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权利客体析疑

上传人:宝路 文档编号:6600229 上传时间:2017-09-12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5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知识产权权利客体析疑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知识产权权利客体析疑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知识产权权利客体析疑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知识产权权利客体析疑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知识产权权利客体析疑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知识产权权利客体析疑》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客体析疑(1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权利客体析疑龙文懋 首都师范大学 副教授关键词: 知识产权/客体/智力成果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既保护智力成果、也保护非智力成果,既保护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也保护非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既保护劳动、也保护投资,而许多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并未纳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今天“知识产权法”已经名不副实,它保护的对象并不是“知识”,而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也不完全是“智力成果”。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是“无形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以保护创造性智力成果为目的的。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就专利权、著作权而言是切合的,但若

2、认为商标权的权利客体也是智力成果则不尽妥当。因为商标是商誉的象征,而商誉是产品的生产、管理、服务等一系列智力和体力活动的综合,不能简单地将其归结为智力成果。(注:商标权的权利客体到底是什么颇为费人索解,有人认为就是商标标识,商标标识设计中蕴涵着智力创造,构成商标权的客体;有人认为商标标识只是形式客体,实质客体则是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商誉。现今人们比较倾向于后一种看法。笔者认为,商标是商誉的象征,但又不仅仅是商誉的象征,它还包括特殊的进货渠道、良好的客户关系、人们的心理认知等各种对商家有利的条件,总体地看,它会带来竞争中的优势地位,该优势地位

3、通常与人们的认可程度相关联。)只有在对“智力成果”作宽泛理解的基础上,才能将商标纳入智力成果的范围,但如此解释的话,岂不是人类创造的所有成果都可以纳入知识产权法的范围?和通说观点不同的是,本文认为知识产权是抽象的权利,它没有具体的客体。一、财产的分类: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民法中财产的传统分类,是依据权利客体将财产区分为有形(体)财产与无形(体)财产,前者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物品、土地、房屋等等,后者则包括股票、债券、知识产权等。有形(体)财产的权利客体是具体有形之物,而无形(体)财产的权利客体是无形之“物”,比如知识成果,票据等等。上述分类是建立在财产权一定有客体的认识基础之上。但是笔者追问的是

4、,所有权总是有客体的吗?具体到被划入无形财产的每一种类型,如股票、债券、知识产权,它们都是有权利客体的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该权利客体又是什么?下文拟考察之。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在英语中,无形财产或无体物有几种表述:intangible property, res incorporrales, chose in action , things in action 等等,对应地,有形财产或有体财产则分别表述为corporeal property, res corporeales, chose in pos session, things in

5、 possession 等等。其中 intangible 和 corporeal 这样的词汇都是描述型的,字面的意思是“无形、有形”,指的是客体能否为人直观地感知和把握。如果将“无形”理解为对象难以为人直观地感知和把握,那么如石油气、电力等等就都有理由被归入无形财产范围,从而无形财产不但包括股票、债券、知识产,还包括电力、石油气等等。股票、债券、知识产与电力、石油气显然不能划为同一类型的财产,所以将“无形”理解为客体难以为人直观地感知和把握显然不妥,这种看法关注的是财产的外在特征,未能揭示不同财产的内在属性的差别,而石油气、电力等“无形”财产与债券、股票、知识产等无形财产的内在区别是十分显著的

6、:石油气、电力虽然无形无迹,但是客观存在,并可以直接呈现自己,亦即可以通过特定方式为人们所感知,也可以“捕获”;而债券、股票则很难说是客观存在的,它们只是权利凭信,记载了某种权利关系,因为它们无法直接呈现自己,所以只能以约定的标记、凭信代表。那么知识产是类似电力、石油气那样的难以直观感知和把握、却可以直接呈现自己的财产,还是无法直接呈现自己,只能通过标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记、凭信代表的财产,如同债券、股票那样?这个问题有一定的难度。首先,商标和著作、专利是不同的,如果认为商标权的客体是商誉,那么由于商誉无法直接呈现自己,只能以“识别性标记”

7、商标来代表,所以可以认为商标的性质与债券和股票类似;至于著作和专利,由于它们可以借助语言呈现自己,我们能够将其固定,性质与石油气、电力等类似,所以将它们看成“无形”并不准确,(注:因此人们常常附带解释说,知识产权虽然是“无形”财产,但是可以“有形化”。)有人将商标、著作、专利等知识产笼统地称为“无形财产”,同时指出它们“可以有形化”,这实际上混淆了财产客体的“自我呈现”和通过人为地约定代表性标记来指代。那些无法呈现自己、只能以标记代表的财产,包括股票、债券、商标等等,实际上不具备特定权利客体,称它们为“无客体财产”较之“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更为准确。由于存在有客体财产和无客体财产,我们更倾

8、向于接受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另外两对表述:“无形动产(chose in action, things in action)和有形动产(chose in possession, things in possession)”。前者有时也被翻译为“无形准动产”,其中“准”字的意思可以解释为可以合法占有、但是尚未占有,这些财产包括版权、商标、专利等。从字面上看,无形准动产的意思是“诉讼”中的财产,有形财产的意思是“占有”的财产。这两个表述揭示了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的区别:无形与有形,不是根据财产的外在特征、亦即客体能否为人直观感知

