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第六讲国际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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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主讲 : 蒋言斌 教授 博士,第六讲,知 识 产 权 国 际 调 控体 系,2,在现行的调整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法律依据有两类即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条约、协定,基本上形成了调整基于知识产权的取得、使用和保护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的法律体系,其调控的法规要素根据其产生的法律依据而不同。如基本法与特别法、国内法与国际法、综合法与部门法等,本文以地域为划分标准,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方面的知识产权调控体系。 随做我国参加WTO,在知识产权方面与国际融合的步伐和节奏加快,自1980年我国参加WIPO(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后,逐步形成了有我国参加并履行的国际知识

2、产权保护义务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调控体系。本文中国际调控体系中知识产权法律主要是我国已参加的国际公约和协议。日期是在我国的生效日期即成为成员或缔约方的时间。,特定法律制度,小飞守角制作,知识产权,版权,工业 产权,商标权,专利权,伯尔尼 公约)(1886-1992) 录音制品公约(1961-1992) 世界版权公约(1952-1992),专利合作公约(1970-1993) 布达佩斯条约(1977-1995),马德里协定(1891-1989) 尼斯协定(1867-1986),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1980) Trips协议(1994),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883-1984),商

3、业秘密,4,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980年6月3日)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1985年3月19日)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989年10月4日)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92年10月15日) 世界版权公约 (1992年10月30日),国际知识产权法律调控体系,5,录音制品公约 (93年4月30日) 专利合作公约 (94年1月1日)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分协议 (1994年4月15日) 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条约 (1995年月日) 微生物国际保藏的布达佩斯条约 (95年的7月1日) 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 (1994年8月9日) 的尼斯协定,6,主要内容,一、why-知

4、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目的(难点),二、how-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途径,三、what-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内容(重点),7,一、why-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目的(难点),8,中国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之路,9,1973年美国转让专利收入32亿美元,1986年增至65亿美元,其中80%是海外公司中获得,80%以上是高技术。1989年日本确立了成立技术贸易市场的构想,有效刺激了企业对外的专利许可证贸易。日本制作所靠签订专利许可合同,每年收入专利转让费高达70亿日元。美国幸福杂志列出了世界上销售额最高的50家工业公司竟然是一致,这些销售额最高的公司,也正是拥有专利最多的公司:德国西门子公司拥有2万件专利,日本的松下

5、电器公司每年申请高达1万件以上,日本的日立公司仅1975年一年申请量达2万件。1980年统计,日本申请专利和应用新型的件数占世界总数的40%,前苏联占15%,西德占8%,英国占5%,其它占22%,而美、日、德、苏、英又是当时世界上经济发达,在产业国际竞争中最具有实力的国家,因此。科技成果成为重要的战略资源,知识产权就是一种资源的核心资源,是核心竞争力的源泉。,10,西方发达国家所拥有的专利数量大约占全球专利总量的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资料显示,在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等关键技术领域,西方发达国家所拥有的专利数量大约占全球专利总量的,而他们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在经贸活动中正发挥着

6、越来越大的作用,发达国家通过知识产权的创造、占有、许可、转让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11,部分国家发明专利授权量排行(1997),12,1、外国在中国“跑马圈地”,2001年专利八大部类专利归属调查,13,国内外专利申请量比较,14,国内外专利授权量比较,15,2002年、2003部分外国中国注册的商标统计,16,我国产品在海外申请注册商标中约有15遇到已被抢注的尴尬局面。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曾有超过80个商标在印度尼西亚被抢注,有近100个商标在日本被抢注。有近2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2002年公布的123个中国名牌产品的品牌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香港地区的调查中,竟有近50的企业

7、没有在美国、加拿大注册;近60的企业没有在香港地区注册;近80的企业没有在澳大利亚注册。同时,有近812的商标在美国、澳大利亚和香港地区被以非中国企业所有人名义进行了注册。,17,Why what How who Where When ?,18,Why-知识产权?,19,Coca-cola公司商标及其装潢,20,伯尔尼 公约)(1886-1992) 录音制品公约(1961-1992) 世界版权公约(1952-1992),专利合作公约 (1970-1993) 布达佩斯条约 (1977-1995),马德里协定(1891-1989) 尼斯协定 (1867-1986),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

8、7-1980) Trips协议(1994),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1883-1984),21,关税壁垒,技术壁垒,法律壁垒,GATT WTO,PCT Trips,WIPO,22,国外的知识产权立法情况,成员国,23,中国入世后更加需要知识产权,1、WTO对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三大冲击: 降低关税、开放市场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中国入世后重要的 国际国内义务;,3、知识产权制度是国际三大贸易(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的“游戏规则”。,24,1、著作权法第二条;,2、商标法第十七条;,3、专利法第十八条;十九条;,How-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途径,25,知识产权国际

