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割、电焊“十不烧”规定

上传人:luoxia****01805 文档编号:67713982 上传时间:2019-01-08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1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气割、电焊“十不烧”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1页
亲,该文档总共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气割、电焊“十不烧”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气割、电焊“十不烧”规定(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气割、电焊“十不烧”规定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5各种装过可燃气、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诜,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件,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7有压力或密封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