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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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总局令 第13号),事故概念(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一般也可以分为以上7类。(第二条) 特指生产经营活动中; 有人身伤亡; 造成经济损失。,二、立法目的,规范事故报告; 规范事故调查; 规范事故处理; 落实事故责任追究; 防止和减少事故。,三、立法依据(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有关法律。,四、适用范围,普遍适用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均要适用,也就是企业发生的事故必须适用(第二条) 。 依照适用没有死亡,但社会影

2、响恶劣,政府认为需要调查的事故(第四十四条)。 参照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参照执行(第四十四条)。,适用范围,排除适用环境污染、核设施、国防科研生产被明确排除适用; 其他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公共卫生中毒事故未明确,但一般不适用; 医疗事故的查处不适用。 衔接适用特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事故等级,事故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一是称谓发生很大变化; 二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将进行修改; 三是相应历史统计资料要做相应调整。,一、一般事故,12人

3、死亡; 10人以下重伤;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注意:刑法134、135条司法解释的“重大伤亡事故”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二、较大事故,39人死亡; 1049人重伤; 1000万元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注意:刑法134、135条司法解释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三、重大事故,1029人死亡; 5099人重伤; 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四、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 100人以上重伤;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

4、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损坏财产的价值。(GB6721-86) 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导致产量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的其他损坏的价值。(GB6721-86),事故报告,事故报告的原则 事故报告的主体 事故报告的程序 事故报告的时限 事故报告的内容 接到事故报告后的措施,一、事故报告的原则,时限性原则及时; 全面性原则准确、完整、补报; 禁止性原则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逐级上报原则情况紧急或必要时也可越级上报; 明确性原则主体明确、时限明确、内容明确。,二、事故报告的主体(第九条),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事故单位负责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监总局

5、、有关部委、省级政府向国务院报告。,三、事故报告的程序,现场有关人员单位负责人有关部门(通知公安、劳动、工会、人民检察院)部门逐级上报: 特大、重大省部级国务院; 较大省厅级; 一般县处级。,四、事故报告的时限,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 单位负责人1小时(接到报告后);(第九条) 安全监管部门2小时(接到报告后); 安监总局、有关部委、省级政府向国务院报告2小时(接到报告后)。10小时以内。(第十一条),五、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单位概况; 事故时间、地点、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的死亡人数或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他情况。,六、接到事故报告后的措施,事故单位负责人

6、启动预案、组织抢救、防止扩大;(第十四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人员保护现场、保护证据、做好记录; 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立案侦查、追捕归案。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事故调查权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事故调查组的权利、义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事故调查的时限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一、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相互配合、提高效率的原则;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四不放过”原则。,二、事故调查权(第十九条),特大事故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 重大事故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部门; 较大事故市级人民政府或其授

7、权、委托的部门; 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部门;其中未造成伤亡的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单位调查。 另:提级调查上级认为必要时; 变更调查伤亡人数变化时。,三、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成员条件: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调查组组长有关政府指定; 调查组常委有关人民呢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 邀请单位人民检察院参加; 聘请人员专家。 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四、事故调查组的权利、义务,调查权了解事故情况; 获得权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询问权询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移交义务; 诚信公正、恪尽职守; 遵守

8、纪律、保守秘密。 另:未经组长许可,不得擅自发布信息。,五、事故调查组的职责(第三十五条),查明事故经过、原因; 查明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六、事故调查的时限(第二十九条),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 特殊情况经政府批准可以延长,期限60日; 报送事故报告日为调查结束日。,七、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第三十条),事故单位概况; 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事故的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原因和性质; 事故责任认定和责任者处理建议; 防范和整改措施。 另:附具有关证据; 签名。,事故处理,事故批

9、复权 事故批复的时限 事故责任的落实 整改措施的落实,一、事故批复权,重大事故省级政府 较大事故市级政府 一般事故县级政府 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或者授权部门,二、事故批复的时限,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15日; 特大事故30+30日,三、事故责任的落实,按事故批复落实: 有权机关的行政处罚; 有权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处分; 事故单位对责任者的处理; 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向社会公布。,四、整改措施的落实,事故单位吸取事故教训; 事故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工会和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安监部门监督检查。,事故的处罚,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 对事故单位的处罚 对公务

10、人员的处分 处罚主体,主要负责人: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事故发生单位: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一),违法行为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的; 处上年收入4080%; 构成犯罪的,处以刑罚。,处上年收入4080%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

11、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年收入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二),违法行为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 转移隐匿财产的; 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拒绝调查或拒绝提供情况资料的; 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事故后逃匿的; 处上年收入60100%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处以刑罚。 注意:此处罚含主管人和直接负责人

12、。,处上年收入60100%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三),违法行为 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按以下规定罚款: 一般事故处上年收入30%; 较大事故处上

13、年收入40%; 重大事故处上年收入60%; 特大事故处上年收入80%; 构成犯罪的,处以刑罚。,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四),违法行为 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对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撤职处分之日起,5年禁入。 对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和中介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实施资格罚。,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罚(一),违法行为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 转移隐匿财产的; 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拒绝调查或拒绝提供情况资料的; 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事故后逃匿的; 处100500万元的罚款。,处100500万元的罚款 (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二)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事故单位的处罚(二),违法行为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按以下规定罚款: 一般事故10-20万元; 较大事故20-50万元; 重大事故50-200万元; 特大事故200-500万元。 同时: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较大事故20-50万元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

15、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大事故50-200万元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对公务人员的处分,违法行为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对调查不负责任,致使调查有重大疏漏的; 包庇、袒护责任人; 事故调查中打击报复的; 拖延或拒绝落实事故处理的; 依法给予处分。,四、处罚主体,罚款主体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处分主体有权部门 资格处罚主体有权部门,条例的不足,事故调查报告的性质 事故调查处理的复议 事故调查的时效 事故受害者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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