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办法

上传人:第*** 文档编号:67473542 上传时间:2019-01-07 格式:PDF 页数:11 大小:190.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商银行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农商银行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农商银行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农商银行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农商银行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农商银行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商银行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办法(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1 -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村种养大户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草案) 第一章第一章总总 则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 贷款行)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对 “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满足县域种养殖业大户需求,促进县 域农户庭院经济、家庭农场、山林经济发展,根据陕西省农村 合作金融机构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种养大户是指具有一定种植、养殖规模 的农户,以及我县辖内的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农民专业 合作社。种养大户规模认定标准如下: (一) 种植业大户规模标准 1、单户种植粮油作物、露地蔬

2、菜、林下连片种植药材、食 用菌及其他林下经济作物或单户承包或流转荒山荒坡连片种植 核桃、水果、油茶等林果产业或其他经济林面积达到 50 亩(含) 以上。 2、单户种植发展设施蔬菜 10 亩(含)以上;茶叶、林果、 烤烟、魔芋等经济作物 20 亩(含)以上。 3、其他种植参照根据其市场价值参照以上规模确定。 (二)养殖业大户规模标准 1、养殖存栏商品猪达到 100 头(含)以上;养牛 10 头(含) - 2 - 以上;养羊 50 头(含)以上;养兔 500 只(含)以上; 2、养蛋禽 2000 羽以上,养肉禽 3000 羽以上。 3、淡水特色养殖大鲵 100 尾以上;淡水及网箱养鱼 5000 尾

3、 以上。 4、其他养殖业参照根据其市场价值参照以上规模确定。 第三条 种养业大户贷款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借款人自愿、风险可控、灵活多样原则; (二)自筹资金为主、信贷支持为辅的原则; (三)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第二章贷款的条件贷款的条件 第四条借款人为农户的,除符合本行相关制度规定条件 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 55 周岁(含)以下,本地常住居 民,有固定的居住场所或经营场所; (三)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当年信用等级评定 或年检为“优秀” ,家庭和睦友善,家庭主要成员同意借款; (四)具有种养业所需的相关

4、技术和经验,种养殖规模符合 相应的标准; (五)根据其实际资金需求,有不低于 30%(含)以上的自 有资金; (六)在贷款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第五条 借款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3 -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合法合规、运行规范、 正常经营、效益良好。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 ,并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示范社; (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 金,依法从事合作社章程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按时向贷款行报送相关资 料; (五)在贷款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新成立的合作社必须将 注册资本金

5、存入所开立的基本结算账户,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 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 证 ; (六)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第三章贷款的期限、利率和额度贷款的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六条 贷款期限。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的期限应根据贷款用 途、生产周期、还款的资金来源综合考虑确定,最长期限不得超 过三年。短期贷款必须按月或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的方式;中长 期贷款必须按月或按季结息并签订分期还本计划,明确还款的数 额、期限、还款方式。种养殖业大户贷款不得采取利随本清、到 期一次还本的还款方式。 第七条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的利率(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贷 款)按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6

6、0%的标准执行;对 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可根据借款人的经济状况、信用程度、担 - 4 - 保方式依照不同的贷款对象参照本行对外公布的企业法人客户 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八条 种养殖业大户贷款额度:种养大户贷款单户最高不 超过 100 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单户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不同贷款方式贷款额度规定如下: (一)信用贷款:种养殖业大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 20 万 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 30 万元。 (二)保证担保贷款:种养殖业大户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农民专业合作社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 (三)抵质押贷款:种养殖业大户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农

7、民专业合作社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 300 万元。 以上贷款方式实行单户限额控制且对同一借款人不得同时 使用不同担保方式发放贷款。 第四章第四章贷款方式贷款方式 第九条种养殖业大户贷款可采用信用、保证担保、抵质押 贷款方式发放。 (一)信用贷款。种养殖业大户信用贷款应坚持“先评级、 再授信、后用信”原则。 农户申请种养殖业信用贷款其评级授信年检应为“优秀”等 级,具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农 户综合素质较高,符合本行对农户信用贷款评定及管理的要求。 总行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风险评级制度,参照企业法人 客户标准进行评定,根据其资信实力、经营状况、还款意愿、履 - 5 - 约

8、记录、管理水平、偿债能力、盈利水平和社员信用等级进行信 用风险等级评定,一年一审检,动态调整。 当年信用风险等级 达到 A 级及以上且其社员信用等级全部为“较好”及以上的,在 其注册资本金范围内发放不高于 30 万元的信用贷款。对于信用 等级为 A 级以下的不能发放信用贷款, 以担保贷款方式予以支持。 (二)种养殖业大户(包括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保证 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必须符合陕西省 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陕农信 联社发2010247 号)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其中:以林权、土 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抵质押担保的需经地方政府主 管部门评估

