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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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名称权法律制度,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2010年10月,商业名称法律制度,一、 商号的意义 (一)商号的概念 商业名称(Commerical name,Business name,Trade name ),又称商事名称、简称商号,它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他的代理人用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四)商号的特征 1.商号的使用主体是商事主体,是商事主体用来代表自己的名称。 商号不等同于商主体,就像公司的名称不等同于公司一样; 商号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用来表彰其营业的统一性、独立性和继续性。,商业名称法律制度,2

2、.商号是商主体相互区别的重要外在标志;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用来表彰自己营业的称号。 商号是商事主体在其经营活动中必须使用的名称或标志 商号与商事主体的特定经营对象和信誉密切相连。 商号具有很强的公众识别力 商号具有一定的价值,表明一定的商业信誉和资产额,商业名称法律制度,3.商号只有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营业活动)时可以使用这一名称。 商号是商事主体进行商业登记和在营业时为法律行为,用来署名、标示其商事主体本身的名称 商事是商事主体在营业上使用的,那么商事主体应当以此名义承担权利和义务 “李云时装店” “王麻子剪刀铺”,商业名称法律制度,王保树教授的概括 1、商号是商人使用的名称; 2、商号为营业

3、上所使用的名称 3、商号为商人表现自己而设立的名称,商业名称法律制度,(二)商号的不同表示 1、以个人姓名来表示商号 使用汉字,使用简化字,使用外文必须与中文保持一致。,商业名称法律制度,2、以企业名称来表示商号,商业名称法律制度,3、单独另设名称,作为商人的商号,商业名称法律制度,二、商名的构成: 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青岛海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安源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电力公司 南昌公交公司 南昌煤气公司,商业名称法律制度,三、商号的法律特征 1、具有地域性,即效力空间限制; 2、具有公开性,应注册登记并为社会公众周知;

4、 3、具有可转让性。两种立法形式:必须与企业连带转让或者单独转让。 4、具有稳定性:无法定原因不得更改,更改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5、具有区分性:本身是一符号,相互区别,并且每一主体只能有一个名称。,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四、商号与相关概念区别 1、商号与姓名 (1)姓名,姓名权,包括登记名、笔名、曾用名、艺名等,属于人格权,不得转让。 (2)商号,具有财产利益,与企业的“声誉”“信用那个”密切关联,可以转让。,商业名称法律制度,2、商号与商标 (1)功能:商标,用以区别不同生产者提供的商品与服务; 商号,表明经营者,是营业本身的标志。 (2)构成: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或图形或者颜色组成,但商号必

5、须由文字构成。 (3)调整法律依据不同: A商标必须根据商标法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登记注册,商号则必须根据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管理条例向国家工商行政局登记注册 B商标专用权全国范围内有效,具有一定的期限性;而商号没有法定期限,仅在登记的行政区划范围内有效。,商业名称法律制度,3、商号与商业招牌 商业招牌是商事主体挂在其营业所前作为标志的牌子; 商业招牌可以采用商业名称,很多情况下会采用与商号具有一定联系的字、词、符号、图案作为商业招牌。,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五、 商号的取得与限制 (一)商号的选定 商号选定,是指商主体按照法律的要求去的商号。 不同原则:商号自由原则、商号真实原则、

6、折衷主义原则 共同目的:避免商业名称为他人所误解 避免商业名称的混同,商业名称法律制度,(二)商号的选择原则 1、商号自由原则。 商事主体可以自由选择,法律上不加及限制。 商号与营业主的姓名及营业种类是否相同,法律部与过问。 英美法国家及日本、台湾地区都采用。 如日本商法典第16条规定,商人可以以其姓、姓名或者其他名称作为商业名称,商业名称法律制度,2、商号真实原则。 法律对商号的选用严格限制,商业名称必须与商事主体的姓名和营业的种类必须名副其实。 如果名不符实,法律不予承认,而且也无法予以转让和继承。 法国、瑞士及拉美许多国家都采取这种立法。,商业名称法律制度,采用商业名称真是主义的国家,对

7、于非法人的商事主体的商业名称的选定更为严格,要求商事主体的商业名称与营业主的姓名以及营业种类必须符合。 如1966年法国商业公司法第25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商业名称应当包括合伙人的姓名; 德国商法典规定,自然人的商业名称,必须以姓名为商业名称,禁止附加使人误解其营业种类或范围以及主体的名字。,商业名称法律制度,3、折衷主义原则。 也称有限制的自由原则,即最初商号的选择必须符合真实主义原则,但在商号的转让和继承时可以不变更营业主人的姓名。,商业名称法律制度,(三) 商号选定的限制 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商号的选定作了一系列限制: 1.商主体原则上只允许使用一个商号,特殊的情况需要经过主管机关核

8、准。商号单一原则 2. 所谓的文字要求:商号的选定除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外。一般应使用汉字,可以使用外文,但外文必须与中文名称一致,并报告登记机关注册。,商业名称法律制度,3、商事主体的名称应当包含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名称。 如要使用其他的,则必须经过国家工商的批准,如:(1)使用“中华、中国、国际”等字眼的全国性公司、国务院或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出口企业;国务院批准或授权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的企业。,商业名称法律制度,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第十三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

