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急救医疗纠纷案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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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院前急救医疗安全培训会 案例讨论,出救案例篇-出救延误,2006年7月22凌晨4点多,身体一向健康的顾母在亲戚家突然感到心慌气急、身体不适老人当时神志还比较清醒,立刻吩咐亲戚赶紧给120急救中心打电话。由于情况紧急亲戚马上拨打了余杭120,当时值班的接线员也记下了老人亲戚家的家庭住址和电话。一个多小时后,顾先生母亲已经陷入了深度昏迷,120的急救车终于赶到,把老人送到了余杭塘栖中医院。虽经院方全力抢救,但终因延误时间过长,老人还是离开了人世。 让顾先生怎么也想不通的是,设在余杭塘栖中医院的120急救中心,距离母亲出事的亲戚家不到5分钟车程。“为什么5分钟车程竟耗费了一个多小时的抢救时间?”顾先

2、生感到不能理解。他仔细翻看了余杭120急救中心的接线记录,发现了两个明显的记录错误。第一个是接线员将家庭住址“运动新村”记成了“云会新村”。这两个地点虽然读音相似,但距离却相差甚远;第二个错误是,接线员居然将亲戚家8位数电话登记成了7位数。 地址的复核?出车后的联系?,120急救车70分钟到 家属认为延误抢救时机索赔16万,2004年9月12日,76岁的老人杨巧英因急性胆囊炎入住金山区亭林镇医院治疗。9月23日下午,老人突然休克。家属立即呼叫值班医生沈某实施抢救,此时老人已经呼吸困难。亭林镇医院是一家二级医院,抢救条件有限,沈某当即提出转院到三级医院金山医院,车程约20分钟。 下午6点05分,

3、沈某第一次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对方说无车可派。”杨巧英病情继续恶化,于是,医院叫来了医生戚某协助沈某实施抢救。6点15分左右,戚某也拨打了一次120电话。对方表示,急救车执行任务无法调派,如果情况紧急,可以尽量联系。戚某挂了电话,又回到手术室。6点25分至6点35分之间,他再次拨打了120电话,这时对方已经联系到了急救车,但表示车上还有病人,处理好马上过来。 沈某、戚某的叙述遭到了死者家属的质疑,他们出示的一份亭林镇医院证明显示,6点10分该院第二次拨打了急救电话,对方回答说“车已派出”。“派出的意思就是从医疗救助站派往亭林镇医院。”死者的大儿子表示,他们是听到对方说派出了急救车,才苦苦等

4、待下去的。,120急救车70分钟到 家属认为延误抢救时机索赔16万,当晚7点15分,杨巧英因抢救无效死亡。这时,急救车的担架刚刚赶到手术室门口。 急救车迟到因数量不足 金山区医疗救护站是该区唯一一家救护站,位于朱径镇卫生路,配备了7辆急救车,10名医生和10名驾驶员,平时4辆车负责24小时值班,其余3辆车备用。 记者从熟悉当地路况的有关人员处了解到,从医疗救助站到亭林镇医院的车程约20分钟。金山区卫生局网站上对于120急救服务有公开承诺-3声铃响接电,5分钟出站,35分钟到达区域内最远地区。 为此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120急救车所属的金山区医疗救护站, 同时索赔死亡赔偿金11余万元和精神损失费5

5、万元。 人为因素造成中心无车可派?有车无人?车辆状态混乱?,突发脑溢血50分钟 才被送医 家属告120急救中心,2008年11月27日傍晚6点半左右,杭州下沙高教西公园 ,保安章春 生突然瘫坐 下来 ,神志模糊 。44岁的中年人突然倒下 ,大家都意识 到问题很严重, 同事们赶紧拨打 120急救电话 。 在 附近某工厂食堂打工 的蒋新阳听到消息 ,也很快赶到 西公园保 安亭 ,见丈夫不省人事,她急得 手足无措, 但除 等待120救护车, 她也没有更好 的办法 。 最早的求救电话是6点30分打通 ,当时 ,急救中心接线员称马上出 车 ,可是等啊等 ,就是不见急救车来。 “我们都 想 ,车肯定是从2