9、并办理抵押登记。 第五章第五章贷款调查审批发放流程贷款调查审批发放流程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种养殖业大户贷款应当以书面形式提 出借款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按照 评级授信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面谈面签合同 签订贷款发放及支付贷后管理的流程进行管理。 (一)借款人为农户的需提供以下贷款申请资料: (1)书面借款申请书(内容必须涵盖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 情况、种养殖业经营状况、自有资金和资产负债情况、借款金额、 期限、用途、方式、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属担保抵押的需 说明担保抵押情况) ; (2)借款人户口簿复印件及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3)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复

10、印件) ; - 6 - (4)承包经营种养殖业土地经营权、林权证复印件或流转、 租赁、承包土地、荒山等协议证明材料; (5)借款人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房产证复印件; (6)借款人贷款证(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年检通知书)复印件; (7)借款人个人征信查询申请书; (8)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或富秦卡)复印 件; (9)借款人配偶或其他主要家庭成员出具的书面共同债务 承诺书。 (10)贷款行根据贷款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种养殖业大户贷款方式为保证担保或抵质押担保的除上述 申请资料外,还需提供: (1)保证或抵质押担保人(保证人夫妻双方、抵质押财产 共有有人)出具的书面保证担保或抵质押担保

11、承诺书; (2)担保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 (3)担保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复印件) ; (4)担保人资产及收入来源证明; (6)担保人提供的抵、质押担保财产产权证明复印件; (7)担保人个人借款人个人征信查询申请书; (8)担保人在本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或富秦卡)复印 件;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种养殖业大户贷款应提交的贷款 申请材料与法人企业的贷款资料相同。 - 7 - (1)书面借款申请书(内容必须涵盖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 情况、合作社成员情况、种养殖业经营状况、自有资金和资产负 债情况、借款金额、期限、用途、方式、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 源,属担保抵押的需说明担保抵押情况) ;

12、 (2)借款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合作社法人代表及主要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4)合作社经营场所产权证明资料; (5)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业土地经营权、林权证复印件 或流转、租赁、承包土地、荒山等协议证明材料; (6)合作社章程及主要成员同意借款及分期还款的决议; (7)合作社经入围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及当期 财务会计报告; (8)合作社及其法人代表征信查询申请书; (9)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复印件; (10)合作社在贷款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复印件; (11)贷款行根据贷款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贷款方式为保证担保或抵质押担保的除上述申请资料外,还 需提供符合担保法及陕西

13、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规定保证担保和质押担保资料。 (1)保证或抵质押担保人出具的书面保证担保或抵质押担 保承诺书; (2)担保人基本资料; (3)担保人资产及收入来源证明; - 8 - (4)担保人提供的抵、质押担保财产产权证明复印件; (5)经省联社入围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拟抵押资产评估报告。 (6)担保人征信查询申请书; (7)担保人在贷款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复印件; (8)贷款行根据贷款担保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各营业机构受理种养殖业大户借款申请材料后, 应当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

14、信用状况、风险状况、收益 状况、还款保障及担保人进行评价,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和评价意 见,主辅调查人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各营业机构受理种养殖业大户贷款应坚持审贷 分离制度,贷款审查人重点审核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 现金流量和信用记录,对借款人经营管理素质、资金情况、履约 记录、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担保质量及法律效力、借款人信用 等级和风险额度进行全面审查评估。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是否正常生产经营,提供的各类信息是否真实 有效; (二)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主要审核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现金流量以及还款记录等因素; (三) 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主要分析借款

15、人的人员素质、 经济实力、资金情况、履约记录、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四)担保的质量和法律效力。 - 9 - 第十三条各营业机构受理种养殖业大户贷款应在 3 个工作 日之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应在 5 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和审查, 并明确答复贷与不贷,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退回借款 人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可采用“农商行+农民 专业合作社+社员(种养殖业大户) ”的形式进行发放。即:社员 贷款由合作社推荐或提供担保,社员直接在本行申请贷款,风险 控制措施由合作社按照社员每季(或一个经营周期)经营收入进 行担保。社员经营收入由合作社监管归还贷款。 第

16、十五条种养殖业大户贷款审批。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 会为各营业网点种养殖业大户的审批机构。贷款按照下列程序审 批发放: (一)借款人为农户种养殖大户由各营业机构受理调查,根 据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及审批流程属各营业机构单户授信审批授 权额度内的由各营业机构自主审批发放,超过营业机构单户授信 审批授权额度的逐级申报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发放; (二)借款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按照公司类贷款管理要 求,由营业部企业贷款营销管理中心受理调查、评级授信,按照 法人企业贷款审批授权及流程逐级申报业务部、风险部审查,授 信委审批发放。 (三) 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的业务品种应根据借款方式、用 途等确定贷款品种。借款人为种养殖业大户的,申请信用贷款以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业务品种发放, 申请担保抵押贷款的以 “农 - 10 - 户经营性贷款”业务品种发放;借款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 请信用贷款以“小企业信用贷款”业务品种发放;申请保证担保 贷款的以“小企业联保贷款”业务品种发放;申请抵质押贷款的 以“流动资金贷款”或“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发放。 第十六条种养殖业大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