9、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2)历史悠久的,字号驰名的企业等 (3)外商投资企业等等,商业名称法律制度,4.设分支机构的商主体,该商主体及其分支机构的商号的选定应符合法定要求。如设立“总”名称的企业,必须设立三个以上的分支机构: (1)分支机构不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必须表明其分公司、分厂等字眼,并表明行政区划等; (2)能承担独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 (3)能承担独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再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使用总机构中的名称,商业名称法律制

10、度,5、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名称;(不当目的使用商号禁止) (1)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二)外国国家(地区)名称; (三)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党政机关、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名字或者部队番号; (五)以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组成的名称;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名称。,商业名称法律制度,(2)与登记主管机关区划内的已经登记的同行业的的商事名称相同或相近,容易引起的混淆的。 (3)不得使用与企业的性质相悖的名称:如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使用“有限”“股份”“公司”等,有限公司不得使用“股份”等。 (4)

11、联营商事企业应当在其商号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字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商号,并应当在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联合”字样。,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六、商号的登记 (一)商号登记的概念 商号登记是指商主体对其选定的商号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在商事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经审查后获得专有使用权,并实现公示的过程。 在我国,商号的登记是商事登记的法定事项,是商主体成立的必要条件。,商业名称法律制度,(二)登记的机关与职权: 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职权:核准或驳回申请;监督名称的使用;保护商事名称的专有权。,商业名称法律制度,(三)商号的登记程序 在我国,商号的登记在

12、时间上分为两种情形: 1.商号与商主体之创设同时办理,内资企业一般实行这种登记程序; 2.商号可以在商主体正式的登记之前办理预先的登记,外资企业和有特殊情况的内资企业实行这种登记程序。,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四)商号的登记的类型 1、商号创设登记, 商号的预登记。商事主体在开业前,预先单独对名称的申请登记。 2、商号变更登记 3、商号转让登记 4、商号废止登记 5、商号撤销登记 6、商号继承登记,商业名称法律制度,(五)登记的原则 1、申请在先的原则。两商事主体就同一名称在同一行政区划内申请的。 2、受理在先的原则。两商事主体就同一名称在不同的行政区划内申请的。 3、注册在先的原则。就受理的名称

13、而发生的争议,主要发生在不同的行政区划。 4、国际条约优先的原则。主要是中国的企业与外国的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争议并请求中国主管机关申请裁决的。,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六)商号登记的效力 商号一经登记,救活的专有使用权,并在法律上获得双重效力: 1.排他效力。商业名称一经登记,就排斥了他人就同一名称申请登记的效力。 A 商业名称必须登记,非经登记不具有排他效力; B 商业名称登记后,其他同行业不再进行登记或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C 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按申请登记的先后顺利来处理。,商业名称登记产生排他效力的前提条件: 第一,必须是名称相互雷同,即相同或类似; 第

14、二,必须是同一行业,如果非同一行业,则不产生排他效力。,商业名称法律制度,2.救济效力。排斥他人登记、使用同一名称,如他人擅自使用,则属于侵权行为,可以侵权损害赔偿。 3、转让效力。商事名称具有财产权利的特征,可以转让。(与营业一起转让,转让人的禁业义务,保密义务,只能转让给一家,必须有书面的转让合同等),商业名称法律制度,七、 商号的废止 商号的废止一般分为三种情形: 1.实施了商号申请登记或预先登记者,在登记之后的法定期限内(六个月?)不使用该商号,该商号获通过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废止,或因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自行废止; 2.因商主体发生变更,商号同时变更,原有商号废止; 3.商主体未发生变

15、更,但商号发生变更,原有商号废止。,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八、商号权 (一)商号权的定义 商号权是指商号所有人对其商号所拥有的权利。商号权以登记为要件,谁先登记,谁就拥有商号权。 1、商号权人对商号的使用权 合法使用,用作商标、用作招牌等方式 2、商号权人对商号的专用权 排他性、独占性权利,未经商号权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号。,商业名称法律制度,(二)商号权的有权争议(p172) 1、商号权是公权还是私权? 2、商号权是绝对权还是相对权? 3、商号权是人格权还是财产权?,商业名称法律制度,(三)商号权的法律性质 (1)人格权说:商业名称权是商事主体营业时人格权的表征或延伸; (2)

16、财产权说:商业名称代表着一种无形资产,并且可以连同企业转让或继承,属于财产权性质; (3)知识产权说:既有人格权效力,可以专用,也有财产权效力,可以转让继承。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也归入产权范围;,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四)商号的法律特征 1、具有地域性,即效力空间限制; 2、具有公开性,应注册登记并为社会公众周知; 3、具有可转让性。两种立法形式:必须与企业连带转让或者单独转让。 4、具有稳定性:无法定原因不得更改,更改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5、具有区分性:本身是一符号,相互区别,并且每一主体只能有一个名称。,商业名称法律制度,6.商号权的可转让性 (1)不得单独转让,如日本、德国 (2)可以单独转让,如法国 (3)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本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八、商号权保护的方法 (一)侵犯商号权的主要方式: (1)擅自使用他人的商业民称、直接或略作更改就使用于本商业名称,是公众误认为是原企业的 (2)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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