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s 技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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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PS 技術協議 通用條款及細則 最終用戶權利 UPS 技術協議 UTA02012008 版 請仔細閱讀本 UPS 技術協議的下列條款及細則。透過在下面表明您同意接受本協議的條款及細 則約束,您即與 UNITED PARCEL SERVICE GENERAL SERVICES CO.(UPS)簽署了一 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 本協議包含 (1) 本通用條款及細則(包括其附帶之附件 A(定義 通用條款及細則),(2) 最終用戶權利(包括其附帶的附件 A(定義 最終用戶權利)、附件 B(UPS 技術)、附件 C (許可地域)(因該等最終用戶權利可能依其條款而不時變更),以及 (3) 前述任何部

2、分中 援引之文件;該等文件均由援引而包括在內。您特此證實您已經閱讀且完全理解在此處發佈的 最終用戶權利。協議在您存取和使用 UPS 技術期間可能向您呈現不止一次。除非協議版本有所 變更,每次呈現均為證實共同簽署的協議,而非建立附加或另外協議。 就協議而言: 客戶意指作為您之雇主的人 (1) 且已獲分配您在註冊您存取的第一個 UPS 技術時所使用的 UPS 帳戶,倘若該註冊需要 UPS 帳戶,(2) 且已獲分配您在首次使用您存取的第一個 UPS 技術 時所使用的 UPS 帳戶,倘若該註冊無需 UPS 帳戶但在使用時需要之,或者 (3) 當您存取的第一 個 UPS 技術在註冊和使用時均無需 UPS

3、 帳戶;而且 您意指(依適用)您作為個人和客戶。 您聲明和保證:您已屆法定成人年齡,而且(若適用)您能夠代表客戶依照有關法律簽署關於 UPS 技術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倘若於任何時候您不再有權就某 UPS 帳戶代表客戶依照有關法 律簽署關於 UPS 技術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您不可以再將該 UPS 帳戶與 UPS 技術一起使用。 通用條款及細則 1. 定義。本協議內帶下劃虛線的術語具有如本文附帶之通用條款及細則附件 A和最終用 戶權利附件 A所闡明的含義。倘若最終用戶權利的條款與本通用條款及細則有任何衝突,須以 本通用條款及細則為準。 2. 許可證授予。 2.1 範圍。在遵守本協議條款及細則的前提

4、下,UPS 特此授予您且您接受在 UPS 技術之許 可地域內使用該 UPS 技術及關聯技術說明文件的一份有限度、可撤銷、不可再許可、非排他、 不可轉移的許可證。最終用戶權利包含附加的通用許可證權利和限制,以及針對具體 UPS 技術 的許可證權利和限制。 2.2 通用限制 UPS 資料與軟體。未經 UPS 書面同意,您不得,而且須令您的員工和代理 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再許可、揭露或傳遞 UPS 資料。未經 UPS 同意,您同意不修改(包括 對軟體的糾正)、複製、出租、出借、抵押、分發、再分發、再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UPS 資 料或其任何部分,而且特此放棄由適用法律授予的此等權利,除非此等棄權無

5、法執行。您同意 不複製軟體;但對您根據本協議之使用所需者不在此列,而且您得僅出於存檔目的而製作軟體 的一(1)個備份副本。此備份副本須包括 UPS 的版權和其他所有權聲明,而且受制於本協議 的全部條款及細則。即使本協議中有任何相反規定,您不得以外包時間分享或服務局的方式使 用軟體。 3. 出口法律保證。除非經美國法律或獲得軟體或資訊所在司法轄區的法律授權,您不得使 用或另行出口或再出口軟體或資訊。具體而言,軟體或資訊不得被出口、轉運或再出口 (1) 至 受限地域(或給其某個國民或居民)或 (2) 在美國財政部 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名單或 美國商業部 D

6、enied Persons List 名單或 Entity List名單上列名的任何人,該等名單可能被不時修 訂且可在http:/www.treas.gov/ofac/index.html和http:/www.bis.doc.gov找到。 4. UPS 資料。 4.1 智慧財產權之物主身份。您確認並同意,UPS 擁有 UPS 資料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和利 益,或有權向您核發 UPS 資料的許可證。您確認,您未曾獲得對 UPS 資料的任何物主權益, 而且將不會因本協議而獲得對 UPS 資料的任何物主權益。您在任何時候都不會採取或有意許可 將以任何方式損害 UPS 或其授權人就 UPS 資料之權利的

