主仍是房屋的所有人。,3、被查封、抵押、拍卖房产的管理费由谁来承担?,被查封、抵押、拍卖房产的管理费,以房屋权属证书变更的时间划分由谁来承担。,4、保安员查验来访人员的身份证件是否合法?,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

4、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

5、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5、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放行条制度是否合法?,不合法。 但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物业管理合同中有关放行条的内容而制定的放行条制度合法。,6、如何认识委托停水、停电行为的法律效力?,要看谁委托、委托谁和此行为的对象是谁。 “停水、电”、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业主欠费的可以采取停水、电、气等措施的,应当从其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区分业主所欠费用的项目具体分析:业主仅拖欠公共性质服务,而未拖欠代办性质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公司

6、采取停水、电、气等措施的,应视为侵权;因业主拖欠代办性质服务费用,导致相关部门采取停水、电、气等措施的,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责任。,“委托” 物业公司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公用事业单位委托,不能因此停水电 业主,【典型案例】物业公司停水停电断暖气,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北里的美然动力街区风波迭起:05年12月20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长期非法滞留该小区的美晟物业于7日内撤出。但是,判决书还没拿回来,物业就贴出了停止服务的通知,随即,保安、保洁均撤出小区。12月21日早上,美然动力街区的暖气、热水突然被停,小区内1800余户居民陷入无水无暖的境地,整个小区几乎瘫痪。一直到晚上8点半,在业主的强

7、烈抗议和媒体的广泛关注下,供水供暖才先后恢复。,7、业主封闭阳台是否违法?,不违法。但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所以,如果业主公约中规定本小区不准封闭阳台,对全体业主是具有约束力的。如少数业主封闭阳台,及构成违约。 物权法第九十六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屋面:外观影响,8、如何处理相邻漏水纠纷?,以损害责任的原则处理。 物业公司的施工、管理责任 业主装修不当 自然因素 责任不明,所有涉及业主,9、小区停车场、车位的产权及收益归谁所有?,以房屋权属证书认定产权所有人,

8、没有房屋权属证书的,归全体业主所有,收益归权利所有人。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10、如何认定小区道路、绿地的产权归属?,归全体业主所有。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11、如何认定屋顶平台的产

9、权及收益归属?,物权法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落、上下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建设部共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第2款规定:“住宅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

10、通道、门厅、楼内自行车存车库等。”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显然,屋顶平台的产权及收益属全体业主所有。,12、如何认定建筑物架空层的产权及收益归属?,如前述,13、建筑物外墙面及电梯广告权益归谁所有?,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

11、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14、如何认定住宅小区会所的产权归属及利用?,业主共有 历史:以房屋权属证书认定产权所有人,没有房屋权属证书的归全体业主所有。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15、业主的财物被盗,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物

12、业管理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主要看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具体约定。 如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司违反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财产被盗,当事人有义务举证证明物业管理公司违约的事实。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47条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只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无特别约定,这种物业管理服务并不包括对业主的财产进行保管。 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对业主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义务作特别约定的前提下,如果该业主有充足的事实证据证明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比如门卫值勤、大件物品进出管理、小区定期时巡等安全防范义务,则物业管理公司应

13、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反之,物业管理公司若尽到了上述合同范围内约定的物业管理义务,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附随义务理论,随着各国民法中诚信原则的确立及其在实务中的广泛适用,判例和学说上提出了附随义务理论,即虽法律无明文规定和当事人无明确约定,但为维护对方当事人利益,依诚信原则和社会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于合同外应负担的义务。 该理论已被我国合同法所采纳。 要判断物业管理合同是否附随有保护义务,不仅要考量物业管理的性质、内容及其在实践中的发展,还要考虑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是否已排除该保护义务等问题。,理解为物业管理公司对住户的人身安全不负绝对的保护义务,不宜推论物业管理公司在任何情形下对用户的

14、安全不需要尽合理的注意义务。 上述保护义务应按诚信原则和一般交易观念来确定限度,并非绝对地保障住户的安全,即由物业管理公司对住户的人身安全负担保或保险责任。,物业管理公司不可能杜绝一切犯罪行为的发生,但一些犯罪虽具突发性仍是可以预防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尽一个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和谨慎,依物业管理的级别采取合理的措施协助预防小区内危害公共秩序的犯罪的发生。 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公共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即维护小区内一般公共秩序的义务,但对业主在私人空间内的损害往往无需负责,也难以负责。 换言之,物业公司保护义务的范围主要限于小区内可安放公共安全保障系统和保安人员巡逻可至的区域,一般不延伸到业主的房间之内。

15、 不过,二者又不能完全截然分开,因为歹徒进入业主房内实施不法侵害必须经过小区的公共区间,故物业公司保护义务的范围尚需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判断。,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2002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已明确指出:保安的职责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以及在非警务工作中维持公共秩序。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并不具有公安机关依职权打击违法犯罪的基础职能,所以也不当然保障和完全负责物业管

16、理区域内业主的人身安全。,在业主遭受外来第三人的不法人身侵害时,如何判断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尽到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呢? 主要应从三方面进行: 首先看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符合其资质等级和收费标准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施设备; 其次看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完备、合理的保安规章制度; 再次看物业保安人员是否切实利用了有关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切实遵守了保安规章制度。,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做到了这三方面的要求,也就表明了物业管理公司尽到了最大的注意义务,就算切实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即使业主的人身遭受了损害(通常刑事犯罪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隐蔽性等特点,这种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难以彻底防范)也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反之,物业管理公司则应当根据具体的失职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种责任一般仅限于民事经济赔偿范围内,通常也不可能对人身损害进行全额赔偿。,按照合同法113条规定的可预见性标准,物业管理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义务所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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