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价值法本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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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价值论,法的价值,一、对法的价值研究的目的 二、对一般价值概念的理解 三、法的价值的含义 四、法的价值的名目,一、研究法的价值的目的 研究法的价值的目的就是为了指导现实立法。,二、对一般“价值”概念理解 (一)几种基本的价值解说 1、 “属性说”认为,价值归根到底是有价值者(事物)自身的存在和属性。该解说强调价值的客观性、客体性;强调价值对主体的自在性、独立性。,价值=属性,2、“兴趣说”认为价值依存于主体的兴趣,而兴趣则属于本能、欲望和意志等感情生活方面的东西。该解说强调价值的主观性、主体的自我感受性。,人的兴趣指向的是价值,3、“关系说”认为价值是任何客体的存在、属性、作用等对于主体(

2、人类、或一定具体的人)的意义(它有时被简单地表述为“客体满足主体的需要”),强调“价值”是表示客体的属性与主体的需要之间的一种满足关系。,价值,(二)“价值”含义辨析 1、价值的定义及要点 “价值”是指与主体的需要、欲求相洽互适性、从而受到主体的珍视、重视的事物的存在、性状、属性或作用。,对上述三种解说的评价: “属性说”忽略了主体的兴趣成分; “兴趣说”忽略了客体的属性成分; “关系说”把主体与客体的联系背景当作价值本身从而使“价值”的含义模糊化,需要、欲望,价值,属性,主体,客体,价值概念的 3个要点: (1)“价值”最终归结于客体的性状、属性或作用; (2)价值带有很强烈的主观意志、愿望

3、或爱好的色彩; (3)主体的欲求、需要与客体的属性、作用相洽互适。,2、实用中的“价值”两种语义指向 人们在使用“价值”一词时,根据具体的语言环境背景,有两种语义指向:客观指向和主观指向。,客观指向的价值,表述既存事物具有某种与主体的爱好、欲求或需要相洽以致受主体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或作用。其语言背景是客观事物及其中的某种性状、属性、或作用实际上已经存在着。,需要、欲望,价值,属性,主体,客体,主观指向的价值是主体以自身需要出发、表述希望将在客体事物中实现的自身需要的内容。 其语言背景是:客观事物本身并非实存、或该事物的某种属性、或作用并非实存,主体由自身的兴趣、需要出发,希望、要求与自己

4、的兴趣、需要相对洽的客观事物、或该事物的某种性状、属性或作用存在。,需要、 欲望,希望中的事物或事物的属性,主体,客体不存在或其属性不存在,价值,主观指向的价值概念是人们从自己的需要、欲望、要求出发,“投影”出、推论出与这些需要、欲望、要求相对应的、暂时尚未实存的、仅以独立概念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事物的性状、属性、作用。,需要、欲望,希望中的事物或事物的属性,主体,客体,价值,主观指向的价值概念与客观指向的价值概念并不是含义上根本不同的两个概念,而是在含义相同的情况下其各自意指的事物的性状、属性、作用的实际存在与否的状态不同。,主观指向的价值体现了在人的实践活动中人的意志、愿望的内容的先在性、先导

5、性。它又可称为“价值目标”。,三、“法的价值”含义 (一)讨论法的价值概念的前提 1、对价值概念的确定 2、对法的价值主体的确定 3、对法的价值语义指向的确定 4、对法的价值的位阶的确定,(二)法的价值定义 在确定上述前提条件的基础上,本课所讨论的“法的价值”是指社会全体成员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认为、希望法所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状、属性。,四、法的价值名目 (一) 价值名目与法的价值名目 1、价值名目指价值的具体名称,是人们所重视、珍视的主观或客观指向意义上的事物的性状、属性、作用的具体名称,譬如,健康、生命、正义、平等,等等。,2、法的价值名目是指人们在主观指向意义上所重视、珍视的法的各种性状、

