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诉讼纠错的程序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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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冒名诉讼纠错的程序性研究冒名诉讼纠错的程序性研研究论文提要: 由于当当事人自觉守法意识和诚信观观念的缺失或身份自报,致使使冒用姓名诉讼偶有发生。当当案外人冒用当事人的姓名起起诉或者应诉时,当被告人冒冒用案外人的身份接受刑事处处罚时,如何确定案件的当事事人,以及如何预防、纠错,是需要研究的新问题。本文文从对冒用姓名诉讼的界定和和分类出发,阐述了如何预防防、处理冒用姓名诉讼问题,以期对以后的审判工作有所所裨益。 【关 键 词】冒用姓名诉讼 预防 处理理 当事人更正 身份是能能够区分特定个体、自然人的的标识,具体包括姓名、性别别、出生日期、籍贯、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户籍所在在地、住址等基本情况。

2、刑事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身份是犯犯罪主体方面的重要事实,是是关系到有罪与无罪、罪重与与罪轻的重要问题。对民事诉诉讼而言,原、被告或第三人人的身份则关系到有无诉权,法律是否应予以保护等重大大问题。近年来,刑事案件中中由于被告人自报身份冒用他他人姓名,经核查人民法院按按照其自报的身份进行审理并并作出判决,随后被告人在服服刑期间因被冒用者反映或刑刑满释放后因犯新罪而发现被被告人自报的身份是错误的情情况时有发生;在民事诉讼中中,案外人伪造文书、利用公公告送达和缺席审判进行冒用用姓名诉讼的事情也偶有发生生。冒名诉讼发生后,如何及及时启动程序进行救济,是当当下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冒名诉讼的含义与基基本

3、类型 案一 被被告人张冬成因盗窃被公安机机关抓获,在侦查期间,其冒冒用”张长江”姓名,后后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个月。判决生效后,张长江户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和派出所在在对缓刑犯社区矫正时,发现现张长江一直居住在家。嗣后后,经对判处缓刑的”张长长江”反复讯问,”张长长江”交待其真实姓名为张张冬成,因曾伙同他人多次实实施盗窃而被公安部门网上追追逃。为逃避法律制裁,张冬冬成把拾来的邻村张长江的身身份证据为己有,并利用熟悉悉张长江的家庭情况而冒用了了”张长江”姓名。 案二赵三与张山二人恶恶意串通,由赵三至法院起诉诉张泉,要求张泉返还借款,在诉讼过程中,则由张山冒冒充张泉来应诉

4、,法院审理后后未能发现该恶意串通情形而而作出民事判决。在执行过程程中,张泉向法院反映所欠赵赵三的借款已归还,也未参与与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确有错误。 案三王小海以王大河的身份求职职,后因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动争议诉至法院。在诉讼中,王小海均以王大河的身份起起诉应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者的真实姓名不清楚,但对与与其发生争议的主体表示认可可。 综合上述案例,可以以归纳出目前冒用诉讼主要有有以下基本类型: 1、冒冒用原、被告姓名或冒用案外外人姓名 以被冒用人是原原告或被告,或与案件无关的的案外人,可以将冒名诉讼分分为冒用原告姓名、冒用被告告姓名以及冒用案外人的姓名名三种情形。至于冒用第三人人姓名的

5、情形,如果被冒用的的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可以归类为冒用原告姓名名的冒名诉讼;如果被冒用的的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只有在被判决承担责任后才是是当事人,故可以将此种情形形归类为冒用被告姓名的冒名名诉讼。 2、真正的冒名名诉讼与不真正的冒名诉讼 以冒用人与适格的当事人人是否具有主体的同一性,可可将不具有主体同一性的冒名名诉讼称为真正的冒名诉讼,将具有主体同一性的冒名诉诉讼称为不真正的冒名诉讼。案例二当中的张三冒用张泉泉姓名以被告的身份冒名诉讼讼就是真正的冒名诉讼。案例例一、三,由于冒用人与适格格的当事人具有主体的同一性性,此种冒名诉讼就属于不

6、真真正的冒名诉讼。 所谓冒冒用姓名诉讼,简称冒名诉讼讼,狭义上指案外人冒用当事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起诉或者应应诉的情形;广义上则包括了了名义上的诉讼当事人与实际际上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或或者真正被提起公诉之人相分分离的情形。本文所探讨的冒冒名诉讼是广义上的冒名诉讼讼,既包括案外人冒用原、被被告姓名,也包括被告人冒用用案外人姓名等多种类型。 二、冒名诉讼之社会危害害性研究 冒名诉讼背离了了诉讼之理论基础:真实义务务 谈及”真实义务” ,不得不说起德国学界以以瓦哈为代表的否定说和以海海尔维希为代表的肯定说之间间的争论,此战最终以真实义义务肯定说的胜利而结束。德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就事实实状况为完全而真实的陈述。有观点认为,无论民事诉讼讼,还是刑事诉讼不应允许当当事人在诉讼中以隐瞒身份、冒名顶替的方式来欺骗法院院,制造谎言来侵犯他人的利利益并损害法律的威严。我们们主张在法律上不仅要规定当当事人真实义务,而且要规定定不履行这种义务的责任。当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向法院和和对方当事人说真话是社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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