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房地产法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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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法名词解释:1、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使用其占有的土地并享有收益及一定处分的权利。2、住房部分产权是指城镇居民对按标准价(优惠价)购买的公房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受益权和处分权,并可以继承。3、住房公积金是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纳,存入个人公积金账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的基金。4、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5、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6、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屋

2、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能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有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8、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9、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有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的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10、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列入国家计划,由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的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11、房地产关系是指人们取得、开发、利用、经营和管理

3、土地、房屋而形成的社会关系。12、土地所有权按,是指土地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13、房地产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房地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形式房地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4、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有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15、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和工程建设所需要的用地。16、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17

4、、房屋共有是指两个以上主体对同一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与公有不同,房屋公有的主体是单一的,它只能是国家或某一集体组织;而房屋共有的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18、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有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房屋预售又称“卖楼花”。19、契约是在房地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就当事人订立的契约,按房地产的一定比例向原不动产所有人一次性征收的税。20、房地产纠纷,是指当事人因有关房地产的权益而引起的争议。21、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从广义上讲,建设用地

5、是指已利用土地中的一切非农业生产用地。22、临时安置补助费,是指拆迁人对拆迁人或者住房承租人在过渡期内自行过度可能发生费用的补助,通常又称过渡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23、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条例中称“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接受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聘任和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由委托方与受托方订立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24、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25、行政处理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自己的

6、职权范围内,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房地产纠纷直接作出处理决定。这种处理可能是根据发生纠纷的当事人的要求而作出的,也可能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的做出的。2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27、国际建设征收土地,是国家运用其行政权力把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行为。28、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地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房地产他项权利进行登记,从而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29、房地产转让合同是指房地产转让人与受让人或者原受让人与新受让人之间签订的转让转让房地产的协议。30、城镇土地使用税是

7、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31、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32、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33、所谓的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所实施的物业管理。34、土地增值税即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35、成片开发是指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讯等公用设施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或者进行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以

8、及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并对这些地面建筑物从事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成片开发经营即包括对土地的大规模综合开发,又包括对开发后的房地产的经营活动。36、土地开发视为扩大土地的可利用面积和提高土地利用深度,通过劳力、技术和资金地投入将土地由自然资源改造为经济资源。土地开发包括对为利用土地地开发,也包括对被破坏土地或利用不合理、不充分的土地进行的开发。37、城市居民私房,是指城市居民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38、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协议。39、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

9、的贷款。4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固定资产投资额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41、城市公房,是指座落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42、土地使用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加纳补偿、安置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43、房地产交易是指房地产产权的变更和转移,其形式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44、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是指贷款人用信贷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贷款。45、房产税是以城镇房产为征税对象,以房产价值或租金为计税依据的一种税。46

10、、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平整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47、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48、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49、狭义的房地产税,是指以房地产为课税依据或者主要以房地产开发经营流转行为为计划依据的税,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有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契约和土地增值税。50、代管侨房是指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无合法代理人或者所有权不清楚的华侨私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政府房屋管理部门代为管理的行为,他不同于委托代管的民事行为。51、房地产市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

11、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城市房地产、房屋租赁等交易活动的总称。52、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使用其占有的土地并享有收益及一定处分的权利。53、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人或土地使用人地投入和收益的补偿。54、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开发和交易提供各种媒介服务活动的总称。它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业务项目。55、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 案例分析(一)1、下面的实例说明什么问题?甲有一栋房产,价值 500 万元,甲在乙银行借款 200 万元,甲又欠丙 银行200 万元未还。如果乙和丙 银行作为债权人要求甲用该房产清偿债务而且没有采取诉讼保全的措施时,其

12、债权 具有平等效力。然而当甲把该房产抵押给乙银行时,乙银行就对甲的房产拥有物权,其在向甲请求还款时就能够优先于丙银行得到清偿。答、物权具有优先权,而债权具有平等性。)优先权是物权的享有者排除在物上设定的债权或后设定的物权的权利。在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 权优 先于债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权相互之间不存在优先效力问题。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 债权不管 设立时间的先后和数额的差别,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2、下面的实例说明什么问题?甲将其自行车借给乙用,被丙盗走,甲作为所有人有权要求丙返还。如果甲将其自行车卖给乙,双方订 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在自行车没有交付

13、之前,被丙盗走,那么甲作为所有人有权 要求丙返还自行车。乙作为债权人不能要求丙返还财产,因为 乙与丙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乙只享有 债权上的 请求权,其只能要求甲履行合同。答、物权具有追及权,即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 债权 原则上不得对抗第三人。债权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因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原则上中只能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而不能向第三人提出请求3、下面的实例说明 A 与 B、A 与 C、A 与 D、A 与 E 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A 是一块毗邻公路的土地的所有人,他因贷款而把土地的一半的价值抵押给 B 且债务没有偿清。 A 通 过书面合同把土地的一部分租赁给 C,租期 5

14、 年, 该协议是在抵押之前达成的。A 把土地的 1/4 信托给 D 管理,收益归其中学时代的母校。E 的土地与 A 土地相邻 ,他一直取道 A 的土地上的公路,他要求继续享有 A土地上的通行权。答、在 A 与 B 之间是抵押关系、A 与 C 之间是租赁关系、A 与 D 之间是信托关系(或存在地上权关系)、 A 与 E 之间是地役权关系。案例分析(二)1、案例分析:1983 年春,被告 A、B 随其父在野外开 垦了一块荒地,种植土豆等蔬菜以解决家中吃菜问题。 至 1992 年时,两被告仅在此地边缘种植,其余大部分地未予种植。1994 年秋季,原告 C 在听他人说此地已几乎无人种植的情况下,遂与家

15、人对此地进行了平整。1995 年春季,原告 C 准备在平整后的土地上种植时,两被告前来阻止,说此地是其早年开垦, 这几年虽然未种,但并没有放弃使用 权。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后经镇司法所主持调解未果。 1996 年春, C 又准备在此地进行种植时,发现地已由两被告种上,遂向区人民法院起诉,以此荒地是自己在1994 年秋开垦的,要求两被告归还此地的使用权。两被告答辩称:此地是我们早年开垦的,大部分地虽已经两年未种,但我 们并没有放弃此地。原告去平整地 时,我们已经讲明是我们的。我们考虑原告出了一定的劳务,所以才让他种了一年。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11

16、 条、第 17 条之规定,非经 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任何个人都无 权对国家所有的荒地 进行开垦使用。因此,原、被告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开 垦荒地,是错误的,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81 条第 1 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13 条的规定,该院于 1996 年 6 月 5 日判决如下:将原告 C与被告 A、B 争执的土地收 归国有。法律对荒地的所有权有无明确的规定?如果就荒地归属发生争议应当如何解决?答:物权法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 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 乡级人民政府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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