7、行動。UPS 及其授權人保留於此未明 確授予關於 UPS 資料的全部權利。 4.2. UPS 資料與 UPS 技術之變更。UPS 可隨時更新、變動、修改或增補任何或全部 UPS 資 料和(或)UPS 技術。 5. 支援服務。 支援與維護。UPS 得不時依其獨自決定為軟體提供支援或維護(支援服務)。您特此 授權 UPS 及其特許代理人(支援提供者),為了提供支援服務,或者 (1) 經由網際網路或 其他手段(這可能需要由 UPS 或支援提供者在您的電腦系統上安裝附加軟體(支援軟 體)以遠端方式,或者 (2) 經由在雙方同意之特定時間的現場登門造訪,存取軟體、您可 能與軟體合用的其他應用程式及您的電

8、腦系統。您進一步授予 UPS 和支援提供者就向您提供支 援服務而言合理必要之操縱和修改軟體和您的電腦系統、應用程式、文件及相關資料的權利。 然而,您同意任何支援服務將由 UPS 獨自決定提供,而且協議內任何條款均不得解釋為令 UPS 負有提供任何支援服務之義務。 5.2 存取專屬資訊。您確認並同意,在 UPS 或支援提供者提供支援服務時,您可能揭露, 或是 UPS 或支援提供者可能觀察到,您的資訊和資料;而且除非 UPS 曾在已簽署之保密協議 中另行同意,此等資訊和資料須視為非機密。此外,您確認由 UPS 或支援提供者所利用的遠端 通訊會話可能經由網際網路達成,而網際網路天生不安全;而且您同意

9、 UPS 或支援提供者不需 為在網際網路上發生的任何洩密負責。您在向 UPS 或支援提供者要求支援服務時應將前述內容 考慮在內。 6. 暫停;期限及終止。 6.1 權利之暫停。UPS 可在依其獨自決定暫停您經由 UPS 技術或依任何其他方式存取 UPS 系統之任何部分的權利,進而包括但不限於 (1) 防止存取 UPS 系統或 UPS 技術之任何不符合本 協議之條款及細則的部分,(2) 糾正 UPS 系統或 UPS 技術中的實質錯誤,或者 (3) 遵守法律、 條例或規則或法院或其他具合法管轄權機關的判決。 6.2 期限。本協議須自您由點選瀏覽而表示同意時生效,而且須在其後於依本文之規定而 終止前

10、完全有效(期限)。 6.3 終止。 a. 任何一方均可終止本協議,且 UPS 可透過向對方提出書面通知而隨時隨意終止 於此授予的任何或全部 UPS 技術許可證。 b. 儘管有前述規定,倘遇後列情況,本協議將無需 UPS 採取任何進一步行動而終 止: (1) 對通用條款及細則第3、4(第三句)、7或10節或第 2.2 條之違背;(2) 您的破產、破產 程式開始、企業改組、民事再生、特別清算或關於您的任何其他破產程式,或者倘若您具有指 定的接管人、管理人、行政管理人或清算人或透過結束業務決議,或者某法院發出具此作用的 命令;或者 (3) 倘若您是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或客戶係一合夥企業且該合夥企業被解

11、散。 6.4 終止之效力。 a. 一旦本協議因任何原因而終止,據此授予的全部許可證須立刻終止,且您須立 即停止和中斷對 UPS 資料的存取和使用,並銷毀由您持有或控制的全部 UPS 資料。 b. 一旦某 UPS 技術的任何許可證終止,您須立即停止和中斷對該 UPS 技術和相 關 UPS 資料的存取和使用,而且銷毀由您持有或控制的全部該等相關 UPS 資料。 6.5 終止後條款之繼續有效。在本協議出於任何原因而終止後,通用條款及細則第1、5、7- 9、12諸節,第4.1、6.4和 6.5 諸條及附件 A,以及最終用戶權利的各節和在最終用戶權利第 3.2 條中指明的各條,須繼續有效。 7. 機密資

