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中院民事审判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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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审判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各基层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解答已于 2006 年 2 月 17 日经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6】第 3 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供审判实践中参考。二 00 六年二月二十七日目录一、合同纠纷二、人身损害赔偿三、婚姻家庭纠纷四、企业及其承包、挂靠五、其他民事审判若干问题解答一、合同纠纷1、诉讼调解中约定设立不动产抵押,当调解仂议生效后,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又将该不动产与第二人约定设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则哪次的抵押行为具有优先的效力?答:在第三人善意附情况下,办理了抵押登记附时甲行为合法有效,所设定的抵押权具有

2、优先的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抵押权只有经登记方能设定而不是以法院的调解设定。为了提醒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可在调解协议中载明“应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内容。【参考依据:物权法基本原理】2、抵押物毁损灭失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未届清偿期债务的,能否支持?答: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而抵押物毁损灭失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因抵押物毁损灭失不是提前履行债务的法定理由,故人民法院对此不应予以支持。但是,若囚抵押人的原因使抵押物毁损灭火的,债权、请求要求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i 萱至 lJ 于巨绝时,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请求权。若非

3、因抵押人的原因使抵押物毁损灭失的,债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参考依据:担保法第五十一条】3、保证人在己超过保证责任期间或保证诉讼时效的催款通知或回执上签名,能否视为重新提供担保?答:首先应当把握保证责任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区别,分别进行审查。如确已超过保证责任期间或保证诉讼时效的,则应当审查担保人有无重新或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如有,则可以理解为双方就原债务担保达成了新切议,新协议对保证人有约束力;反之,则不能视为重新提供担保。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

4、,应当认定保证人按新的保证合同承担责任。【参考依据:氏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倒催款通知书上的签字问题的批复 】4、村集体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开发商订立房地产开发合同,合同订立后,才转为国有土地,并完成开发项目,其合同效力如何?答:开发商与村集体签订的转让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该集体七地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补办了征收手续转为国有土地,开发商与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了十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或已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则应当认定开发商与国有士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十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效。【参考依据:合同法

5、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5、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起诉债务人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答:债权人转让债权后,通知债务人的行为是使债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债务人的必要条件。缺乏这一条件,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应当是向债务人发出的,而不是受让人发出的。通知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也可以以行为方式作出,但应到达债务人,对债务人放方生效。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起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债权转让人、受让人、债务人三方共同签订转让合同情形下,无需另行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举证证明原债权人因死亡、一落不明、破产、

6、歇业等致使通知不能的,受让人据转让合同或权利转出正明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应予支持。【参考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6、合同没有加盖单位的印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该合同是否成立?答:没有加盖单位的印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合同成立。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以法人名义对外作山的行为应由法人承担责任,加盖印章并非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经过要约、承诺,舣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隋况下,合同对该法人单位没有约束力。【参考依据:氏法通则第三十八条、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7、7、建设工程的转包或分包合同无效,承包人与雇工之间的雇佣合同是否有效?答:雇佣关系与建设工程的承包、转包、分包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合同均是独立的合同,不具有主从属关系,个合同的无效并不会对另一个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导致另一个合同无效。只要雇佣合同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其生效要件,就具有法律效力,不因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参考依据:合同法 】8、买受人购买房屋入住后 1 年后因开发商的原因未办理房产权属证的,可否请求解除合同及请求赔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答:应区分不同情形: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按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二、合同有效且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

8、则应区分情况处理。如果开发商仅仅是迟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买受方可按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开发商的责任。如果是开发商不能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买受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至于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问题,由于未办理权属登记是出卖人的过错所致,其违约行为是延续的,而购房人请求办理房产证是行使物权请求权,一般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参考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建设承包合同因工程造价发生纠纷,应采信造价结算的审计结论还是采信合同约定的数额?答:应区分睛况处理:如果采取招标投标确定造

9、价的,在没有增减工程量部分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款。至于增减工程量部分,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按审计造价决算认定。如果以合同约定确定造价的,则应采信合同约定的数额。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如工程己峻工并已验收,可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参照鉴定结论确定造价;如工程验收不合格,则依最高人儿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参考依据:最高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三条】10、出卖人将车辆转让并交付给买受人,但买受人一直怠于办理过户手续。后双方因代垫公路规费问题引起

