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援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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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论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援助内容摘要法律援助特别是是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援助,是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施。法律援助工作与构建社会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系密切。提提高法律援助的管理能力,不不断改进和完善法律援助机构构自身工作机制,对于有效解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谐发展意义重大。少数民族地地区农牧民由于缺乏经济能力力和法律方面的知识,每当遭遭受侵权后,成为急需政府和和社会援助的特殊群体。因此此,加强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工作,努力实现法律援助“应应援尽援”的工作目标,是当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 关键词少数民族地区区 法律援助我国现有法律律援助制度关于援助对象的规规定、关于受援人

2、权利的规定定,均较为严格,即援助层面面限定较窄。法律援助条例例第十条规定在六种情况下下,民、行案件的公民因经济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可以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援助;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十一条、十二条规定,五种刑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公民,可以以申请法律援助或者由法院指指定辩护。因此使一些经济困困难,但不在受援范围规定之之内的困难群众,和一些条件件略高于困难标准的困难群众众,难以得到法律援助的服务务。究其根源主要是法律援助助受政府财力限制。以肃北北为例,现有享受最低生活保保障待遇户121,其中城镇镇人口占1103人。未成年年人达1340人;残疾人2297人,占全县人口数的6649%;老年人533人,占

3、全县人口数的147%。这支潜在的法律援助受援队队伍是十分庞大的,群众的法法律需求也呈现多样化。根据据抽样调查的结果,更多法律律援助范畴以外的法律问题正正在困扰困难群众,比如城市市的房屋土地拆迁,医疗事故故纠纷等。现有的法律援助案案件范围,不足以跟进困难群群众日益增长的援助需要,实实践中供需矛盾日益明显。长期以来,人们在生活习性性、受教育程度、教育方式、对事物的认识接受等方面受受民族习俗的影响很大。这使使得民族地区法律援助工作面面临的大背景与工作开展状况况与其他县相比,具有独特的的特点,表现在:第一、受受民族习俗影响较深。法律意意识不强。第二、群众解决决问题讲武力,法制观念淡薄薄。第三、受封建迷

4、信思想想影响较深。第四、牧民居居住较分散,交通不便,寻求求法律援助十分不便。民族地地区大多系边远山区,群众分分散居住在大山沟里,山高路路远,交通十分不便,有的地地方至今仍未通车,靠马和骆骆驼,最远的从家里到乡要一一天,从乡到城区要一天,往往返就要四天,群体寻求法律律援助十分不便。第五、经经济落后,民生困难,无钱打打官司。民族地区往往都是穷穷地区,经济落后,群众收入入不高,往往靠外出务工挣钱钱养家糊口,除去生活支出,所剩无几,连寻求法律援助助的交通费用都支付不起。第六、法律援助数量庞大。其合法权益受侵犯案件时有有发生,法律援助工作量大,实现“应援尽援”目标任务务重,压力大。第七、法律律援助工作受

5、经费等因素制约约,举步维艰。民族地区由于于其“边、山、穷”等共性,财政困难,人才难引进,法法律援助工作受经费、编制、人员素质等因素影响,开展展十分困难。仅月一名专职律律师,没有交通工具,其设置置与业务发展极不适应。由于于经费不足,办理的法律援助助案件远远不能满足需求量,供需矛盾突出。第八、法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等其他援援助措施衔接不够。针对这这些特点提出建议:一是网网络建设,在各镇乡建立援助助站,村设援助点,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龄委分别设立职工、未成年人人、妇女、残疾人、老年人法法律援助工作站,在主要劳务务输出基地设立外出务工人员员法律援助工作站。二是队伍伍建设,各援助站落实122名

6、工作人员,保证正常工作作开展。援助中心增编至100人,面向社会公招具有律师师资格的执业人员专职从事法法律援助工作和法律援助管理理工作。三是基础设施建设,各援助站配齐办公用房和必必要的办公设施,援助中心建建设独立的办公房,配置交通通工具,确保工作开展需要。1、现行法律援助条例例主要针对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在民族族地区,可以考虑把患重大疾疾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人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侵侵犯纳入援助范围。2、由由于受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重男轻女的现象特别严重,建议将民族地区妇女申请法法律援助条件放宽,不用审查查经济状况。3、少数民族族地区涉嫌家庭暴力的,无论论男女都应提供法律援助。4

7、、少数民族地区家庭财产产权利受侵害,如公路、水电电站等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中损损坏农民家庭财产的,免费提提供法律援助。现行的民事事、刑事案件500元的补贴贴标准与律师办案收费有一定定程度的差距。尽管我们将出出台新的案件补贴办法,调高高补贴额度,但仍无法比拟社社会律师承办案件的费用。法律援助的受援人通常缺乏乏法律意识,文化素质偏低,长期的无助状态造成他们思思想偏执、固执己见、疑心重重重。这些当事人既不能正确确理解和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关系,又难以听取和接受律师师的意见,要求律师根据自己己的错误主张办理,使律师在在办案过程中难以得到当事人人的理解和密切配合,增加了了办案难度。当事人带来的的障碍和压力,迫

8、使律师花精精力去克服当事人的心理障碍碍,猜测当事人的性格、意图图、判断其意识真伪,调整受受援人的心理障碍,排除来自自他们自身的干扰。律师在处处理这类案件时常常感到力不不从心,导致法律援助的服务务质量总体上远远低于有偿服服务的质量,当事人的合法权权益得不到很好的维护,法律律援助的社会信誉面临严峻挑挑战。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对这些标准难以掌握。一是是外来人口户籍是农村的,只只要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村委委会一律出具“生活困难”;二是肃北地区出具经济困难难证明掌握在最低生活保障线线。有相当一部分没有法律服服务购买能力的公民被排斥在在法律援助之外,使法律援助助和法律服务市场之间形成了了一个“都不管”的地带,

