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流园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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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税物流园区的报关程序,组长:朱彩萍 12 组员:姜楚楚05、兰青06、王玉11、张雯利08 陈丹15、邵丽华17、冯海荣21、李旭媛20 张苏娟22,一、保税物流园区的概述,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内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园区的功能,保税物流园区的主要功能是保税物流,可以开展以下保税物流业务: (1)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增值服务,如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印刷运输标志、改换包装、拼箱等具有商业增值的辅助服务; (3)国际转口贸易

2、; (4)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5)国际中转; (6)商品展示; (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保税物流园区的报关程序,(一)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 1)境外运入园区 2)园区运往境外 (二)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 货物 1)园区货物运往区外 2)区外货物运入园区,(一)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海关对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除园区自用的免税进口货物、国际中转货物外,实行备案制管理,使用进出境备案清单。 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应当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园区货物的进出境口岸不在园区主管海关管辖区域内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园区内开展整箱

3、进出、二次拼箱等国际中转业务的,由开展此项业务的企业向海关发送电子舱单数据,园区企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提箱、集运等,提交舱单等单证,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1)境外运入园区 境外货物到港后,园区企业及其代理人可以先提交舱单将货物直接运到园区,再提交进境货物清单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境外运入园区的货物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境外运入园区的下列货物保税:,(1)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 (2)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3)转口贸易货物; (4)外商暂存货物; (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6)进口寄售货物; (7)进境检测、维修

4、货物及其零配件; (8)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 (9)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10)经海关批准的其他进境货物。,境外运入园区的下列货物免税:,(1)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物资等; (2)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机器、装卸设备、仓储设施、管理设备及其维修用消耗品、零配件及工具; (3)园区行政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园区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境外运入园区的园区行政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园区企业自用交通工具、生活消费品,按一般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申报手续。,(二)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区外 之间进出货物,园区与园区之间进出的货物,由区内企业或者区外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园区

5、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园区企业在区外从事进出口贸易且货物不实际进出园区的。可以在收发货人所在地的主管海关或者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的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集中申报的货物外,园区企业少批量、多批次进出货物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及汇率。集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且不得跨年度办理。,1)园区货物运往区外 园区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园区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海关按照货物出园区时的实际监管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1、进入国内市场的,按一般进口货物报关,提供相关的

6、许可证件,照章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2、用于加工贸易的的,按保税加工货物报关,提供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纸质的或电子的),继续保税。 3、用于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的特定企业、特定地区或有特定用途的,按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提供“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和相应的许可证件,免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园区企业跨关区配送货物或者异地企业跨关区到园区提取货物的,可以在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转关手续。 供区内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区内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等需要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应当向主管海关办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登记后方可运往区外

7、。 运往区外检测、维修的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等不得留在区外使用,并自运出之日起60天内运回区内。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内企业应当于期满前1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检测、维修完毕后运进园区的机器、设备应当为原物。如果有更换新零件或者附件的,原零配件或者附件应当一并运回园区。 对在区外更换的国产零配件或者附件,如需退税,由区内企业或者区外企业提出申请,园区主管海关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园区企业在区外其他地方举办商品展示活动的,应当比照海关对暂准进境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8、。,2)区外货物运入园区,区外货物运入园区,视同出口,由区内企业或区外企业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出口申请手续。属于应当缴纳出口关税的商品,应当照章纳税;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当同时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的签发手续,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从区外运入园区,供区内企业开展业务的国产货物、机器、包装材料,由区内企业或者区外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货物从异地转关进入园区的,起运地海关在收到企业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已进入园区的电子回执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从区

9、外运入区内,供区内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基建物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除不予取消出口退税的基建物资外,其他的予以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从区外运入园内,供区内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区内企业使用的生活消费品、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从区外进入园内的,从区外进入园内的原进口货物、包装物资、设备、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原已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予退还。,除已经流通性

10、简单加工的货物外,区外进入园内的货物,因质量、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原状反环出口企业进行更换的,园区企业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入园区之日起1年内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退还手续。更换的货物进入园区时,可以免领出口许可证,免征出口关税,但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保税物流园区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货物,实行保税监管,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但货物从未实行国内货物入区、入仓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转入园区内的,按照货物实际离境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由转出地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园区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

11、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1)禁止事项 1、除安全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居住; 2、园区内不得建立工业生产加工场所和商业性消费设施; 3、园区内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 4、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园区。,2)企业管理 保税物流园区行政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在保税物流园区设立的企业等单位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园区规划面积内、围网外的园区综合办公区域内。 海关对园区企业实行电子账册监管制度和计算机联网监管制度。 园区行政管理机构或其经营主体应当在海关指导下,通

12、过电子口岸建立供海关、园区企业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 园区企业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进行联网。 园区企业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及报表,记录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进出园区货物、产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简单加工、使用等情况,如实填写有关单证与账册,凭核发、有效的凭证记账核算。,3)物流管理 园区内设立仓库、堆场、查验场和必要的业务指挥调度操作场所。园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园区企业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应当每年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

13、报核手续。园区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申请之日起30天内予以核库。企业有关账册、原始凭证应当自核库结束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园区企业须编制月度货物进、出、转、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报送园区主管海关。 经主管海关批准,园区企业可以在园区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举办商品展示活动。展示的货物应当在园区主管海关备案,并接受海关监管。 园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园区企业转让、转移货物时应当将货物的具体品名、数量、金额等有关事项向海关进行电子数据备案,并在转让、转移后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 未经园区海关许可,园区企业不得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园区与区外非海关特殊监管区

14、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货物的往来,企业可以使用其他非海关监管车辆承运。承运车辆进出园区通道时应当经海关登记,海关对货物和承运车辆进行查验、检查。,特殊情况处理,因不可抗力造成园区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园区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园区主管海关,说明理由并提供保险、灾害鉴定部门的有关证明。经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货物灭失、或者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予以办理核销和免税手续。 进境货物损失、损坏,失去原有价值但可以再利用的,园区企业可以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如不退运出境并要求运往区外的,由区内企业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核准,根据受灾货物的使用价值估价、征税后运出园区。 区外进入

15、园区的货物损坏、损毁、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再利用,且需向出口企业进行退换的,可以退换为与损坏货物同一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的货物,并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退税手续。退运到区外的,如属于尚未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可以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退税手续;如属于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按照进境货物运往区外的有关规定办理。,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对于从境外进入园区的货物,园区企业应当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规定,以货物进入园区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适用的税率及汇率,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原有价值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对于从区外进入园区的货物,园区企业应

16、当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坏节有关税收,海关据此办理核销手续。,(补充)监管和报关的要点,1)园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每年办理报核手续,海关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予以“核库”。有关账册、原始数据至少保留3年。 2)园区企业可以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3)已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或者已经流通性简单加工的货物(包括进境货物)如果退运,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4)经主管海关批准,园区企业可以在园区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举办商品展示活动。,5)供区内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区内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等需要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应当向园区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登记后可以运往区外。并自运出之日起60天内运进区内。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于期满前10日内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延长期限不超过30天。 6)除已经流通性简单加工的货物外,区外进入园区的货物,因质量、规格型号和合同不符等原因,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入园区之日起1年内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退换手续。,7)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声明放弃的货物外,园区企业可以申请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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