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割、电焊十不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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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割、电焊“十不烧”的规定(一)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二)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竟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三)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四)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五)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六)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七)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八)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九)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十) 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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