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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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刑法、民法 国家根本法国家基本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专门安全法规 地方行政法规 国家安全标准 国务院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综合法规 消防、矿山安全、交通安全法 安监条例、规章、规程、规定等 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各省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等 安全生产法 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 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会议通过, 2002年 11月 1日施行。这部法律共 7章,共 97条, 11300多字。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目 录n 第一章 总 则 n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2、 n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n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n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n 第六章 法律责任 n 第七章 附 则 ( 1)三大目标: 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2)五方运行机制: 政府 监管与指导; 企业 实施与保障; 员工 权益与自律; 社会 监督与参与;中介 支持与服务。( 3)两结合监管体制: 国家安全生产 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专项监管 相结合。 ( 4)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安全中介

3、服务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 5)四个责任对象: 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 从业人员责任方; 中介机构责任方。( 6)三大对策体系: 事前 预防对策体系 ;事中 应急救援体系 ; 建立 事后处理对策系统。 ( 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责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报告并如实反映安全生产事故。 ( 8)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 知情权; 建议权; 批评

4、、检举、控告权; 拒绝权; 紧急避险权; 依法向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9)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 自律遵守规章的义务; 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危险报告义务。( 10)四种监督方式: 工会民主监督; 社会舆论监督; 公众举报监督; 社区报告监督。( 11) 38种违法行为: 政府监督部门及人员违法行为 5种、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 30种、中介机构 1种,从业人员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 2种。( 12)对单位和个人的七类处罚方式: 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和行政处罚; 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

5、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 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等处罚; 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 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特色内容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由省十届人大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5年 7月 1日起施行。 条例 共 6章, 54条,近 10000万字。包

6、括:总则、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保障、事故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 1)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明确了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3)作出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 4)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作出了规定。( 5)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作出了规定。 ( 6)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卫生的义务及从业人员知情权的规定。( 7)对相关场所安全距离作出规定。( 8)明确了乡镇和街办在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9)明确了事故调查组组成的规定。( 10)对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依据 安全生产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

7、了细化,更具有操作性。 1、 事故条例 基本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经2007年 3月 28日国务院第 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7年 6月 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 493号) 事故条例 共分 6章 46条,共 5500多字。分:总则、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第六节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 事故条例 与原有规定的区别 事故条例 与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和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决定 相比,主要在以下 9个方面有了较大突破:适用范围;生产安全事故的内涵;事故等级的界定;事故上报程序、时限、内容;事故调查处理、批复的权限和程序

8、;事故法律责任;事故责任处罚;事故调查处理效率;事故处理原则。 事故条例 与原有规定的区别(一) 项目名称 事故条例 规定 原有规定内容 特点适用范围 ( 1)规定适用于生活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2)对那些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调查处理,规定可以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1) 处理决定 的适用范围是企业。( 2)原规定中没有考虑。 适用范围更加明确 生产安全事故的内涵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暂时终止或者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处

9、理决定 事故是指 “伤亡事故 ”,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进一步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内涵 事故等级的界定 将事故划为划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将事故划分为 5个等级,即: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统一了事故等级的口径。 事故上报 程序、时间和内容( 1)规定了事故逐级上报的原则。( 2)规定了时限要求。( 3)对事故报告的内容作了统一、具体的规定。 ( 1)受理事故报告的部门较模糊 ;( 2) 事故报告时限未作规定。( 3)未作具体规定。 统一了事故上报程序、时限和内容。 事故调查处理和批复的权限和程序

10、( 1)在事故调查上:明确由政府负责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实施;( 2)在事故报告批复上:规定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负责事故报告的批复。( 3)在事故处理上:规定应当由有关机关按照事故报告、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罚。首次对事故调查处理、批复做出具体、明确规定。 事故条例 与原有规定的区别(二)项目名称 事故条例 规定 原有规定内容 特点事故法律责任规定了事故发生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地方政府、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当事人、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违纪违规,对事故瞒报、谎报、

11、迟报、造假的违法行为都作了规定。 只是对有关事故的个人违法行为做出了法律责任规定。 事故责任更加明确。 事故责任处罚 (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处一年年收入的 40% 至 100% 的罚款;(2)可对事故发生单位处 1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可处罚 1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还规定对相关人员视情节给予处分、追究刑事责任、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等。 对单位处罚和个人处理上,处罚力度加大。 事故调查处理效率 ( 1)事故发生之日起 60日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延长不超过 30日日;( 2)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 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延长 30日内做出批复,最多延长 30天。 处理决定 只规定伤亡事故处理工作 90天结案,不得超过 180天。 缩短了事故调查时间,减轻负担。事故处理原则 “五不放过 ”原则。 “四不放过 ”原则。 强化了事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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