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英国近代早期家庭的择偶和择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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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英国近代早期家庭的择偶和择偶标准及其对婚姻家庭的影响摘要:16 到 18 世纪期间,英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开始了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过程。社会结构、社会观念等都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人们的价值观、择偶观也随之相应的发生了变化,并由此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了婚姻、家庭。本文试图就此作简要分析以便更好的了解、认识这一时期英国的社会面貌。关键词:英国 择偶 婚姻一婚姻作为七圣事之一,被中世纪晚期的宗教认为居于中心地位。从 13 世纪晚期开始起,天主教神职人员就认为七圣事、七善行以及七大罪都对教民十分重要。这种观念在 14、15世纪的英国日常生活中逐渐传播

2、开来。截止 15 世纪,在各教区的教堂中亦能清楚地听到这些天主教义的宣扬。 1由此可见婚姻问题在于人们社会和宗教生活中的重要性。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婚姻对象的选择方式对于建立该时代婚姻状况的总体特征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也会影响到该时代所普遍存在的家庭模式,以及家庭内部的权力分配,或者说家庭内部配偶之间和代际之间的双重关系。人的择偶动机决定着人们的择偶标准,择偶动机不一样,择偶标准也就大相径庭。历史学家劳伦斯斯通在他的代表作15001800 英国的家庭、性和婚姻中将当时英国人的择偶动机分为四类:1.为了巩固家庭的政治、经济或者社会地位;2.为了个人感情、情感和友谊;3.性的吸引;4.激情之爱 2

3、。但自古以来,人们的择偶标准既要遵循自然属性又不得不考虑社会属性的约束。婚姻的自然属性决定了要考虑对方的相貌、身体等条件;婚姻的社会属性则决定了要考虑对方的政治、经济、阶级、宗教、道德等诸多方面的因素。人们选择配偶的动机因素不是单一的,而应该是诸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的结果,只是有侧重点罢了,这种侧重点的差异就体现了人们择偶的差异。16 世纪时,威廉白金斯将人们选择配偶的便准分为“必要”条件和附带条件。前者为教会和国家对有效婚姻所做的规范;后者则是构成美满婚姻的附加条件,如年龄、社会地位、经济条件、声望、宗教信仰等方面差异不大并且相互爱慕。 3从总体上说,到了 17 世纪的英格兰社会,择偶主要还是

4、在父母(或长辈)与婚姻当事人共同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进行。斯通认为,在 16 世纪英格兰家庭的主要模式是“开放的世系家庭” (open lineage family) 。在这类家庭中, “婚姻由家长和亲戚中的长辈,出于家庭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而安排,很少向婚姻当事人进行征询” 。从 16 世纪末到 17 世纪初的数十年中, “有限的家长制核心家庭” (restricted patriarchal nuclear family)开始在英格兰社会占主要地位。虽然说为了家族利益的实现,这种在道德上的说教不能完全得到实现,但这一时期英国人便注重婚姻中的感情因素。父母对子女婚姻对象的选择仍然有相当程度的支配

5、权力,但是子女对父母的决定已经有了一定的否定权。 4这种自上而下的控制权和自下而上的否定权相互交叉作用的择偶形式,一直持续到 17 世纪后半期到 18 世纪初。到了 18 世纪,那种受孩子否定权制约的父母为子女择偶的现象,开始让位于婚姻当事人在获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自我选择的方式。也就是说对 17 世纪的状况而言,在 18 世纪初发生了否决权和决定权持有者的位置对调,择偶决定权已归属于婚姻当事人。而且这时年轻人在择偶时,经济和社会的因素开始让位于个人感情的因素。1 W. A Pantin,The English Church in the Fourteenth Century Cambrid

6、ge,1995,P1912 Lawrence Stone.,The Family Sax and Marriage in England 15001800,,Penguin Books,1979,P1913 Keith Wrightson,English Society 15801680,Rutgers University Press,1982,P794 同上,第 70 页 当然婚姻不可能处在真空之中,人们总得要在他们所处的社会物质条件下生存,人们在择偶时除了考虑感情基础之外还会有其他复杂多样的标准,人以类聚,物以群分,择偶制度也倾向于“同类联姻” (homogonous marriage)

