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与赔偿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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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用法律案例分析课程作业 离婚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与赔偿相关制度学号:2008324030924学院:商学院班级:财务管理 0802 班姓名:王玉娟电话:15103320898离婚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与赔偿相关制度- - 1 - -离婚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与赔偿相关制度“洞房花烛夜,金榜题名时” 。结婚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甚至是古人四大喜事之一。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观念意识的改变,结婚甚至变成了爱情的坟墓。婚姻,若非天堂,即是地狱。离婚便是逃离“地狱”的不二法门。2009 年,我国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夫妻有 171.3 万对,比上年同期增长 10.3%,高于办理结婚登记 9.1%的增长率。离

2、婚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随之而来的,已不仅是单纯的两人关系,还有子女、财产等诸多关系,尤其是关于夫妻双方财产分割问题,更是备受瞩目。从经济学角度讲,要想有收益取得,必然会发生成本的支出。所以,不论是出于什么目的或原因,要求离婚或被迫离婚,都是要指出成本的,或道德成本,或心理成本,或法律成本,或货币成本等等。离婚必然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特别是夫妻共有财产。当协议离婚不成,除子女问题外,财产分割问题往往是焦点。因为财产分割的结果直接决定了,在这场离婚事项中,谁是在经济上真正受益者。是否能降低无过错方的受害程度,是否能达到真正惩罚过错方的效果,我认为至关重要,这是对受害方权益的维护,也是对过错方

3、的惩罚。下面就结合在课堂上看到的两个案例来谈谈我的观点和看法。案例一:马琳离婚案2009 年 9 月 27 号各媒体爆马琳与张宁益离婚了,传马琳婚姻是有小 3 的介入。2010 年 6 月 23 日下午 2 时,马琳和张宁益离婚案在北京大兴法庭开庭审理。由于原被告双方对财产争议较大,案件未能当庭宣判。曾经的一对璧人,如今对簿公堂,关键因素不仅是两人的感情,更是利益的推动。现在焦点主要集中在马琳的房产、轿车和广告代言费。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财产划分规定: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与赔偿相关制度- - 2 - -(一)工资、奖金;(二)生

4、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也就是说,除非

5、马琳与张宁益有约定,否则两人在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便归夫妻共同拥有,也就是说张宁益有权依法在离婚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分割马琳在婚后的所得。即,如果上述财产均是真实的,且张宁益能举证,那么这些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张宁益有权要求分割。案中可能涉及隐藏、转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些共同财产是可以均分的,而且如果是因为

6、“小三”的介入,且有证据表明确实是应为这个原因导致离婚的。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 条规定,因第三者介入而导致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处理财物时应照顾无过错一方和子女利益。在本案中,张宁益作为无过错方,离婚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与赔偿相关制度- - 3 - -应得到适当的照顾。虽然法律上是这样规定的,但是也需要考虑现实情况。作为国家运动员,马琳的收入远高于张宁益,所以在分配比例上应高于张宁益,不应该平均分配,否则对于马琳是不公平的。无论他们离婚的真正原因是什么,从法律上,其夫妻共有财产应秉持平均分配又兼顾

7、公平的原则,进行财产分割。案例二:突然归来的丈夫顾学庆,20 年前抛妻弃子离开家后杳无音讯,20 年后他重新回到这里却异常冷漠,还要和妻子儿子分割家里拆迁换来的三套房子。在当初顾学庆离家出走后,妻子带着年幼的儿子艰难生活,还要承担顾学庆的大笔债务,母子两人过的十分艰辛。丈夫回来后,妻子同意了离婚,但这却是丈夫夺取房子的第一步。双方矛盾不可调和,后来妻子将犯有重婚罪丈夫告上法庭,法院判他犯有重婚罪。出了监狱的顾学庆还要继续状告妻子儿子夺回自己的房产看了这个案例,同学们都很气愤,总觉得这世上怎么有这样的人,但是讲到法律对这个案件的审理,我确实更加想不明白也更加气愤。从法律上将,这里涉及到了重婚罪、

8、无效婚姻、离婚后财产分割等问题。但这里主要分析的是关于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顾学庆是有权利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房的。虽然,顾学庆在这 20 年未尽到丈夫、父亲的义务,但宿赛仙没有与其离婚或申诉离婚,这 20 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拆迁补偿房为夫妻共有财产,顾学庆有权要求对其进行分割。但法律也会对无过错方进行补偿。所以,朱赛仙也向法院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要求顾学庆赔偿精神损失费、对儿子的抚养费、以及顾学庆出走时带走的财产折算等等,共计 17 万元。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条

9、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与赔偿相关制度- - 4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以,在这个案件中,宿赛仙可以得到补偿、损害赔偿等。究竟谁是最后的赢家很难说,还好顾学庆最后撤诉,否则最终结果未必有利于他。但是从上面的案例,我觉得宿赛仙的法律意识是有待提高的。既然十几年前发现丈夫与他人同居,就应该与其离婚。找不

10、到人时,应在 2 年后到法院宣告其失踪,成功后在申诉离婚。我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虽然,法律会向无过错方倾斜,但对于这种不负责任的人,只能在道德层面对其进行谴责。通过上述两个案例,我们不难发现,法律是偏向于无过错方的,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进行维护,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害。但我认为,仅仅这样是不够的。如果离婚是因为感情不和等正常原因以外的原因引起的,那么有过错的一方承当担责任要更大。有人说,中国离婚率越来越高的原因之一,便是离婚成本过低,没有惩罚力度。当某些人认为,离婚收益大于离婚成本时,才会要求离婚。所以,提高离婚的成本,对抑制离婚率的提高有

11、很明显的效果。提高离婚的成本的关键,就在于离婚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和相关赔偿制度。我认为,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在维护无过错方的前提下,应根据各自的收入情况,按一定合理的比例进行;对于相关赔偿,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量化金额。既要合乎人之长情,又要公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坚持依法治国,就要坚持依法治国离婚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与赔偿相关制度- - 5 - -与以德治国相统一,两者相辅相成,相互补充。作为大学生,我们应自觉树立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有人人学法、人人守法、人人用法,才能够形成全民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和发展,离不开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法律是行为最低标准,如果连基本的法律都不遵守,这个人的道德水平也不会高到哪去。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基础性工程。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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