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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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09-12-05,TSG R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宣 讲,规程简介,2,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于2009年8月31日批准、2009年12月1日实施。 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规程分九章、计九十二条,四个附件。适用于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九个方面的内容;材料、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管理、定期检验、安全附件等内容。 其文本组成有: 1. 总则 共11条 2. 材料 共13条 3. 设计 共24条 4. 制造 共10条 5. 安装改造维修 共4条 6. 使用管理 共14条 7. 定期检验 共8条 8. 安全附件 共6条

2、 9. 附则 共2条 附件 A:关于容器的分类、分级、品种划分; B:产品合格证; C:产品名牌; D:特种设备代码编号办法。,制定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目的和依据(1),1999年发布执行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经过了近十年来的实施,使我国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等工作进入正轨渠道,得以健康发展。十年多来压力容器的实际情况有了很大的进展和变化,总结、规范与细化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势在必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压力容器管理工作,保障压力容器质量和安全运行,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修订了固定式压力容

3、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条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实施法律依据,并在第九十九条中界定了压力容器的定义及范围。,3,制定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目的和依据(2),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注:特种设备生产: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的通称; 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技术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

4、用管理、检测、监检许可等规章的总称。其作用是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原则规定具体化。是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管理和检验检测方法,许可条件、考核评定条件、程序等一系列具有行政强制性规定的文件。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就是众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一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又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

5、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编审过程、简况,5,自从2007年开始经过三年的工作和三次会议,四易其稿,于2008年9月总局将报批稿向WTO进行通报,迄今批准颁布

6、。将原1999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改为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另再制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程还暂时保留了高压容器、简单压力容器和非金属压力容器。 2007.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于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下达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编制修订任务书; 2007.9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容规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就制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工作时间表; 2007.11月:编制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了容规征求意

7、见稿。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810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众的意见; 2008.1月、2008.7月:委托中国特检院和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组织召开两次专题研讨会,讨论容规中关于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 2008.5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工作组于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第三次会议,研究处理征求到的意见并形成送审稿。在制修订过程中,工作组还多次与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容规制修订中的重大问题; 2008.8月:特设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8.9月:本规程的报批稿报国家质

8、检总局。2008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将报批稿对外进行通报; 2009.8.31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2009.12.1实施。,编制的基本原则与构想,6,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汲取事故教训; 提出本质量安全要求; 强化使用管理及应急预案; 体现节能,促进生产; 技术进步科学发展; 兼顾国际惯例,体现中国特色; 规范标准协调一致。,编制的基本原则与构想,7,在实际制修订工作中,考虑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各项制度、各项要求、名词术语等接轨统一,变更安全监察主体为国家质检总局及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与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基本国策相结合,提出有关的基本要求,如安全系数调整、换热器

9、热效率、保温保冷要求、定期检验耐压试验问题等。简化压力容器分类方法,引入危险性、失效模式的概念,突出本质安全思想。 调整容规适用范围,覆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尚未纳入安全监察的压力容器; 将99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改为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另行制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暂时保留超高压容器、简单压力容器、非金属压力容器等新近颁布的有关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调整一些过于刚性的规定,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留有出路和渠道,简化程序。调整一些不合理、过时的规定,如有色金属、胀管率、安全阀定压、材料复验、焊接试板等问题。 除压力载荷外,还要充分考虑其它载荷(风、地震

10、、疲劳等)和介质对压力容器安全性的影响。引入风险评估RBI检验技术,无损检测TOFD方法,缺陷评定方法等成熟科技成果。 调整、删除过细的数据表格,提出信息化工作要求,为今后信息化管理打下基础。,规程中引入新的技术成果,规程中引入新的技术成果: R B I::基于风险的检验与评估; TOFD:无损检测方法-衍射超声检测; 压力容器缺陷安全评定法(CVDA)。,8,1.总 则,9,1.1目的: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经国务院2009年1月14日第 46 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第549号令,温家宝总理2009年1

11、月24日批准签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1日实施。 1.2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处使用的压力容器。 在1999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基础上,分为固定式与移动式压力容器两类,各自制定安全技术监察的规定。 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贮气罐按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1.总 则,1.3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工作压力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表压力)。 (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

12、L; 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其中: 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不在上述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10,1

13、.总 则,11,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参照执行; 盛装极度危害介质、高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不在本条适用范围内。 1.4.1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等于25L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3、4章的规定: (1)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压机的储气罐; (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3)螺旋板换热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 (4)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

14、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5)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6)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 (7)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8)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 1.4.2 只需要满足总则和设计、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大于1L并且小于25L,或者内直径(对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的最大几何尺寸,例如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小于150mm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3.1(设计单位资格及责任)、4.1.1(制造单位许可)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照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 1.4.3 只需满足总则和制造许可要求

15、的压力容器 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 L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4.1.1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1.总 则,1.5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移动式压力容器(例如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等)、气瓶、氧舱。 (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余热锅炉; (3)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4)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等); (5)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

16、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12,1.总 则,本规程仅适用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另行制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3,1.总 则,1.6 压力容器的范围: 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和安全附件 压力容器本体的含义应包括: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焊缝。 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壳体、封头(端盖)、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含M36)以上的设备主螺柱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去掉了开孔补强圈,应力分析表明,开孔补强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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