6、属性、作用的具体名称。,法的最基本的价值名目就是“正义”。广义上法的正义包括三个方面: 法的来源的正义; 法的本体正义(包括法的表象的正义和法的实质的正义) 法的适用的正义。,法的本体正义是指整个系统的法律规则的正义。又可以分为法的表象正义和法的实质正义。 法的表象正义就是“建构秩序”,即,法应当有建构秩序的功能、作用法的实质正义就是法律规则自身中内含的正义性。,法的来源的正义是指法以什么样的方式产生、形成才是人们所能同意的,才是人们所应当遵守的。这又可以称为法的产生方式的正义。法的产生方式的正义可以为法的本体正义性提供依据。,法的适用的正义是指法在其被适用的过程中体现的正义,这主要是指执法、

7、司法的程序正义。,谢 谢,法的本体正义,一、法的本体正义概念 二、法的表象正义 三、法的实质正义 四、表象正义与实质正义联系,一、法的本体正义概念 (一)法的本体正义 是指人们为了通过法实现一种理想的、正义的社会生活状态而要求作为法的本体的、直接用于调整人们的社会生活的行为的法律规则系统应当具有的、对洽于人们的一些基本的需要、要求的性状、作用。,对法的本体正义的追求: 根源于对社会生活状态的正义性的追求; 社会生活状态的正义性取决于人们的行为的正义性; 人们的行为受制于行为规则; 社会生活的行为规则中最重要的是法律规则;。,所以,对社会状态的正义性追求,最终必然表现为对法律规则系统的正义性的要

8、求。,(二)法的本体正义的两种存在方式 客观正义和主观正义 法的本体的客观正义(简称客观正义)是指,客观的、现存的法的内容具有某种可以被人们称为“正义”的状态、性质。,法的本体的主观正义(简称主观正义)是指,人们根据自己心中的“正义”需要对有待制订的法、或已有的、但不为人们所满意的法提出要求,希望待制订的法或已有的法具有适合自己心中的“正义”需要的状态或性质。,法的本体正义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法的本体的表象正义和法的本体的实质正义,简称为法的表象正义、法的实质正义。,二、法的表象正义 (一)法的表象正义概念 法的表象正义也可以被视为法的形式正义、法的外观正义。 法的表象正义是指法所具有的相洽对应

9、着人们的对法的较浅层次的需要和要求。,人们对社会生活的较浅层次的需要、要求是希望社会生活具有秩序的特征。相对于混乱无序的社会无政府状态来说,人们首先要求社会生活有序,由此形成对法具建构秩序的作用的要求。,(二)法的表象正义内容 法的表象正义的具体内容是指,法应当具备建构社会秩序的作用。,通过法律建构社会秩序是指立法者制订法律规则系统、人们依照既定的法律规则行事以致在行为上呈现着规则性从而形成的社会生活状态。,为满足人们的这种要求,立法者就必须使法本身在表象上、形式上具备下述特征: 1、法律规则的普遍性 ; 2、法律规则的明确性; 3、法律规则的统一性; 4、法律自身的稳定性; 5、法律规则的先

10、在性; 6、法律规则的可行性; 7、法律规则的公开性。,三、法的实质正义 (一)探寻法的实质正义的历史途径 1、由契约论探索法的正义 由伊壁鸠鲁古典自然法学,2、由自然法探索法的正义 由斯多葛学派中世纪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当代自然法学,3、由人权探索法的正义 由霍布斯洛克法国人权宣言马里旦,4、由某些价值名目探索法的正义 亚里士多德霍布斯洛克卢梭密尔罗尔斯,(二)法的实质正义概念 法的实质正义是人们为了通过法实现一种理想的、正义的社会生活状态而要求法应当具有的、对洽于人们的一些深层次的基本需要、要求的性状、作用。,人们对法的实质正义的需要或要求实际上来源于人们自身的有关安全、平等、自由、效率的

