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财产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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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著作財產權,楊智傑老師,著作財產權,重製權 (22條) 公開口述權 (23條) 公開播送權 (24條) 公開上映權 (25條) 公開演出權 (26條) 公開傳輸權(26條之1),公開展示權(27條) 改作權(28條) 編輯權(28條) 散布權(28條之1) 出租權(29條) 輸入權?(87條III、IV),重製權,第22條(著作人自行重製權)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重製定義,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

2、 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暫時性重製,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 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暫時性重製舉例,將買來的光碟,放在電腦或影音光碟機裡面,看影片、圖片、文字或聽音樂。 在網路上瀏覽影片、圖片、文字或聽音樂。 買來的電腦裡面已經安裝好了電腦程式而使用該程式,例如使用電腦裡面的Word 、Excel程式。 網路服務業者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資訊。 校園、企業使用代理伺服器,因提供網路使用者瀏覽,而

3、將資料存放在代理伺服器裡面。 維修電腦程式。,例題9,某高中熱舞社之同學利用週日期間相約至國父紀念館廣場練習新舞曲,當時遊客甲正在拍攝相關景物,同時亦將某高中練習之情形拍攝入內。事後甲將其在國父紀念館拍攝之影片放置在其個人網站上,供不特定人瀏覽。試問,甲上述行為是否有侵害何人之著作財產權?(100年警察法制人員),二、公開口述權,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第 23 條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 只有語文著作才有公開口述權,三、公開播送權,著3(i)(7):公開播送定義 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 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

4、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 作內容。 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公開播送權,第 24 條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 現場表演實況轉播,需得表演人同意 但若非實況轉播,第一次重製或實況轉播時,已經得到表演人同意,事後再次公開播送,不需再經表演人同意,實例:廣播電台播放音樂,廣播電台播放錄音著作 需取得錄音著作人的授權 仍須許得音樂本身著作權人的授權 實際上都透過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每年概括授權 電視台播放視聽著作,四、

5、公開上映權,公開上映著3(i)(8) 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第 25 條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 只有視聽著作才有公開上映權,典型的公開上映行為,電影院播放影片 教室播放影片 MTV包廂放影片 KTV包廂放MV 遊覽車上放影片,例題10,甲製片公司授權乙發行公司將其製作之電影製成DVD發行,乙發行公司發行公播版與家用版兩種版本,兩者內容完全相同,差異之處僅在包裝上:前者印有公播版;後者除印有家用版外,並強調不得公開播放(送)。公播版之價格高過家用版十幾倍。乙發行公司只肯將公播版賣給各級學校圖書館以及其他圖書館

6、,丙私立大學未購買公播版,轉而向乙發行公司之零售商購進家用版,乙發行公司到丙大學圖書館時恰巧發現,學生丁正在圖書館僅供個人使用之視聽設備上播放該DVD欣賞,請問丙及丁有無侵害甲製片公司之電影著作權?(96年檢察事務官),五、公開演出權,公開演出定義:著3(i)(9) 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公開演出權,第 26 條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

7、出者,不在此限。,錄音著作之報酬請求權,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錄音著作 沒有公開演出權 只有事後的報酬請求權,實例:店家放CD唱片給顧客聽,店家放CD唱片給顧客聽、有加裝喇叭設備 屬於公開演出權 需取得音樂著作權人同意 需向錄音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請求權 喪禮播 南無阿彌陀佛當心侵權 http:/ 公開演出者是客人?還是KTV業者?,例題13,營業場所播放電視或廣播節目給客人觀看或聆聽,應否取得授權?請說明之。(97年檢察事務官),爭議:店家播放電視給顧客看,店家接受電視節目開給顧客看 單純接受行為,不構成公開上映 但若予以轉錄後再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

8、送影像之方法向公眾傳達節目之內容,涉及重製及公開上映之行為 若加上特殊器材擴大效果,則會侵害公開演出權,六、公開傳輸權,公開傳輸權散布之意義:著3(i)(10) 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 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 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公開傳輸權,第 26-1 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網路上的著作權,網路上會侵害的著作類型 幾乎所有著作類型都有可能 網路上的著作財產權 一、重製權(下載者) 二、公開傳輸權(上傳者),例題14,甲購得某音

9、樂的正版CD,覺得音樂非常好聽,乃將其音樂轉檔成MP3格式,放在自己的電腦以及手機內,以隨時聆聽,同時也放在其自己的部落格上,供網友可以下載該音樂。請分析說明甲的行為,包括轉檔、儲存在自己的電腦和手機內,以及放在部落格上供網友下載,是否構成對音樂著作權人那些權利的侵害?(101年警察法制人員),七、公開展示權,意義:著3(i)(13) 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第 27 條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八、改作權,第 28 條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 適用之。 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 創作。,抄

10、襲,實質相近 是否接觸過 所謂抄襲,就是侵害改作權。但若抄的太多,則是侵害重製權,九、編輯權,意義:就原著作加以整理、編排、組合、增刪而言 第 28 條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 但表演不 適用之。,十、散布權,散布之意義:著3(i)(12) 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 流通。 第 28-1 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 利。,實例:販賣盜版光碟,自己沒有進行盜版,卻販賣盜版光碟 盜版光碟仍然算是著作之重製品 侵害了散布權 著作

11、權法91之1有刑事責任,第一次銷售原則,第 59-1 條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 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十一、出租權,第 29 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出租之權利。,第一次銷售原則,第 60 條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 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 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例題15,某甲經營出租店,向A公司購得影帶一卷出租予不特定人,A公司主張並未

12、授權某甲出租,試問:某甲有無違法?(99年檢察事務官),十一、輸入權,第 8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輸入權與耗盡理論,國際耗盡原則:不禁止真品平行輸入 區域耗盡原則:歐盟,禁止輸出歐盟以外地區 國內耗盡原則: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輸入權之例外,第 87-1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 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不在此

13、限。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 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 規定利用之。,輸入權之例外,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 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 、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五、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 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 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鄰接權,鄰接權(neighboring rights) 表演人 錄音著作、錄影著作、攝影著作,表演著作,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表演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7-1條),跳舞為表演,某高中熱舞社之同學用周日期間相約至國父紀廣場習新舞曲,當時遊客甲正在拍攝相關景物,同時亦將某高中習之情形拍攝入內。事後甲將其在國父紀拍攝之影片放置在其個人網站上,供特定人瀏覽。試問,甲上述為是否有侵害何人之著作財產權?(25分)(100年警察法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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