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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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授权项目范围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2、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 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

3、格控制。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 从事起重机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

4、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一)被检设备状况、检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二)检验现场应整洁,不应有影响起重机检验的物品、设施和与检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起重机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起重机械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并必须配戴检验人员资格证胸卡。 第十条 起重机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大修)和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

5、,应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 起重机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起重机验收检验报告和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格式)(附录3,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起重机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附录2,以下简称检验内容与方法)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现场检测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三条 原始记录表不得少于检验内容与方法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

6、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五条 原始记录必须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六条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第十七

7、条 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既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的情况时,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无此项)或“不符合”。“结论”一栏中只填得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十八条 起重机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为: (一)验收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二)定期检验判定条

8、件: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三)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 凡不合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

9、复检不合格”4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一)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二)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三)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四)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 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10、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录:1.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 2.起重机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3.起重机验收检验报告和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格式)附录1: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量具名称精度要求备注1万用表2%2绝缘电阻测量仪1.5%3接地电阻测量仪2%4钳型电流表2%5经纬仪4”6水准仪2.5mm/km7测拱仪自制8便携式测距仪1.5mm9转速表1km/h10

11、测厚仪0.5%11称重仪1%12声级计0.1dB(A)13温湿度计2%14百分表0.01mm15压力表7Pa16点温计1%17弹簧秤0.6N18游标卡尺0.02mm19钢卷尺1级20钢直尺1级21塞尺1级22力矩扳手23放大镜(20倍)24线锤25常用电工工具26便携式检验照明灯27钢丝绳探伤仪选用28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水平1%;垂直5%选用29便携式磁粉探伤仪A1试片选用30照相机选用附录2:起重机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桥架型起重机检验项目项目编号检 验 内 容 与 要 求检 验 方 法1.技术资料1.1 制造单位应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随机文件;必要时应提

12、供型式试验报告。查阅资料。1.2 安装单位应提供: a.施工情况记录和自检报告; b.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 c.安装过程中经制造单位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查阅资料。1.3 改造(大修)单位除提供1.2项要求的内容外,还应提供改造(大修)部分的清单、主要部件合格证、改造部分经改造单位批准并签章的图样和计算资料。查阅资料。1.4 使用单位应提供注册登记和运行管理制度资料以及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1.1、1.2和1.3项要求的资料,维修保养、常规检查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等)。新增设备的验收检验此项仅核查运行管理制度资料。查阅资料。2.作业环境及外观2.1 用于尘、毒、辐射、噪音、高温等有

13、害环境作业的起重机,应有保护司机安全与健康必要的防护措施。现场检查。2.2 起重机明显部位应有清晰的额定起重量标志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外观检查,定期检验和改造(大修)后验收检验时查检验合格标志。2.3 大车滑线、扫轨板、电缆卷筒应涂红色安全色。吊具、台车,有人行通道的桥式起重机端梁外侧、夹轨器、大车滑线防护板应有黄黑相间的安全色。外观检查。2.4 起重机上和其运行能达到的部位周围的人行通道和人需要到达维护的部位,固定物体与运动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0.5m,无人行通道和不需要到达维护的部位,固定物体与运动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0.1m。如安全距离不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设

14、施。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钢卷尺测量。2.5 起重机上应有安全方便的检修作业空间或提供辅助的检修平台。外观及作业现场检查。2.6 通向起重机及起重机上的通道应保证人员安全、方便地到达,任何地点的净空高度应不低于1.8m,其梯子、栏杆和走台应符合GB6067的有关规定。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钢卷尺和测力装置测量。3.金属结构3.1 主要受力构件不应整体失稳、严重塑性变形和产生裂纹。整体失稳时不得修复,应报废;产生严重塑性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运行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在额定载荷下,主梁跨中下挠值达到水平线下S/700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发生锈蚀或腐蚀超过原厚度的10时应报废;产生裂纹应修复或采取措施防止裂纹扩展,否则应报废。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钢直尺、测厚仪等工具或仪器测量;计算承载能力。主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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