9、处处于这个地带的少数民族公民民既无法获得法律援助,也无无法购买到法律服务,其合法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从司法保障体制来说,法律律援助和法院诉讼费的缓、减减、免是国家司法保障机制中中的组成部分,法律援助应包包括律师法律援助和法院诉讼讼费的缓、减、免两方面。法法院诉讼费的缓、减、免本身身是国家司法保障体制的一部部分。目前,我国仍以律师法法律服务作为法律援助主线,法院诉讼费的缓、减、免方方面尚未统一纳入法律援助范范畴。在受援人的诉讼权利出出现阻碍情况下,法律援助也也难以贯彻到底,作用也就大大打折扣。所以,现行法律援援助仅给予法律服务援助的规规定,不足以对受援人权益的的充分保护。1、法律援助助的责任

10、主体与社会保障的责责任主体高度契合法律援助助的责任主体是政府,社会保保障的最终责任主体也是国家家或政府。其原因是:第一,法律援助和社会保障都是维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基本社会会制度,而维护社会稳定是国国家繁荣的基础,也是政府的的基本责任;第二,政府具有有强有力的手段对社会弱势群群体实施有效的保护,以维护护社会公平,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2、法律援助和社会保障的价值值取向高度契合法律援助和和社会保障都是法律赋予公民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社会保障障是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基本生生存权的必要手段,而法律援援助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司法法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一律平等”的原则是我国宪法法所确定的一项重要的政

11、治与与法律原则。法律援助制度作作为保障公民无论贫富都能平平等实现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度因此,从广义上讲,社会保保障也应包括司法保障,因为为他们的终极目的都是为了维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3、法律援助和社会保障的功功能高度契合法律援助和社社会保障的功能都是稳定经济济、政治和社会秩序。社会保保障借助国家力量解决社会上上大量存在的失业、贫困和疾疾病等社会问题,起到对社会会经济进行干预和对国民收入入进行再分配,使社会上的弱弱势群体能分享到经济发展的的成果,消除社会成员的不安安全感,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定和发展。法律援助的社会稳稳定功能表现在:当弱势群体体由于司法上的劣势地位难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法法

12、律援助可以改变他们在司法法上的劣势地位,弱化其对社社会的排斥感和逆反心理,从从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4、法律援助和社会保障的服服务对象高度契合社会保障障是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保护的社社会收入分配政策。法律援助助是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权益的司法救济制度。在我国国,法律援助主要针对弱势群群体而设立的。只要受援对象象是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而因经经济困难的及确实无能力或无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用的,均可寻求法律援助。在在少数民族地区,弱势群体的的主要特征是经济收入低、生生活质量低、社会地位低和心心理承受低,他们的生存困境境体现为就业难、生活难、住住房难、子女教育难、医疗难难和法律

13、救助难,社会保障和和法律救助从不同的角度对社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救助,形成成对弱势群体完善的救助系统统。1、法律援助是社会保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部分现代社会保障是政府和和社会为了解除或预防某些社社会经济风险对社会成员造成成的威胁,通过一系列公共措措施,为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发展提供的一种保护,是现代代社会实现保护人权的一种重重要手段。向不特定的人提供供诸如社会保障和法律援助这这样的特定的公共产品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援助助属于社会保障这个体系中的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诸如如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等等共同构成对贫弱者的社会保保障体系。2、法律援助在在社会保障体系中以间接救助助方式实现终极目的

14、国家不不仅要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公公民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 而且要为公民行使权利和实实现权利提供保障。特别是在在需要法律帮助而又无力支付付法律服务费用时, 国家必必须提供援助。3、法律援援助作为司法人权保障制度在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居核心地位位社会保障以保障人权为核核心,集中体现了国家对需要要采用社会保障手段解决各种种社会问题的意志,其核心是是对社会成员基本人权的保障障。法律援助保障弱势者获得得法律救济的权利。法律救济济是人权保障的最后手段,是是对受到侵害的权利的补救与与恢复,对损害或侵害行为予予以纠正和惩罚,没有权利的的救济,基本人权的保障往往往会落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度的建立也正是为了弱势者不不

15、受经济困难的制约,享有与与普通公民同等的法律救济权权,保障司法公正,实现法律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肃北的社会保障和法律援援助制度的建设处于各自推进进阶段。加强两者关系研究的的紧迫性日益明显。按照人们们的一般理解,社会保障体系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内容容。事实上,法律援助在社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不容忽视视的重要地位。尽管法律援助助与一般概念中的社会保障有有所不同,但在构建和谐社会会的过程中,法律援助同样具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将少数数民族群体的法律保护纳入法法律援助的轨道,是社会保障障制度规范发展的必然要求。参考文献:1、肃北22008年2010年法律律援助统计表、工作总结报告告2、贾午光:调动资源源,有效组织,充分发挥法律律援助的职能3、沈红卫卫:论法律援助的性质及功功能4、槐杨:法律援援助供需矛盾解决途径之探索索5、张敏杰著:中国国弱势群体研究6、胡玉玉霞:论法律援助的两个基基本问题7、包毅:法法律援助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重大作用8、李中春:法律援助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建9、宫晓冰主编:中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研究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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