9、区分,而是根据财产的内在本质的不同来区分。无形财产往往是潜在的财产,(注:当然,并非所有无形财产都是准财产,债券就是既定财产。)只有通过“诉讼”才能够真正成为财产,比如,拥有专利权和版权并不意味着拥有实在的财产,如果不能成功地进行商业运作,它们就不可能转化为实际的收益,甚至可能带来负收益,成为消极财产。在这个意义上,知识产只是准财产。而有形财产总是表现为一定的外在有形(如房屋、电器)或无形(如电力、石油气)之物,占有它们也就意味着拥有财产。(注:有形财产有的也是准财产,比如江、河、湖、海、山脉、草原本身无从计量财产价值,虽然它们也可以作为财产标的。详见梁慧星等主编中国财产法(法律出版社 199

10、8 年版)第 2 页有关论述。)然而把财产区分为“诉讼”中的财产和“占有”的财产仍然是有缺陷的,它对不同财产的本质区别反映得不够直观,所以用“权利型财产”和“有体型财产”替代它们更为恰当。或者我们仍然可以沿用无形财产、有形财产这样的称谓,前提是对含义作出一些调整。所谓无形财产,就是指权利型财产,它不具备特定的权利客体,它的性质正如古典制度经济学家麦克劳德所说:“有一种财产或权利,完全和任何特殊的主体或者被占有的物品分离和分开。它甚至在现在的时间可能还不存在。(它们)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权利,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完全和任何特殊的实体分开。”(注:

11、麦克劳德:经济学原理,转引自美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下),丁树生译,商务印书馆1997 年版,第 26 页。)权利型财产(无形财产)包括股票、债券、知识产等(知识产为什么要纳入权利型财产的范围,留待下文论及)。这些财产之间仍有微妙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债券是既定财产,而股票、知识产是准财产,既定财产与准财产的差别在于,前者是对预期的获利的等待,而后者是对预期的获利能力的等待。预期的获利与预期的获利能力是不同的,前者从预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中取得,后者则从一系列博取利润的经营活动中取得。以债券和股票为例,可以看出两者的差别。债券可以带来一笔稳定的、预知的收入的预期,而股票则不然,收入多少,有没有收入都属

12、未定。对债券而言,无论债务人经营好坏,他都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偿付义务,尽管他有可能因为在经营中失败而不具备实际履行能力,但是在法律上他是有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经营中的风险不承担法定责任,尽管可能承担实际的后果。如果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就必然承担无法完全收回债权的损失,然而在法律上,他有要求一笔约定收入的权利。而股权人则不然,经营中的风险是他必须承担的,虽然他享受获利的权利,但也承担风险,实际的收益是获利与风险损失相抵之后的纯利润。这种处于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未定状态中的财产,实际上只是准财产,是对获利能力的预期,它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一

13、切财产都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单股票如此,债券亦如此,但是,由于债券所能带来的收入是预知的,所以相对于股票而言,它是确定的财产,而不是有待形成的准财产,它和有形财产如房屋、电器等都可以看成是既定财产,而股票、知识产权要通过经营才能最终形成的财产则是准财产,它只是获利的法定许可和预期,能否获利、获利多少取决于实际的获利能力。准财产和权利型财产还不完全相同,准财产一般是权利型财产,而权利型财产则不一定是准财产,象债券那样的权利型财产就不是准财产。二、知识产的性质上文我们将财产区分为无形财产(权利型财产)和有形财产(有客体财产),又将无形财产进一步区分为既定财产和准财产。那么,知识产是无形财产还是有形

14、财产?是既定财产还是准财产?按照通说,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是广泛意义上的“智力成果”,它应该属于有客体财产即有形财产之列。但本文认为著作权和专利的客体是智力成果、表现为一定的创作和发明,商标权的权利客体则是以一定符号代表的商誉,那么商标应该算作无形准财产。这样一来,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也将发生“分裂”,因为将有形财产和无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形财产、既定财产与准财产统统纳入知识产权法体系中是没有道理的。笔者质疑商标权与著作权、专利权的财产属性相同、可以放在一起保护的理由是,对著作、专利与商标的赋权是有差别的,商标权的权利保护是一种弱保护和长保护,而

15、专利权和著作权的保护是一种短保护和强保护。商标可以无限续展,而专利权和著作权经过一定期限就失效,进入了公有领域。同时商标权的保护是弱保护,它是以商品为基础的,如果商标在一定期限内不使用,商标权就丧失了,另外商标权的转让、许可使用都附带着对商品质量的严格要求,商标的恶意抢注也不被允许。如果将商标看成是无形财产(无客体财产),将专利、著作看成是有形财产(有客体财产),那么把商标权与著作权、专利权视为知识产权法中紧密联系的三大支柱就是一个错误。然而我们何以会长期地犯此错误?知识产权法为何能够作为一个整体运行了相当长的时间?要想明确商标、著作、专利到底是无形财产还是有形财产、是权利型财产还是有客体财产

16、,我们先暂时放弃考察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转而研究知识产权的权利性质,在明了了权利性质之后,再看一看这些权利的指向,从而弄清知识产到底是有形财产(有客体财产)还是无形财产(权利型财产)。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知识产权的权利性质区别于物权,知识产权有三大特性:时间性、地域性、独占性。对于如何理解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一种观点认为独占也就是垄断,知识产权具有垄断性,这是它不同于物权的特殊之处。也有学者认为独占不同于垄断,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于知识的独占与对于物品的独占没有实质区别。(注:有人认为应该避免将知识产权的独占性理解为垄断性,有关论述可以参考刘茂林博士的专著:知识产权的经济分析,法律出版社 1996 年版。)他们把知识产权的独占性视为对智力成果的独占,类同于商品所有者对商品的独占,这种独占区别于对商品进行掠夺性定价的“垄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