6、公里外 的东方医院来 ,那里是最近的医 院,而且下沙的交通很通畅, 最快五六分钟就应该能赶到 ”老蒋说。,突发脑溢血50分钟 才被送医 家属告120急救中心,谁都知道对脑溢血来说抢救时间是多么关键,可从6点半打电话报警 到7点20分章春生被送进医院整整花去 50分钟。 章春生 同事好几次给急救车上 工作 员打电话 得到 答复是 “正从市区 赶来”、“路上很堵” 。事后章春生 家属及同事才知道 ,急救车居然从 机场路117医院赶来 而不是从东方医院来 。尽管急救车赶到后立即将 章春生送进最 的东方医院 但章春生还是没能被救回来 家属认为都是 因为急救车到得太晚 ,错过 最佳抢救时机 。 急救中心

7、:时间拖延因遭遇交通晚高峰。 120急救中心却有自己一番解释 :从6点30分接到章先生同事报警电话 我们就立即安排和调度急救车,但当时下沙东方医院仅有一辆救护车 正在 江干区 吴家村(音)执行急救任务 ,所以,急救中心就从离下沙最 近的117医院调度救护车 。,突发脑溢血50分钟 才被送医 家属告120急救中心,117医院的救护车是6点35分出发的 ,7点20分将章先生送到东方医 院。整个过程虽然花了50分钟,但我们安排和调度车辆完全是按 照正常急救程序展开 ,主观上并没有拖延时间 ,最终也完成 急救 任务。当时正是下班的交通高峰,是堵车等一些不可预见、不可 抗拒的因素导致急救时间延误。 代理

8、律师还提供 相关证据 :下沙东方医院的救护车出车记录和 GPS路线显示 从下午4点到6点51分 救护车确实在 执行其它 的急救 任务, 而117医院机场路分院也确实是除东方医院外离事发地点最 近的医院 ,符合急救的就近原则 。章先生的死亡完全是因为 本身 病情决定 ,当时神志模糊的章先生病情严重, 救护车赶到后随车 医务员立即对其采取吸氧等急救措施, 虽未有明显效果 ,但也尽 到 及时抢救的职责。 据记者了解整个 杭州市区有18 家“120”急救点 ,共34辆救护车 。 转诊的重要性?GPS路线是重要的法律依据!,医院120急救车 舍近求远致伤者死于途中,2006年8月3日晚,家住昌平区的赵女

9、士和丈夫吴先生出门散步。在昌平区水箱厂附近的铁路上,赵女士不慎被火车撞伤,吴先生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一辆120急救车赶到现场,拉载赵女士驶向市区。 吴先生说,急救车上的工作人员没有对赵女士采取任何抢救措施,导致她的伤情不断恶化。更为奇怪的是,事发地点距离昌平区医院很近,急救车却未开往该院,而是向路途相对较远的、位于市区的二炮总医院行驶。途中,赵女士的伤势越来越严重,急救车又改道开往沙河医院,但还未到达目的地,赵女士便已身亡。 吴先生认为,120急救车舍近求远,没有履行北京急救网管理制度中的“就近、就急、就能力”的原则,延误了赵女士的抢救时间,导致她身亡。因此,他起诉要求120急救车所属的

10、昌平区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 金等共计60余万元。 转诊的重要意义。,救护车途中肇事 贻误病人救治致死医院赔偿,来自四川农村的袁某与工友一起来到新疆奎屯市农七师 某团家属楼替人进行室内装修。18日早上,当袁某正在干活 时突然痉挛、抽风、口吐白沫,被人送往团医院救治时不见 好转,遂由团医院用救护车送往伊犁州奎屯医院治疗。哪 知,救护车行至途中时,竟与电线杆相撞,致使救护车翻进 路边小沟,造成袁某所用氧气瓶和输液管脱落,耽误袁某治 疗近一个小时,等到达奎屯时,袁某已经死亡。 袁某死亡后,其年迈的双亲不堪丧子之痛,一纸诉状将 团医院告上了法庭,车排子垦区法院根据该案的特殊性,在 原被告双方之间进行

11、了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赔付协议,即 被告团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85000元。 行车安全?,出救延误原因小结,接警: 1、候车地址准确 2、与急救站沟通及时、准确,确认出车回复 受理席: 1、及时通知出车医务人员、准确派车 2、及时、准确更改车辆状态 3、排查系统故障 出车人员: 1、及时与病家联系 2、尊重病家意愿,及时转诊 3、按规范上报现场情况,及时与中心沟通 4、行车安全,医生助人惹事端 无医护执业人员及药品,患者江翠兰是一家金融部门干部,因患慢性支气管哮喘病于1995年病退在家治疗。江翠的邻居、好友吴风英是西峡县仁和医院药剂室主任,患病多年的江翠兰常请吴风英忙从医院给她买些必备的药

