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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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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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目的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切实有效控制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预案。l.2概念界定和适用范围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是指由于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将某种物质和能量直接或间接引入农业生产相关区域,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农田土壤、农用水域、农区大气和农业生物等受到污染,农业生产受到损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然性事件。当发生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超出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有效处理能力,需要市农

2、委做出响应或更多相关职能部门给予配合与援助时,即启动本预案。1.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合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1.4工作原则1.4.1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全市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由市农委统一协调市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公安局、财政局、发计委、科技局、民政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畜牧水产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实施,确保突发事件能得到有效控制和快速处理。1.4.2分级管理,属地负责按照属地化原则,根据突发事件

3、发生区域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进行三级预警和应急处理。1.4.3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人员、资金、设备、物资、信息等进行有效整合,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实现资源共享。1.4.4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建立突发事件预警和处理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善后等环节的紧密衔接,采用科学手段,快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1.4.5加强宣传,公众参与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环境意识,鼓励公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协调力量予以防范。1.5突发事件分级根据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区域、危害程度和损失大小,将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三个等级:级、级、为级: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4、2.1决策领导机构按照突发事件等级,市农委、各县(区)农委建立相应的市级、县(区)级应急处理指挥部。市农委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分管副主任任指挥长,办公室、农业处、财务处、政策法规处、科教处、植保站、土肥站等有关处(站)长为成员。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制定有关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行动方案及其有关规定,协调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财政、科技、民政、水利、国土资源、卫生、畜牧水产、林业等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之间的联系和行动。必要时,市农委报请市政府启动合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县(区)应急处理指挥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分级负责当地有关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决策领

5、导工作。2.2日常管理机构市农委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有关处室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与各部门信息沟通、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信息收集等;拟定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与处理有关文件,报请总指挥审批后,协调各方贯彻执行;组织开展舆论宣传和技术培训;完成省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事项。各县(区)农委负责本地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2.3技术咨询机构由中国科技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安徽农业大学、安徽农科院和省、市农委下属有关单位的专家教授组成合肥市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与应急处理技术咨询委员会;作为突发事件预警与应急处理工作的技术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突发事件预警

6、等级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变更和结束应急预案建议;负责突发事件处理的技术指导;对突发事件的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建设提供技术咨询。各县、区应建立相应的技术咨询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技术咨询。3预防和预警机制3.1信息收集在市农委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建立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部门以及种植业、畜牧水产业、林业、农垦等相关行业间信息收集和交换机制,重点收集农区周围的工业污染源、农用水源水质、危险废弃物贮运等相关信息,为突发事件预警预报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源。3.2监测报告加强农业环境监测体系的设备、能力和信息系统建设,严格执行例行监测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7、明确报告责任人,及时填写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报告表,并逐级报送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遇特殊情况,可直接报告市农委和市环保局。市、县(区)农委依靠现有监测网络,开展例行监测,建立健全预防预警信息数据库,定期汇总、分析、评估监测信息,对突发事件的发生进行预测,提出有效应对措施,及时报告市、县(区)人民政府。3.3预警预报各级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技术咨询委员会对预警报告做出分析判定后,报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变更或结束应急响应。3.4信息发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农委经市政府授权后,将有关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危害、损失、控制等情况及时通过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和公众发布。

8、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3.5宣传与演练市、县(区)农委应深入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章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进行农业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加强预防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公众意识,动员全社会参与农业环境保护活动,做到群防群控、早防早治。市、县(区)农委要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与处理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4应急响应4.1级响应当农业部国家级技术咨询委员会做出突发事件级预警,农业部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级响应预案,省应急处理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后,按照农业部和省农委的统一部署,组织各方面的力量,积极投入突

9、发事件处理工作。4.2级响应发生级突发事件,经省应急指挥部决定,省农委启动级应急响应预案后,市应急处理指挥部按照省农委的统一部署,组织各方面的力量,积极投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市、县(区)政府(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和市级农业、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财政、科技、民政、水利、国土资源、卫生、畜牧水产、林业等有关部门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理工作。4.2.1现场救助根据污染情况,立即通知当地政府,采取必要措施排险、减害,实施现场救助。对发生有毒物质污染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要积极做好防范工作,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或撤离。在污染区设

10、置警示标志,必要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发布有关警示通告。4.2.2控制污染源立即组织环保、安全监管、公安消防部门协同处理,在明确污染源的情况下,立即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或排放。属于化学危险品类泄漏的,必要时召集相关专业人员赴现场处理。4.2.3控制污染蔓延对污染物质可能扩散或传播的途径进行分析、调查和勘查,采取必要措施,堵截扩散或传播途径,对受到污染的农畜水产品进行截留、追回并妥善处置,防止污染扩散和蔓延。4.2.4应急监测立即组织农业环境监测人员携带仪器设备赴现场监测,尽快查明污染物质、污染来源及其危害。4.2.5调查评估对污染事件发生原因、危害程度展开全面调查,对污染事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

11、综合评估。4.2.6结束响应在污染险情或危害排除后,由市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与应急处理技术咨询委员会提出报告,经市农委应急处理指挥部决定,结束本次应急响应。发布警示通告的,由当地农委向发布警示通告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警示。4.3级响应县(区)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与应急处理技术咨询委员会根据各乡镇上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做出突发事件级预警后,经县应急处理指挥部决定,并报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备案,启动级响应预案。突发事件所在乡镇政府和县(区)级农业、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财政、科技、民政、水利、国土资源、卫生、畜牧水产、林业等有关部门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理工作。5后期

12、处置5.1善后处置5.1.1人员安置遭受污染伤害的群众由当地政府妥善安置,伤害较重的群众要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抢救;大气污染毒害区域的群众要转移到安全地带;对饮用水源被污染地区的群众,要及时供应清洁饮用水和食品。5.1.2经济赔(补)偿对能够分清污染责任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成污染事故肇事方负责赔偿损失;对不可抗拒原因引起的突发事件,由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按政策规定实施救济和救助。5.l.3灾后重建对由于污染突发事件造成农业减产、绝收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计划,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和生产自救,弥补灾害损失。5.1.4污染整治查明造成污染事件的原因及污染

13、物质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配合当地政府制定污染整治方案,对被污染的水体、土壤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或措施进行治理与修复,使受污染的水体、土壤尽快恢复原有功能。5.2法律援助受污染损害严重地区的地方政府,应建立社会救助机制,由民政部门统一负责接收国内外救助机构的援助,接受企业和个人捐助等。援(捐)助资金和物资实行统一管理,及时发放到受害人,并做好登记和监督,严禁将救助资金和物资挪作它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法律援助组织,为受害地区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维护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5.3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

14、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实施应急处理。处理完毕后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调查处理报告。6保障措施6.1物资保障市农委建立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重点储备农业环境污染防护用品、化学药品、净化设备、检测试剂、监测仪器等。6.2资金保障处置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市财政局合肥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所致污染损害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按政策规定给予资金补偿、救济。6.3技术保障整合现有资源,逐步建立健全市级农业环境污染检测系统,分级负责本地农业环境污染鉴定、诊断技术指导及污染物质的检测、诊断工作。6.4人员保

15、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提高人员素质。发生突发事件时,相关人员应服从指挥机构统一调配。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予以协助。7附则7.1预案管理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及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由市农委负责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备案、评审与更新,原则上每3年评审更新1次。7.2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不按本预案履行职责、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法规追究责任。7.3制定与解释本预案由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预案。联系人:胡莹市农委农业处联系电话:055l-35384657.4预案实施时间本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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