7、 。这一时期的英格兰社会也是一个高度分层的社会,例如斯通就认为近代的英国是有不同的地位的社会集团和等级组成的:宫廷贵族、郡乡绅、教区乡绅、商人和职业精英、城镇和乡村中的小财产拥有者、努力地挣工资者、依靠赈济和他们能力生存的极端贫困者。他们有各自的文化单位,有各自的交流网络、价值体系和行为方式。 1所以,理所当然的他们的择偶标准也不尽相同。从社会分层看,在贵族、城市富豪和大绅士家庭中,婚姻对于它所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它所加强的政治上的家族联盟都有重大意义。结果,在传统上,在英格兰上流社会,婚姻对象的选择并不为当事人留下自我考虑的余地。即便是像上文所说,到了 18 世纪初,那种完全不考虑当事人的做法

8、已成为历史。然而婚姻的安排也通常是有父母提出,或者说在择偶时父母的影响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而且在贵族社会里,父母支配儿女的现象,在女性当事人的婚姻中比在男性当事人的婚姻中更为普遍。他们在婚姻的选择上明显轻视工商业者和下层民众因为在这段时间,英国流行的是嫁妆制使得在贵族当中婚姻并不是为了满足个人心理和生理需要的私人结合,而是为了保护家族财产永存的制度性策略。贵族的婚姻在很大程度上要考虑家庭的经济利益,对于许多处于经济困境的贵族来说,更是如此!除此之外在家族财产继承人或非继承人的婚姻问题上也有讲究。一般说来,在非继承人择偶时,当事人的自主权比男女继承人的自主性大一些。安东尼弗莱彻指出,在萨塞克斯郡以

9、及有影响的绅士家庭,男女继承人的婚姻通常由长辈们安排,仅仅有待当事人“同意”而已。在英格兰社会的顶层,婚姻当事人认可甚至只是一种形式而已,而且,年轻人往往是在压力之下不得已而为之。例如,在斯普福德拉塞尔的日记中,她说自己同意嫁给坎伯兰伯爵只是出于“他的一般状况还好,也没有什么特别值得人喜欢的地方” ,后来斯普福德感到这桩婚事没有给她带来丝毫幸福。约克郡的女继承人斯普福德达金斯尽管侥幸遇上了较为中意的丈夫,但她的婚姻也还是被动地有其长辈安排的。15891596 年间,这位女继承人从 1825 岁就结了三次婚,这三次婚姻都是由别人提议和安排的。其中,最为明显的是第三次择偶是由其前任监护人亨廷顿伯爵

10、提议,又通过伯利勋爵和拉塞尔勋爵夫人插手而促成的。在他们的安排下,她最后嫁给了托马斯霍比爵士 2在小绅士阶层和“中等人”中,择偶的提议权已经留给相关的年轻人。即便如此,对于当事人自己选择婚姻对象,父母的认可必不可少。父母的认可在年轻人择偶时所起作用的程度,仍然与社会群体和性别差异而有所不同。在有财产的中等人家庭,年轻人选择对象时得到父母的同意,对年轻夫妇未来的生活有十分重要的实际意义,因为这一点涉及长辈家庭财产的分配和赠与。例如,在 1632 年,达勒姆县大哈斯维尔地区的约曼农威廉英格比尔立下遗嘱,给每个女儿一些金钱和土地,但女儿们的婚姻必须征得母亲和两个叔叔的意见,违约者只能得到金钱而不能得

11、到土地 3。可见,即便是处在社会中间阶层的接听,父母对儿女的婚姻的批准权是有着实际利益和具体代价的。在社会相对低下的普通人中,大多数人家的子女通常在十二三岁就离家外出自谋生路,在这一现实情况下,他们在择偶方面获得了更多的自由。而且,在普通中下层的家庭中,孩子们常常在早年就丧失了双亲或者双亲之一,父母对于子女的行为的约束在客观上放松了。这些年轻人作为仆役而居住在主人家里,也有的作为打工者在酒店、小客栈、小酒吧、手工工场等地方打工。工作的时间居多,生活的圈子很小接触的人也不多,只有在休闲时他们聚集在教堂、酒吧和乡村舞会等公共场所,这些都是为英格兰社会下层青年的自由择1 Lawrence Stone