9、保护的TUJING,1、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条约,2、双边协议,3、互惠协议,26,6、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公约 (1992年10月30日),27,28,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互惠协议,29,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30,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依据: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第二条、 (本联盟各国的国民待遇),第三条:某类人享有与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待遇,31,自然人的国民-依据国籍法所承认的享有该国国籍的 人。具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人,只要具备其中一国国籍, 就符合国民条件。,法人国民-按照成员国公法和私法承认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根据私法产生的法人被

10、认为是该国国民,如果在另外一个成员国有实际上的总部,也是总部所在地国家的国民。,国民:自然人和法人,32,营业所:实际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住所。,住所:并不要求是法律认可的住所,但必须是较长时期的住所,切能够进行实际联系的住所。,固定住所和营业所,33,国民待遇适用于各国法律授予其 国民的一切利益,即该成员国的 法律正如其他适用于该国国民一样, 也必须适用于其他成员的国民。,但国民待遇可以保留。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不允许 外国人或外国机构来充当本国的代理人或代理机构,而 由本国指定。中国专利法(19条、20条),34,2、最惠国待遇原则(TRIPS4条),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某一成员提供其他国国民

11、的任何利益、优惠、 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适用于全体其他成员之国民。 但一成员提供其他国国民的任何下述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 不在其列: 1)由一般性司法协助及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引申出且并非专为 保护知识产权的; 2)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或罗马公约所允许的不按国民待遇、 而按互惠原则提供的;,35,3、透明度原则(TRIPS 63条),1各成员所实施的、与本协议内容(即知识产权之效力、范围、 获得、执法及防止滥用)有关的法律、条例,以及普遍适用的 终审司法判决和终局行政裁决,均应以该国文字颁布;如果在 实践中无颁布的可能,则应以该国文字使公众能够获得,以使 各成员政府及权利持有人知

12、悉。一方成员的政府或政府代理机构 与任何地方政府或政府代理机构之间生效的与本协议内容有关的 各种协议,也应予以公布。,36,4、优先权原则,申请人在一个成员国内首次提出工业产权的申请后,又在特定 的时间内(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 又将同一发明创造想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可以将其首次申请 日作为有效申请日,既后一申请可享受首次申请日的优先权。,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三十条;英国专利法第15条, 法国专利法增补的第十三条第二款;美国商标法 第四十四条之四;日本专利法第四十三条等都有优先权 规定。,巴黎公约第四条:,37,5、专利、商标独立原则,依据巴黎公约第四条之二,专利就同

13、一发明在不同国家取得的专利是相互独立。,(1)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向本联盟各国申请的专利,与在其他国 家,不论是否本联盟的成员国,就同一发明所取得的专利是互 相独立的。 (2)上述规定,应从不受限制的意义来理解,特别是指在优先 权期间内申请的各项专利,就其无效和丧失权利的理由以及其 正常的期间而言,是互相独立的。,38,3、透明度原则(TRIPS 63条),1各成员所实施的、与本协议内容(即知识产权之效力、范围、 获得、执法及防止滥用)有关的法律、条例,以及普遍适用的 终审司法判决和终局行政裁决,均应以该国文字颁布;如果在 实践中无颁布的可能,则应以该国文字使公众能够获得,以使 各成员政府及权利持

14、有人知悉。一方成员的政府或政府代理机构 与任何地方政府或政府代理机构之间生效的与本协议内容有关的 各种协议,也应予以公布。,39,(3)本规定应适用于在其开始生效时已经存在的 一切权利。,(4)在有新国家加入的情况下,本规定应同样适 用于加入时各方面已经存在的权利.,(5)在本联盟各国,因享有优先权的利益而取得的专利的有效期间,与假设没有优先权的利益而申请或授予的专利的有效期间相同。,40,6、强制许可原则,依据:巴黎公约第5条,)申请之日起年,授权之日起满年,可以申请强制实施 许可 )申请之日起年,授权之日起年以前,不能申请前强制 实施许可,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自己的权利,没有正当理由不实施

15、或不 充分实施,各联盟国都有权采取立法规定实施强制许可. 条件:,4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42,三、WHAT-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内容,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980年6月3),2、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1985年3月19日),3、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 (1989年10月4日),4、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92年4月15号),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4年4月15号),43,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年6月3日),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共21条。 1、宗旨:在全世界范围内,维护和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 保护,鼓励创造性活动。在充分尊重各联盟独立性的前提下, 使保护工业产权和文学艺术作品而建立的联盟的管理趋于现代化 并提高效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承担了有关知 识产权事务,属于实体条款的只有第二条即知识产权的定义, 其他条款是关于建立该公约的基本原则、组织机构设置、职责 和主要活动。,44,2、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1985年3月19),始于1883年3月20号,现行的是1968年斯德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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