10、诉讼,出卖人一并请求判令买受人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该请求应否支持?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将车辆转让并交付予买受人,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但机动车登记办法规定,车辆转让依法应当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在履行过户手续后,才能有效地对抗第二人。因此,出卖人一并请求法院判令买受人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参考依据:合同法 】11、储蓄部门因储户不能提供存折账号密码而拒不办理存折挂失,致储户存款被冒领,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答: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规定,储蓄部门对储户基本信息的审查是必不可少的。但密码是否审查的对象,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密码的性质和功能来看,密码为特

11、定储户所控制与使用,主要用于证明储户的身份并供储户提取款项时使用。对储户基本点氢的审查不一定需信赖于密码,从其提供的其他信息中也可确知储户的身份。故储蓄所因储户不能提供存折密码而拒不办理存折挂失,致储户存款被冒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参考依据:民法通则 、 合同法 、 储蓄管理条例 】12到酒店住宿或吃饭,车辆免费停在酒店指定的地点后丢失,酒店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答:应当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关键在于判定酒店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停放车辆是否构成保管法律关系。如果这种停车服务是经营者综合服务设施和服务环境部分,如车辆的停放地点为封闭形式且有保安人员检查的,消费者将车辆停放在酒店的指定场所被盗,经

12、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如车辆停放在开放式场所,且无专人管理,经营者提供的停放场所只是场地使用性质的,可考虑减轻或免除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参考依据:合同法 、 消费者权盗保护法 】二、人身损害赔偿13、已满十八周岁的在使学生,无经济来源,其订立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其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义该由谁承担?答:已经年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订立所的民事责任应由其本人承担。其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应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本人确无赔偿能力,可参照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61 条的规定,由其父母垫付。14、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如何适用法律?是适用建筑工程合同还是适用

13、承揽合同?答:建筑法第 83 条规定的农民自建是从建设主体即权利主体而言的,不论是农民自己施工,还是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建设,都是属于农民自建。农民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施工,其建设行为受村庄忽然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调整。而农民将自建住宅承包给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活动应当受建筑法规定。【参考依据:建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 】16、企业职工在劳动中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受损害的职工已投保工伤保险的,赔偿权人能否既向工伤保险机构主张权利,又向侵权人请求赔偿?答:工伤保险不能减轻第三人的侵权责任。赔偿权人既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主张权利

14、,又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以及黄松有副院长在公布该解释时的讲话精神,已投保工伤责任保险的雇员如果受到第三人侵权损害,其既可以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也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两者并行不悖。【参考依据:黄松有副院长在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的讲话、2005 年第辑判解研究 】l 7、工人上班时从事与其本人分工无关的工作订百致伤,是否以工伤事故论?答:_工人上班时从事与其本人分工无关的工作而致伤时不能概而论,一般可分三种情况己分别认定:(1)如果工人上班时从事与其本人分工无关的工

15、作是单位指派的,其在从事被指派的工作过程中受伤,属工伤。(2)虽然工人上班时从事与其本人分工无关的工作不是单位指派的,但其是为单位的利益工作而致伤,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予制止或默许的,也视为工伤。(3)工人上班时从事与其本人分工无关也不是为单位利益的工作而致伤,单位没有指派也无法知道的,则不属于工伤。 【参考依据:工伤保险条冽及工伤认定规范】18、发生工伤事故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但该协议未予履行。一方起诉要求履行切议,对方以超过了仲裁时效抗辩,人民法院是否应支持其抗辩?答:不应支持。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这是最节约成本、最自接、最快捷的方法。双方达成赔信协议后,即表明债权债

16、务关系已经确定。谢履行协议,另方可以依据该赔偿协议向法院撤垦诉讼,法隐藏依赔偿协议纠纷受理,可以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自然不受仲裁期限的限制。【参考依据:合同法合同效力之规定】答: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伙企业)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作为-拗争议案件受理,并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处理。【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例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l、人身损害发生后,当事人经协商就损害赔偿达成的协议,能否视为合同?答:可以视为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规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合意,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具有法律效力。如当事人认为合同具有无效或可撤销书由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主张协议无效或者予以撤销。经审查认定合同具有无效或可撤销事由的,麻确认协议无效或者予以撤销;经过审查不存在合同无效或可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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