11、需要和要求。 这是相对于秩序需要的更深层次的基本需要。,根据这些需要或要求,人们希望法所具有的、被称为正义的状态实际上是指法的一种复合的状态或性质,它包括:保障安全、维护平等、促进自由、增进效率。,所谓法的实质正义是指 人们希望法具有保障安全、维护平等、促进自由、增进效率的作用。,(二)法的实质正义的内容 1、保障安全 (1)狭义:对该社会的成员的生命、人身给予近乎绝对意义的保护。这是狭义上的保障安全,也是实质意义上的保障安全; (2)广义:对该社会的成员的自由权利给予保障。,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对自然环境、生态平衡、自然资源保护也属于对狭义上的安全追求的范围。,2、维护平等 首先,法律维护平等

12、体现为基本义务、权利平均分配的原则。 不分种族、民族、出身、文化、宗教、信仰、财富、职位等,所有的公民承担的基本义务和享有的基本权利都是平等的。,其次,平等体现为实际利益的分配原则。 利益是指使人的需要得到满足的手段、资源。由于社会所拥有的满足人们的需要的手段、资源有限,不可能使人们的需要都得到全部满足,所以,必须确定一个分配的原则,这个实际利益的分配原则必须体现出平等,才能成为每个个人都可以接受的原则。,这一利益分配原则包括三个层面的不同次级原则: 1、对初始利益的分配的“获得与付出平等原则”; 亚里士多德阐述的“比例平等”的原则,即要按照每个人的贡献、付出的大小,成正比例地给予每个人以实际

13、利益。,2、在利益交往、交换中的“获得与获得平等的原则”; 法律规定民事交往的等价有偿原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显失公平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等等。,3、在责任承担领域的“付出与付出平等的原则” 这是指,为了弥补你的过错,你要为别人的“付出”,而“付出”同等的代价。,最后,平等体现为机会均等前提下的合理不平等、且对社会全体有利的原则。,3、促进自由 法律恰恰是以义务约束规则来确定每个人的正当自由的界限,以义务约束规则作为保障社会普遍自由的基本条件。,法律的义务约束规则的设定依据是在对与个人行为不受约束的自由并存的多种价值作理性的排列、选择的基础上、要求人们在行为上优先满足一种比个人不受约

14、束的自由更为优先的价值。,首先,比个人的任意行为自由更为优先的价值是安全:包括个人生命、人身、财产安全,国防安全,自然环境、自然生态、自然资源的安全,等等。,其次,对个体自由构成约束的是平等。每个人享有的自由必须在不危害安全(狭义上)并与他人享有的自由平等的前提下,才是正当的。,第三、当法律提供了正当自由的一般约束条件,从而使自由作为权利得到界定后,法律必须进一步解决,在人们的社会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不同主体间的、不同种类的正当自由(权利)之间的冲突问题。,在解决这类权利冲突时,应当坚持权利兼顾、基本权利或一般权利优先于特殊权利的原则。具体地说,基本权利或一般权利应成为特殊权利的限制。在基本权利或

15、一般权利不受侵害、得到充分保护的情况下,特殊权利可以自由行使。,4、增进效率 效率在一般社会科学中的含义是,以较小的代价(时间、精力、金钱、利益)而达到同样的目的,或得到更多的利益。法学也主要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效率概念。,法所追求的“效率”价值包括:法律外的效率与法自身的效率。 1、法律外的效率是指在法律规则体系所构成的基本制度框架下,人们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的效率。,2、法自身的效率是指法律机制运作的简便、快捷、省时、省力。 (1)就法律规则的形成而言,在追求正义的同时要兼顾效率。 (2)就法律规则的内容而言,在要求人们的行为具有正义性的同时,要兼顾对人们行为效率的要求。 (3)就司法行为而言,在追求司法正义的同时,要兼顾司法的效率。,四、表象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联系 法的正义的核心问题是法的实质正义。法的实质正义也要通过法的表象正义得到实现。与社会自身的性状相似,具有表象正义的法,不一定是实质正义的法,但没有表象正义的法必然不具有实质正义性。,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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