12、訊、商業秘密、資訊。 7.1 揭露。在期限內及之後,您不得使用(除因與您據此之履行相關而獲許可者外)、揭 露或許可任何人存取任何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於 UPS 資料中所包含的任何商業秘密)。在期 限及之後五(5)年內,除非由法律另行規定,除因與您據此之履行相關而獲許可者外,您不得使 用、揭露或許可任何人存取任何機密資訊。您確認,若您違背本通用條款及細則第 7 節,UPS 依照適用法律可能無法得到適當補救、可能蒙受無法彌補之傷害,而且將有權尋求公平之救 濟。您同意以不低於您保護自己之機密或專屬資訊的慎重程度保護此等機密資訊和商業秘密。 如果依照任何法律或法庭命令規定有必要揭露機密資訊,您須充分提

13、前地通知 UPS,以使 UPS 有合理機會表示反對。 7.2 集合。除本協議所明確許可者外,您不得集合資訊或導出或開發使用資訊的資訊、服 務或產品。 8. 保證。 8.1 由客戶。您聲明和保證,(1) 客戶的總部不在受限地域內;(2) 您將不在受限地域內使用 UPS 技術;而且 (3) 您不是,且客戶亦非,受控於在美國財政部 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名單或美國商業部 Denied Persons List 名單或 Entity List名單(如它們所可能被不時修訂且可在 http:/www.treas.gov/ofac/index.html和http:/w

14、ww.bis.doc.gov找到)上列名的任何人,或受限地域 的法人、國家居民或政府。 8.2 免責聲明。 a. UPS 當事人保證在向您交付軟體之日期起九十(90)日內,該軟體將實質上以 如該軟體之相應技術說明文件所描述的方式運作。UPS 就違背前述保證的唯一責任為更換任何該 等軟體。除前面兩句之保證中所述者外,UPS 資料係以含所有錯誤且概不保證的方式且以其 現狀提供。對於 UPS 資料的狀況、品質、耐用性、準確性、完整性、性能、未侵犯第三方權 利、適銷性、安靜享受、或適合於特定目的或用途,UPS 不給予或承擔任何明示或默示、法定或 其他保證、聲明、擔保、條件、承諾或條款,而且所有該等保證

15、、聲明、條件、承諾及條款均特 此在法律所許可的最大限度內予以排除;在交易或使用過程中出現的任何保證亦如此。UPS 不保 證 UPS 資料中的缺陷將得到糾正。由 UPS 或任何 UPS 代表給予的任何口頭或書面資訊或意見均 不造成保證。 b. 您進一步確認並同意,UPS 或支援提供者根據於此之第 5 條對您的電腦系統、 文件及相關資料的存取,只是為了方便代您提供支援服務;您依然須獨自負責備份您的系統、 應用程式、文件及資料。由 UPS 或支援提供者根據本協議提供之任何支援服務或支援軟體均以 含所有錯誤且概不保證之方式提供,而且 UPS 對於任何此等支援服務或支援軟體不作任何 明示或默示保證。在不

16、限制前述內容普適性的前提下,UPS 特此明確否認相關於根據協議提供 之任何支援服務或支援軟體和所有關聯之忠告、診斷及結果之所有保證,包括但不限於適銷 性、不侵犯第三方權利或適合特定目的之保證。您確認並同意,UPS 將不對支援服務中之任何 錯誤、忽略、拖欠、缺乏或不合格負責。 c. UPS 當事人不擔保對 UPS 系統的持續、不間斷或安全存取,而且對該等 UPS 系統的存取可能受許多在 UPS 控制範圍之外的因素干擾。UPS 當事人對因此類幹擾而造成的任 何類型損害不承擔任何義務。 d. 有些司法轄區不允許限制默示保證,因此本條的限制及排除可能對您不適用。 本協議賦予您特定法律權利。您可能享有其他因司法轄區而異的權利。您同意和確認,本協議 所規定之責任與保證的限制與排除公平合理。 9. 責任限制。 a. 即使本協議中包含任何相反規定,在適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對於因合約違 約、侵權行為(包括疏失)、不法行為、UPS 資料之使用或其他原因,由本協議導致之任何間 接、後果、懲罰性、懲戒性、多重、附帶或特別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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