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會补助专题研究计画重要法规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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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重要法規宣導,報告人:綜合處陳美華專門委員 中華民國99年7月,2,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 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及執行同意書 其他相關規定,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3,申請機構應於各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向本會辦理經費結案。(第17點) 申請機構應督促計畫主持人於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繳交研究成果報告。(第18點) 計畫主持人未依規定辦理經費結案或繳交研究成果報告者,本會不再核給專題研究計畫之補助。(第20點) 申請機構未能配合本會獎、補助項目之申請、執行及管理之各項規定者

2、,本會得視情節輕重酌予降低管理費補助比例。(第22點),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1/3),4,第23點 計畫主持人應對各項支出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申請機構應確實審核各項支出憑證,如發現計畫主持人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應不得報銷,並責成計畫主持人改進。 各項支出原始憑證經本會查核發現: 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者,應追繳該項支出款。 有虛報、浮報者,應通知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提出書面答辯,並由本會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審議,審議結果如認定證據確切時,得按情節輕重作成下列處分,並通知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 一定期間(必要時,得無限期)停止受理計畫主持人對

3、本會所有補助申請案。,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2/3),5,自次年度起對執行機構降低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管理費補助比例。 追回全部或部分研究經費。 要求執行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檢討改進。,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3/3),6,業務費流用規定 流入數額未超過原核定金額之20% ,流出數額未超過原核定金額之30%者,得由計畫主持人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辦理。 流入數額超過原核定金額之20%,流出數額超過原核定金額之30%,或變更為原未核定之補助項目經費(如研究設備費、國外差旅費)者,應事前報經本會同意後始得流用或變更之。 研究設備費流用規定 流入數額未超過原核定金額之20%,流出數額未超過原

4、核定金額之30%者,得由計畫主持人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辦理。,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1/7),7,流入數額超過原核定金額之20%,流出數額超過原核定金額之30%或變更為原未核定之補助項目經費者,應事前報經本會同意後始得流用或變更之。 實施校務基金之學校及實施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之機構,研究設備費未依核定清單所核定之項目購置,亦未依規定辦理變更,除依規定辦理經費流出者外,應將未購置項目之研究設備費繳回本會。 因研究計畫需要,擬變更購買之設備項目單價在30萬元以上者,應於事前填列變更申請表經本會同意後,始得變更及採購之。,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2/7),8,國外差旅費規定

5、本項經費如有不敷支用,不得自其他補助項目流入經費支用或申請追加經費。但因特殊情形,須自其他補助項目流入經費支用,或賸餘款流出數額超過原核定金額之30%,或賸餘款變更為原未核定之補助項目經費者,計畫主持人應於事前填具變更申請表並敍明理由,由執行機構於計畫執行期間送本會申請,經本會同意後始得流用或變更之。 本項經費如因故未出國致未動支,不須繳交出國心得報告,應將款項全部繳回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3/7),9,已支用後之賸餘款,因研究計畫需要,須流出至其他補助項目支用時,如流出數額未超過原核定金額之30%,且流入數額未超過擬流入補助項目原核定金額之20%者,得由計畫主持人循行政程序簽

6、准後辦理。 本會95年5月1日臺會綜二字第0950020807號函規定: 實施校務基金之學校及實施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之機構執行國家型科技計畫及大學學術追求卓越發展延續計畫,國外差旅費動支後之餘款,除依規定辦理經費流出或變更外,應繳回本會。 管理費規定 為配合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費用,由執行機構統籌支用,但不得違反政府相關規定。,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4/7),10,如有不敷支用,不得自其他補助項目流入經費支用。 如須流出至其他補助項目支用或變更為原未核定之補助項目經費時,得由計畫主持人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辦理。 本會98年9月11日臺會綜二字第0980066917號函有關管理費

7、報銷方式等規定: 報銷方式:檢附原始憑證報銷,如原始憑證不能分割,且計畫件數眾多,以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造具支出分攤表確有困難者,得按實際支用金額以符合規定之收據報銷。,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5/7),11,帳務處理:須單獨設立專帳登帳,供查核。 賸餘款處理方式:除實施校務基金之學校及實施國立社機構作業基金之機構不須繳回外,其餘機構須繳回本會。 查核方式 1.管理費檢附原始憑證報銷者:於執行結束後3個月 內送本會報銷。 2.先以收據報銷者:由本會至該機構查核。 補助計畫經費(含管理費)不得列支項目 1.與研究計畫無關之開支或非執行期限內之開支。 2.與本會補助經費無關之任何墊撥款項。,

8、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6/7),12,3.購買土地或執行機構本身庫存之物資及現有之設 備。 4.慰勞或餽贈性質之支出。 5.交際應酬費用(因研究計畫需要召開會議而逾用餐時 間所提供之餐點除外)、罰款、贈款、捐款及各種私 人用款。 6.建造購買或租賃房舍車輛、房舍及傢俱之修理維護 等。,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7/7),13,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之約用,應由計畫主持人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約用之;辦理經費核銷時,應檢附核准約用之相關資料。 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分下列三類: 專任助理人員:約用編制外全時間從事專題研究計畫工作者。 兼任助理人員:約用以部分時間從事專題研究計畫工作

9、者。 講師、助教級助理人員(或相當級職者) 研究生助理人員 大專學生 臨時工:臨時僱用之工作人員,已擔任專任助理或兼任助理人 員者,不得再擔任臨時工。,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1/2),14,工作酬金: 專任助理:自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起,專任助理人員之工作酬金依執行機構訂定之標準核實支給。現行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係本會核給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之標準。 兼任助理: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之標準核實支給。 臨時工:按日或按時支給臨時工資,由執行機構按工作性質核實支給。 助理人員約用期間之各項權利義務,應以契約明定之。 如發現有虛報、浮

