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律常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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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法律常识,第一章 法理学,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一、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人类社会一切类型的法都具有的共同本质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二、法的特征 1.法具有规范性 2.法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具有普遍的约束性 5.法具有程序性 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法律是生产力的发展达到一定的水平,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才出现的。国家和法律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四、法的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

2、、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2)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3)组织社会化大生产;(4)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及有关产品、劳务、质量要求的标准,以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保护消费者的利益;(5)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第二节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一、法与经济的关系 1.经济决定法,法对经济具有反作用。 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法的产生、本质、特点和发展变化的规律,归根到底都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当然,法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并不意味着它不

3、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事实上,社会的政治、宗教、道德观点、风俗习惯以及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和国际环境等,都同法发生相互作用,发生着重要影响。 同时,法又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2.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法律保障资源通过市场来进行分配,所以市场经济对法有更大需要。法能够确定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基本秩序。 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中具有重要作用。市场经济需要法律的促进和保障,法律在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中具有引导作用、促进作用、协调作用、制约作用、保障作用;同时法律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能确认经济活动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

4、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二、法与政治、政策的关系 (一) 法与政治的关系 1受政治制约。体现在:(1)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2)政治体制的改革 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3)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 2服务于政治。表现在:(1)在阶级对立社会, 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及其与同盟者的关系,从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打击、制裁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3)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在发挥政治职能的同时发挥社会职能。,(二)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 (1)注意

5、执政党的政策与法律是有区别的(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方面的区别): 第一,制定的机关和程序不同,政策的制定在程序上往往不太严格。第二,表现形式也不一样,政策的表现形式往往是表现为宣言、口号等。第三,调整的范围、方式不同,政策调整的要比法律调整的广泛一些。第四,稳定性也不一样,法律的稳定性强一些,政策灵活一些。 法律以政策为指导;政策依法律贯彻实施。 (2)法律与政策的相互作用 一方面,法律以政策为指导,首先表现在立法方面,政策是法律制定的依据;其次在法律的实施方面,政策对法律具有指导作用。另一方面,反过来,政策依法律实施。 依法治国下政策的空间相应的就要缩小

6、,但并不意味着依法治国的状态下政策就没有发挥作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密切联系、缺一不可。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制定的依据;(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1)社会主义法制规定民主权利的范围,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指明方向;(2)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和体现了对民主权利的行使和制约,为人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保证;(3)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实现民主的程序和方法,为人民行使各项民主权利

7、提供有效措施;(4)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对破坏民主权利行为的制裁措施,捍卫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第三节 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我国目前所说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而划分的法的不同形式。主要是各种制定法。,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一) 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重要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法律 这是指狭义的法律,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

8、院制定,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除行政法规外,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凡具有规范性,也属法的渊源。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里的“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五)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系管辖区域内有效。 (六)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

9、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或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七)特别行政区的法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依照此规定制定的特别行政区的相关系律也是我国法的重要渊源。 (八)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缔结或加入并生效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国际条约处于重要地位。,第四节 法律关

10、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一定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一般包括公民( 自然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国家,以及居住在所在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 权利是法律赋予双方当事人实现自己意志的可能性。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责任。,(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

11、、行为、人身、智力成果。 三、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法律关系是法律对社会关系加以确认和保障的结果,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然而,由于法律所面对的社会生活、社会关系都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法律关系不可能一成不变,而是处在产生、变更、消灭的演变过程中。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称为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第五节 法的制定,一、立法的概念 立法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立法的特点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法的创制是特定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 (2)法律规范的创制过程必须严格符合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创制程序的规范性

12、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3)法的创制活动包括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等多种形式。,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的指导思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3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二)社会主义法创制工作的基本原则 1.立法必须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2.立法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3.立法应当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

13、动 4.立法要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 5.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三、立法程序 所谓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或废除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立法程序,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 3法律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第六节 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法的效力,即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二、法的效力层次 法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我国法的效力层次可以概括为: 1. 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2. 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

14、新法优于旧法,三、法律效力的种类 法律效力可以分为三种,即对人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一)对人效力 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即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以属地的原则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这四种原则。根据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对中国公民的效力和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效力两个方面。 我国采用的是第四种原则。根据我国法律,对对象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1. 对中国公民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但是,这里存在着适用中国法律与适

15、用所在国法律的关系问题。对此,应当根据法律区分情况,分别对待。 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二)空间效力 法律的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三)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1.法律的生效时间 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

16、时间 (3)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2.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被废止,指法律效力的消灭。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 3.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从我国目前有关法律溯及既往的原则的规定,一般采用“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具体表现在,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适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而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第七节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一、法律责任 (一)含义与分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的特点在于 (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 (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 (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 (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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