12、品。2003年8月28日下午16时,江翠兰感到身体不适请吴风英过来帮忙。此时江翠兰咳嗽不断,断断续续地说:“风英,我出不来气”吴风英诊断江翠兰突发哮喘,但家中氧气、药品已用完这时,吴风英一边对患者抢救一边让其他人拨打“120”急救电话,但几家医院均告知救护车正在途中急救病人。情急之下的吴风英想起她所工作的医院也有救护车,便拨通了医院药房的电话“喂,我是吴风英,请急救室的医生接电话!”“医生,你让医院救护车司机小王开120救护车到土门胡同来!”“好的,我马上去通知王强!”正在医院的“120”救护车司机王强接到医生电话后,立即一个人开着“120”救护车赶到了土门胡同。救护车来到江翠兰家,王强从车上

13、拿出担架和邻居一起将江翠兰抬上车。吴风英因为要等出去买药的他人无法随车前往,便请王强速送江翠兰到医院抢救。5分钟后,救护车拉着江翠兰驶进了仁和医院门诊大楼,医护人员迅速把奄奄一息的江翠兰抬进医院进行抢救。35分钟过后,江翠兰因抢救无效死亡。,医生助人惹事端 无医护执业人员及药品,江翠兰去世一周后,仍在悲痛之中的丈夫朱光照认为妻子患支气管哮喘病多年,只要能够及时用药病情便能得到控制,于是以“医院120救护车未配医护人员和必备的药品造成延误救治致患者死亡”将医院告上法庭并索赔各项损失12万元。 医院辩称:患者江翠兰在病情严重时,其好友吴风英慌乱之中将电话打到医院西药房,而不是拨打被告急救电话,没有

14、人从法定渠道告知被告出车救人;被告当时有两部救护车,王强当日非值班救护车司机,实际上王强驾救护车去拉患者江翠兰的行为应是吴风英私人用车,属个人行为。原告江翠兰与医院之间并未建立医疗服务合同,不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故被告无责任和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5月28日,法院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被告西峡县仁和医院赔付原告朱光照各项费用及精神抚慰金合计16360元。法院判决后,原被告未提起上诉。 2006年7月19日,被告仁和医院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把 16360元赔偿款和精神抚慰金支付给原告朱光照。 非出救任务行车时遇病家求救怎么办

15、?熟人要车怎么办?,出救案例篇-无执业资格,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医疗纠纷赔偿案,被告新沂市一家医院接到120求救电话后,派一名没有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的医务人员前往现场救治病人,被认为存在明显的过错,被判决赔偿死者孙某的家属53385元。 2006年6月20日中午12时许,孙某晕倒在新沂市市区街道上,当时在场的群众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新沂市某医院接到急救电话后,派一名没有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的医务人员王某前往现场救治病人。到达现场后,王某对死者进行了检查,约二、三分钟后,王某告诉周围的群众,孙某已经死亡,随后,急救人员返回医院。后死者的亲属赶到现场,再次拨打120急救电话,

16、该医院的救护车再次返回现场,将孙某拉回医院进行抢救,但抢救没有成功,孙某死亡。 什么情况下需要征得病家同意后方可离去?,出救案例篇-无执业资格,孙某的亲属以被告单位医护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病人出现紧急情况时不采取任何急救措施,延误了病人抢救的最佳时期,从而导致病人死亡为由,将该医院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派一名没有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的王某参与120急救,到现场后,王某在没有资格确认患者死亡的情况下,放弃急救处置,可以推定被告未能及时救助的行为是造成原告亲属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告医院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出救案例篇-无执业资格,2005年4月13日晚9时许,市民张书保发现妻子殷某和外孙煤气中毒,随即电话通知家人并拨打120.殷某家属代理人表示,急救过程中,急救人员不理会随车家属的要求,舍弃较近的999清河急救中心,而坚持病人只能送往指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7医院进行高压氧舱解毒治疗,最终延误治疗时机,导致两名患者死亡。病家遂将急救中心告上法庭。 原告称急救医生未取得医师资格,属非法行医,且在去往医院的路程中,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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