10、報情事,依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23點辦理。,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2/2),15,98年12月4日臺會綜二字第0980088651號函規定: 執行機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執行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進用之助理人員,如屬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所稱之臨時人員,且經認定適用勞基法者,每年12月31日前應依該要點及本會規定,填具臨時人員進用情形彙整表,連同前揭臨時人員進用計畫表及運用成效檢討報告一併函送本會。,約用助理人員補充規定(1/3),NEW,16,99年5月17日臺會綜二字第0990034594號函迴避進用規定: 執行機構執行本會補助各類專題計畫,

11、自即日起,應迴避新進用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專任助理、兼任助理及臨時工,如有違反規定,不予核銷相關經費。 本會97年8月29日臺會綜二字第0970056134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約用助理人員補充規定(2/3),NEW,17,99年3月19日臺會綜二字第0990020546號函應建立出勤管控機制規定: 本會補助各類專題研究計畫,如有依規定約用專任助理人員、兼任助理人員及臨時工者,應依規定建立適當之出勤管控機制並加強內部管控。 99年4月21日臺會綜二字第0990025149號函應建立積極有效管控機制規定: 執行本會補助各類專題研究計畫,如有依規定約用助理人員

12、者(包括專任助理人員、兼任助理人員及臨時工),有關助理人員之進用程序、出勤管控、工作酬金之請領及撥付等作業,應依會計法、審計法及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等有關規定建立積極有效管控機制並加強內部查核。,約用助理人員補充規定(3/3),NEW,18,95年8月28日臺會綜二字第0950044846號函: 全程計畫執行期間僅有1個計畫編號(以3年期計畫為例,編號最後3碼為MY3),一次核定並簽約,第2年或第3年計畫如擬追加經費,須俟該年計畫開始執行後始來函申請。 經費按年分期撥付:每1年經費均分2期撥款,第2年及第3年經費之分期撥款金額,須俟計畫主持人依規定期限至本會網站線上繳交第1年及第2年計畫進度報告並

13、經本會學術處審查及確認後,始發函通知執行機構。計畫主持人如未依規定繳交期中進度報告、研究計畫之預期成果不能達成或研究工作不能進行時,本會得隨時終止執行該計畫,並通知執行機構依規定處理。 經費結報:於全程計畫執行期滿後3個月內,依規定辦理經費結報。,新制多年期計畫相關規定(1/4),19,3年計畫執行期間,計畫主持人如因研究計畫需要,擬將第2年或第3年計畫經費清單核列之項目提前支用者,得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於原撥付之款項內調整支用。 96年3月19日臺會綜二字第0960013932號函: 新制多年期研究計畫經費流用(流入或流出)百分比之計算,係按每一補助項目(業務費、研究設備費)之全程

14、計畫核定補助總金額為計算基數。 非實施原始憑證就地查核之機構,每年得將當年度已支用經費之原始憑證,先行送本會辦理報銷。,新制多年期計畫相關規定(2/4),20,第2年、第3年計畫經費撥款,執行機構應檢視每一計畫已撥付款之支用百分比(實支金額/已撥付金額),每一計畫支用百分比達70%以上者,或未達70%已敘明原因經本會同意者,始得請撥下一年計畫經費。執行機構請撥每一計畫第2年、第3年計畫經費之第1期款時,須檢附每一計畫已撥付款之支用明細報告表(格式同經費收支明細報告表)送本會。 98年12月18日臺會綜二字第0980091355號函: 有關新制多年期專題研究計畫各年核列國外差旅費之支用及出國心得

15、報告之繳交,規定如下: 3年期計畫3年均核有國外差旅費,且3年均已出國,依規定,3年均須依實際出國之目的(出席國際學術會議、赴國外出差或研習、赴大陸出差或研習、國際合作計畫)繳交出國心得報告。,新制多年期計畫相關規定(3/4),21,3年期計畫3年均核列國外差旅費,如僅其中1年(或2年)有出國,其餘2年(或1年)因故未出國致未動支經費: 應將該2年(或1年)未動支之國外差旅費繳回,以憑修改為不須繳交出國心得報告。(請於收支報告表內註明) 未出國致未動支之國外差旅費,如因研究計畫需要,擬流出至其他補助項目或變更為原未核定補助項目,執行機構須事先報經本會同意後始得流出或變更之。 計畫主持人如因各年

16、核列之國外差旅費不敷支用: 將3年之國外差旅費合併使用,3年僅出國1次,3年均繳交同一份出國心得報告。 將任2年之國外差旅費合併使用,僅出國1次,則該2年繳交同一份出國心得報告。,新制多年期計畫相關規定(4/4),22,99年2月9日臺會綜二字第0960011767號函: 本會補助各類專題研究計畫(含1年期及新制多年期計畫各年計畫)項下核列之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差旅費、赴國外或大陸地區差旅費、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出國差旅費,自即日起,如因研究計畫需要,擬變更出國之目的(如參加國際會議、研究、實驗等),計畫主持人應於事前填具變更申請表並敘明理由,由執行機構送本會申請,經本會同意後始得變更之。 至前揭三項國外差旅費原核定之出國人員、人數、次數、天數或地點之變更,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規定,得由計畫主持人敘明理由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於原核定經費項下列支。,國外差旅費變更出國之目的,NEW,23,研究計畫所有支出原始憑證應分類整理並裝訂成冊。 執行研究計畫辦理科研採購時,應依補助合約書第四條規定辦理。 執行研究計畫所購置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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