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章 其他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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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五章 其他知识产权,第一节 厂商名称权 Trade name一、厂商名称的概念 又称商号、企业名称,是企业进行工商经营活动时用于表示自己并区别于他人的标志。 根据我国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所属行业、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 一个企业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未经核准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企业名称不得违反禁用条款,即禁止使用下列文字和图形:,1、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和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 6、其他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二、性质1.兼具人格和财产的双重属性。 是企业人格特定化的标记,又是企业信誉的载体。2.与商事主体的联系更为紧密。 商号直接依附于商事主体,商号的转让必须连同企业一起转让,不得与主体分离。 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3条: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 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三、厂商名称权 是企业对自己使用或注册的营 业区别标志依法享有的专用权。 法律意义:在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名称时,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使用,避免发生混同;在他人非法侵权而造成损失时,权利人可以要求

3、赔偿损失。 特点(同其他工业产权相比):1、相对的排他效力:仅在其有效登记的范围内享有排他效力,即只有在其所属的同一行业、同一行政区域内享有排他性的专有权。 2、无期限的续存效力:即同企业共存亡。,第二节 地理标记权 (geographical indication)地理标记是表示产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的名称、标记、符号。 来源地标志 又称货源标记地理标记(广义) 原产地名称(狭义) trips和我国采用狭义概念。,一、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的概念 是与商标有关的商品区别标志。 货源标记,即用来表示商品出处的标记,是表示商品于特定的国家、地区、地方所生产、制造或加工而使用的区别标志。例如中国制造、

4、北京制造等。 原产地名称,是标示商品的产出地并表示商品于某种地理条件 或 传统技术有关的区别标志。 如西湖龙井茶、金华火腿、香槟、波尔多葡萄酒、哈瓦那雪茄等。,在商品上使用原产地名称,须具备以下条件:1、原产地名称是确实存在的地理名称,而不是臆造的、虚构的地名;2、原产地名称的使用人,是该产地利用相同自然条件、采用相同传统技艺的生产经营者。3、原产地名称所附着的商品是驰名特产,在原产地以外的广大地区为公众所知晓。,二、特征 (一)不具有个体占有的独占性,是特定范围的生产经营者的共有权。表现在:1、不允许个人独自注册。如商标法中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注册,但

5、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2、在盗用、假冒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的行为发生时,任一权利人即可提起诉讼。 (二)不具有时间性; (三)不具有转让性。,三、法律保护 国内法多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国际上则是国际条约或是双边、多边条约,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知识产权协议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经营者伪造产地;禁止经营者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商标法的保护: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6、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原产地标记工作,负责原产地标记的申请注册和监督管理。,第三节 商业秘密权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术语,有的国家将其称为工商秘密,知识产权协议将其称做未公开信息。 经营秘密,即未公开的经营信息,是指与生产经营销售活动有关的经营方法、管理方法、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专有知识。 技术秘密,即未公开的技术信息,是指与产品生产和制造有关的技术诀窍、生产方案、工艺流程、设计图纸、化学配方、技

7、术情报等专有知识。,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信息性; 2、未公开性; 3、实用性; 4、保密性。三、商业秘密权 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但它不具备传统知识产权的特征,它不具有严格意义的独占性,即权利人无权排斥他人以合法手段取得或使用相同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其保密状态决定其权利的覆盖地域和存续期间。,四、商业秘密的侵权与救济 (一)概念 侵犯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的许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的行为。 (二)具体表现形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窃取 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

8、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 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 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权行为。,(三)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质,原告对于某些事实的证明非常困难,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1.对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的举证责任 由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由原告从正面举证非常困难,由被告证明该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2.对于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 由于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往往非常隐蔽,原告证明此类行为存在困难。国家工商行政管

9、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规定: 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第四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一、概念与特征(一)集成电路是以蚀刻工艺技术将特定模型置于两层以上金属的绝缘物或半导体的涂层上,并使其发挥电子电路技术功能的电子产品,包括布图设计和工艺技术。(二)所谓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多个元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和其部分或全部集成电路互连的三维配置,或者是指为集成电路的制造而准

10、备的这样的三维配置。(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必须具有原创性,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第四条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受保护的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合作为整体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第五条本条例对布图设计的保护,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结合了版权法与专利法的要求。,二、立法保护 1984年美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门立法半导体芯片保护法 198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华盛顿通过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我国已在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

11、与WTO的知识产权协定上签字,承担着保护布图设计的国际义务。 2001年3月28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主体1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布图设计创作者,但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合作者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3受委托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受托人享有。4创作人依其职务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而且主要利用所在的法人单位或非法

12、人单位的设备、材料、资料、场地、经费等进行设计工作,该布图设计的专有权由创作人所在单位享有,除非雇佣合同存在相反规定。,(二)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取得方式: 我国采登记制,即布图设计创作完成后,创作人或其他欲取得专有权的人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取得专有权。 第八条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本条例保护。 第十四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负责布图设计登记工作,受理布图设计登记申请。 第十七条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年内,未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不再予以登记。外国人创造的布图设计除登记外,

13、尚需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协议、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可享受国民待遇。,(三)布图设计权的内容1复制权。复制是指重复制作布图设计或者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行为。2商业利用权,指专有权人为商业目的而利用布图设计或含有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权利。,(四)保护期限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本条例保护。第十三条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专有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法人或者

14、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专有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该布图设计进入公有领域。,(五)布图设计权的限制1合理使用。即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2反向工程。又称“还原工程”,是指对他人的布图设计进行分析、评价,然后根据这种分析评价的结果创作出新的布图设计。运用反向工程对布图设计进行复制,不构成侵权。3权利穷竭。是指布图设计权利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将布图设计或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投放市场后,对与该布图设

15、计有关的商业利用行为,不再享有控制权。4善意商业利用。如果一个人不知情购买了含有非法复制的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而将该产品进口、销售或从事其他商业利用,不追究其法律责任。,5强制许可(1)强制许可,是指国家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不经布图设计权人的许可,授权他人使用布图设计的一种法律制度。(2)强制许可实施的情形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二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三是经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需要给予补救时。,第五节 植物新品种权一、植物新品种 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予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1961年12月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9年我国加入该公约。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两种模式:1.专门法2.专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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