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公路实务肖勇刚讲义2012(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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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六部分 公路法相关规定 一、公路法中公路建设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责任 (一)公路的建设资金 1.财政拨款 2.贷款 3.资本金、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4.集资 集资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二)公路建设的基本程序 1.项目建议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3.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 4.编制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 5.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6.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7.项目实施; 8.竣工验收; 9.项目后评价。,二、违反公路法的相关法律责任 (一)对路产造成危害行为的法律责任 1.使用公路中的危害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使用公路中的危害行为 (1)将公路作为试

2、车场地 处5000元以下罚款 (2)违规使用公路造成路损的 处1000元以下罚款 (3)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公路 处30000元以下罚款,2.非公路使用的危害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有违法设置物 处5000元以下罚款 (2)破坏、损坏、移动公路工程设施的 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 1.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法律责任 对于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如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m、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lOOm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由交通主

3、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2.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施工的法律责任 对于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施工,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提出警告,待完善防护措施后复工或限期迁出规定范围;对已经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另处不超过公路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 3.阻碍公路建设或抢修的法律责任 阻碍公路建设或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公路上擅自没卡、收费的法律责任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

4、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部分 公路建设管理法规和标准 一、公路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一)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中华考试网(),(二)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三)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四)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五)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六)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

5、业承包工程范围,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一)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 1.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管理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2.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

6、可上岗作业。,3.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二)公路工程承包人安全责任 1.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2.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

7、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3.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4.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中华考试网() 5.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以及安全监督部门报告。,(三)公路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8、与报告的规定 1.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

9、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4.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三、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一)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分级标准 1.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公路工程

10、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第一类: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第二类: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第三类: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2.一般质量事故分级 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300万元之间。 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150万元之间。 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50万元之间。,3.重大质量事故分级 重大质量事故分

11、为三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二)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规定 1.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级管理规定 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12、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2.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相关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公路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养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2)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

13、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站和部质监总站,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四、公路工程验收条件与内容 (一)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依据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二)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主要工作内容,1.交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2)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3)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4)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

14、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中华考试网(),(5)竣工文件编制完成; (6)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2.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三)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主要工作内容 1.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通车试运营2年后;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

15、位认定;,(二)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五、公路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一)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依法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不得规避招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当依法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行贿等不合法手段谋取中标。,第二

16、十五条 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第二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设计变更虚报工程量或者提高单价。,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经项目法人批准,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委托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但不得转包或者二次分包。 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转包。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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