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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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件的诉讼费收费标准离婚案件每件交纳 50 元至 300 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 2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离婚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一)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 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二)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 到一百元;(三)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四) 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3.超过

2、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五) 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 有争议 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本市具体规定为: 离婚案件(涉及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 交纳五十元,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 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交纳一百元,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案件交纳 一百元(无争议金额的) 。相关法律可参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二)

3、 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 50 元至 300 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 2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 100 元至 500 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 5 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 5 万元至 10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 50 元至 100 元。离婚案件的诉讼费怎么承担可以提出被告承担。但是,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一般是由双方协商,双方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来确定。离婚诉

4、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 50%。离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每件 10-50 元;如果涉及分割财产,财产的总额不超过一万元,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超过部分增收 1%作为诉讼费;该诉讼费由谁承担,在案件结束时,由人民法院确定。家庭财产案件征收的费用,按双方争议财产的价值计算诉讼费,价值在 100

5、0 元以下,每件 50 元,1000 元至 5 万元,按 4%征收,即标的4%+10 元;5 万元至 10 万元的,按 3%征收,即标的3%+510 元;10 万元至 30 万元部分,按 2%征收,即标的2%+1510 元;20 万元至 50 万元的,按 1.5%征收,即标的 1.5%+2510 元;5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按 1%征收,即标的1%+5010 元;100 万元以上的,按 0.5 征收,即标的 0.5%+10010 元。离婚何时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根据婚姻法离婚条款释义: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

6、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

7、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探析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案例一:程男与顾女 1997 年结婚,1998 年生育女儿程甲。2006 年程男与顾女通过诉讼离婚,双方争议在于女方的工资收入情况。顾女单位证明其月收入为 750 元,程男认为证明不实,并通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查询了顾女的养老保险月均缴费工资基数为 2200余元。法院最终采纳了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的查询证明,并依此判决分割双方的财产。 案例二:张某欠某公司原料款 13 万元,该事实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执行法官到张某家中扣押财产时,张某的妻子拿出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主张家中所有财

8、产都归女方和孩子所有。 案例三:裴某与王某结婚前,裴某依法注册了一家公司。公司注册资金 210 万元,裴某出资 95 万元,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婚后则担负起所有家务和负责照顾婆婆。五年后,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裴某名下的公司股份价值的 50%给自己。裴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对原告提出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案有异议。经评估,诉讼时,裴某任董事长的公司的资产已近 4000 万元。 二、当前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出现的主要问题 从审判实践看,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之争。夫妻财产以财产取得时间为限,可区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结婚时往往无财

9、产记录,而婚后一旦夫妻关系恶化,往往产生财产归属之争。 2、夫妻共同财产的隐匿、转移纠纷。夫妻一方隐匿财产或隐瞒收入的情况,即使在婚姻正常的情况下也常发生,所谓“私房钱”的存在,从一定程度上说明隐瞒收入或财产的情况并非个别人所为。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尽可能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份额,采用隐藏、转移、毁损或提供虚假证据等办法,在法庭上虚假陈述。这种现象常见于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收入情况不甚了解或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离婚纠纷中。 3、经营收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纠纷。以股权为例,当事人拥有股份时,如果股份前景看好,当事人双方往往都争着要求单方拥有股份而支付给对方补偿款;而如果情况相

10、反,则当事人往往双方都要求得到补偿款,股权由对方拥有。另一方面,如果股份来自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其实还涉及到其他股东的意志和利益。 三、我国法律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根据现行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第一:约定优先原则。契约自由是财产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完善夫妻财产制应进一步体现的精神。约定财产制正是这一精神的具体体现。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要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这也是诉讼法上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重要体现。法官只有在当事人分割共同财产问题上出现争议时,才需要依法居中裁判。 但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应该是自愿、善意、合法的,没有

11、规避法律、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第三人利益。否则,该约定属于无效。 上述案例二就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涉案的张某和其妻子利用在离婚案件中分割共同财产的约定,转移财产,从而希望达到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这样的案件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债务人往往将所有的财产归另一方或子女所有,自己承担所有债务,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动局面,致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假离婚、真逃债,不但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极大的破坏了法律的严肃和公正,危害甚大。 第二,平均分割原则。在我国,共同共有的基本形式有两种,即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的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对共

12、有财产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有。基于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在分割时,夫妻应该平均分割财产,即一人一半。这也是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 第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过错责任是民法领域中一般的、普遍的原则,而过错归责的基础在于过错,它是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同样,在婚姻家庭领域,我们不能无视过错的存在,而不给过错方任何的警告和惩罚。所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婚姻过错也应该与夫妻财产的分割相联系。在离婚案件中,追究当事人的过错,并将其作为一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通过多分或少分夫妻财产的方式对有过错的当事人进行惩罚,对无过错的当事人给予补偿。 第四,保护妇女、

13、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原则。在社会上,相对于成年男人而言,妇女、儿童、老人处于弱者地位,因此社会有必要强调其权益的维护,顺应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时代潮流。 四、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及问题的解决 1、工资、薪金、奖金等金钱收入的分割。这些收入往往表现在现金以及存款上,而且数额比较确定,因此对这些共同财产分割时,着重平均分割的方式。 案例一反映的是法院如何面对共同财产的虚假收入证明问题。对于现实生活中离婚一方出具的工资、薪金、奖金收入证明,由于是单位为自己员工出具的证明,出于维护本单位职工利益等因素,可能会出现虚假收入证明。因此,从现实情况看,如果另一方认为该证明可能名不副实,可以通过调查对

14、方的劳资部门或人事部门,或者查询对方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用、个人所得税情况等来反驳,当事人确实难以取证的,可以申请法院依职权取证,从而使得离婚双方争议的工资、薪金、奖金等金钱收入处于尽可能的公正状态,有利于法院公正分割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2、股权的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股权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如何分割?案例三反映的就是这个问题。 我国婚姻法对于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作出直接的规定。但是根据该法有关规定之精神,可以认定:夫妻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无论从各国的立法例,还是我国的婚姻法看,一般对于夫妻财产是以一般共同制为原则,即夫妻所有婚后财产,不论

15、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以约定个人所有为辅助。但是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否作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问题上,司法界的看法有分歧。从公司法原理看,股东向公司出资后,其出资的财产权转化为股权,股东成为其公司的成员。股权可以转让,具有交换价值,正因如此,股权才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其他财产一样,可以成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一种。 2001 年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把股权列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中的一种,但该法把“生产、经营的收益”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列举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可以推定包括了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而享有的股权。笔者认为,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权仅由向公司出资的股东享

16、有,而在夫妻之间股权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行使,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权益。 此外,夫妻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其股权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有利于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因为享有股权,就要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就要付出一定的劳动,其股权增值部分则体现了这种劳动的成果。这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成果,虽不是另一方直接参与所获,但与其从事其他劳动有不可分离的关系,理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分享。 如果夫妻中仅有一人为公司股东,在夫妻共同财产制解体时如何分割,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参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的规定处理。(1)夫妻中的股东一方向其他股东说明要分割股权的情况,由全体股东进行表决,以过半数同意为条件,不同意分割的股东应当购买要分割给夫妻非股东一方的股权,如不购买则视为同意分割。(2)如果全体股东表决同意分割,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于应分割给夫妻非股东一方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3)根据股东表决的结果和其他股东是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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