12、.,The Family Sax and Marriage in England 15001800,,Penguin Books,1979,P22232 转引自 Keith Wrightson,English Society 15801680,Rutgers University Press ,1982,P733许洁明, 十七世纪的英国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第 115 页偶提供了机会。同时,也使他们一般都只能在同一社会等级和同一职业身份集团中寻找自己的婚姻对象。在极其贫困的穷人中,择偶、结婚、和组建家庭,都要得到教区权威人士的正式同意。因为这些人组织家庭、生儿育女会涉及教区济贫税收

13、的问题,人们往往不乐意教区贫困人口比例增大,因而总是想方设法阻止穷人、流氓和乞丐的婚姻。但是,在法律上,教区权威人士无权这样做,他们只能通过一些非正式的手段,如不给新婚夫妇居住权、住房和工作机会等方法,来实行对穷人择偶及婚姻的干涉。从以上英格兰近代早期现实生活中,所能总结出来的只能是一种模糊的感觉,即人们在择偶时所能享受到的自由程度,受到其所处的不同社会等级的生活环境和文化习俗上的影响。一般说来,由于家庭财产和社会地位的负累,越是社会上层的年轻人,在选择婚姻对象时个人自住程度就越低;反之,越是处于社会下层的年轻人,所收到的约束就越小。但是,在择偶时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力分配并不存在着一种一定要遵

14、循的准则。这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很难说是一种必然的行为规范和用一些一些准确的术语来概述。二由于社会结构的变化导致人们在择偶观念上发生了或多或少的变动,这也直接影响了同时期的婚姻家庭观念。必然导致其呈现出新的一些特点。其中最为突出的便就是保护财产所有权的独立和保障财产所有人的个人意志。产权制度的逐渐明晰化是英国从传统社会迈向现代社会一条重要的发展轨迹。从婚姻与家庭的财产安排中,我们已经可以发现这种运动的趋势。在习惯法中,妇女一结婚就失去了个人财产,她的财富转而归丈夫所有和支配。而“独立财产”的建立,却使得妇女能够独立享受部分特定的财产,丈夫无法再以家庭名义处置和使用它。也就是说,妇女拥有了对

15、此特定财产的个人所有权,体现了在家庭生活中,个人财产重要性的增加。妇女可以利用此项权力,把财产分给自己喜欢的任何人,是她本人的意旨得到了自由发挥。至于遗嘱安排,它同样体现了对个人财产的一种确认,而且能够保障财产所有人的个人意志。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立遗嘱人可以自由选择受益人。他(她)不必非要把财产传给家庭成员和亲属,而是能够根据个人喜欢把财产送给任何人。这便加强了立遗嘱人对家庭成员的控制力。子女因怕失去遗产,不得不屈从于父母的意志,放弃或接受一门婚姻就是这一现象的极好体现;二是立遗嘱者在把财产传给受益者时,可以在遗嘱后面附加条件,以实现自己的某种需要。换句话说,受益者在接受馈赠时,也要为

16、立遗嘱者提供某种补偿。二者之间是一种等价的交换行为。例如在 17 世纪初时,米德顿的艾德本德本桥把他的物品和地产赠给了他的女婿,反过来,他的女婿则要照顾他和妻子的晚年。 1一些仆人在接受遗嘱馈赠时,也往往会受到这样的限制。 “他陪伴我知道上帝召唤我的那一刻” , “在我死后,假如他继续为我妻子服务”等等。这一补偿原则的运用,显然是为了照顾立遗嘱者的利益,对于那些年老多病的财产拥有人来说,起到了特别的保护作用。从婚龄上看,晚婚是最主要的特点。配偶之间的年龄差距一般与当代社会比较接近,普通人平均为 30.6 岁,贵族大约为 39.7 岁。但同时, “老妻少夫”现象也值得关注,男子娶比他大十几岁的寡妇为妻的事情也时常发生。因为在那时,法律规定,妻子所有的财产(有特殊安排的除外)都归丈夫所有和使用。若没有孩子,死后会有丈夫继承。因此,一些非继承人和那些希望通过捷径发财致富的人,往往会把一些富有的女继承人或寡妇作为自己的选择对象,他们的年龄差距越大越好,以此上升为富人。比如一个学徒只要与师傅的遗孀结婚,便可在他所从事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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