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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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三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 第三节 涉外仲裁 第四节 司法协助,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一、涉外民事案件 涉外民事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民事案件的程序。 适用的程序规范主要有三种 第一,是国际条约中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 第二,是国内法中专门适用于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规范; 第三,是国内法中的普通的民事程序规范。,(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征,1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不是独立、完整的

2、诉讼程序。它是针对涉外民事诉讼的特点,制定的一种特殊性规定。2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具有专门性和复杂性的诉讼程序。 首先,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之所以具有专门性,因它有不同于非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情况。 其次,涉外民事诉讼法律适用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其遵循的是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一、涉外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是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和当事人进行涉外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准则,也是民事诉讼法涉外编具有普遍性与适用性的准则。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 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是指凡是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涉外民事诉讼,必须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3、。 (二)适用有关国际条约原则 适用有关国际条约原则,是指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应适用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三)尊重外交特权与豁免原则 外交特权与豁免原则,是指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派驻他国的外交代表享有免受驻在国司法管辖的权利。 民事司法豁免权包括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和执行豁免。 管辖豁免是指对享有司法豁免的人提起民事诉讼时,法院不应受理。 诉讼程序豁免,是指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即使同意法院受理案件,也不得在诉讼程序上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豁免是指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即使参加诉讼,法院作出其败诉的判决后,也不得对其强制执行。(四)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 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

4、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原则。,(五)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是指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只能委托我国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而不能委托外国律师在我国代理其起诉,应诉。(六)国外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公证、认证原则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和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是指确立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所依据的指导性的基本准则。 1属地管辖原则。2被告住所地原则。 3. 意

5、思自治原则。 4有效控制原则。(三)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 1特殊地域管辖。 2协议管辖。 3应诉管辖。 4专属管辖。,三、涉外财产保全 (一)涉外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特征 涉外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针对处于诉讼中或诉前的涉外民事案件,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或难以执行时,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他方当事人有关财产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制度。 特征: 1涉外财产保全只能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裁定准许后执行,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 2涉外财产保全中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而国内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在15日内提起诉

6、讼; 3涉外财产保全有监督措施,国内财产保全则没有。,(二)涉外财产保全的程序 1财产保全的启动。 2裁定准许财产保全。 3财产保全裁定的解除。 4财产保全的监督和费用负担。 5申请错误的赔偿。 四、涉外期间和送达(一)涉外期间 1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间。 2当事人上诉和答辩的期间。 3审理期限。 (二)涉外送达 1依有关国际条约规定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1)要求送达的法律文书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外交部领事司负责传递; (2)须注明受送达人姓名、年龄、国籍及其在国外的详细外文地址,并将该案的基本情况函告外交部领事司; (3)附有送达委托书。 3委托我国驻外使、

7、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邮寄送达。 7公告送达。,第三节 涉外仲裁,一、涉外仲裁概述 涉外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或书面协议,因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将纠纷提交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对争执进行裁决的制度。 涉外仲裁与涉外诉讼区别: 第一,两者解决纠纷的主体不同。 第二,涉外诉讼受案范围比较宽泛,它既包括财产权益纠纷,也包括非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涉外仲裁仅受理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第三,遵循的原则和程序不同。第四,涉外仲裁排斥涉外诉讼。 涉外仲裁的原则,是

8、指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在裁决案件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涉外仲裁原则主要有:协议原则、独立裁决原则、公平原则、调解原则、保密审理原则、参照国际惯例原则。,二、涉外仲裁程序(一)申请和受理(二)组成仲裁庭(三)仲裁案件的审理 (四)裁决和执行,第四节 司法协助,一、司法协助概述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互相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或与诉讼有关的行为的制度。二、一般司法协助(一)一般司法协助的概念, 一般司法协助,又称狭义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法院之间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互相代为一定诉讼行为的制度。(二)一般司法协助的途径 1按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 2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3通过驻外使、领馆途径。,(三)一般司法协助的程序 1.我国人民法院委托外国法院进行一般司法协助的程序 2.我国人民法院接受委托进行一般司法协助的程序 三、特殊司法协助 (一)特殊司法协助的概念 特殊司法协助,是指两国法院在一定的前提下相互承认并执行对方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制度。(二)对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三)我国法院判决、裁定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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