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中院陈坚副院长-侵权责任法在审判实务中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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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在审判实务中的理解与适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陈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 )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2009 年 12 月 26日通过,并于同日公布,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这是继合同法 、 物权法之后我国民事立法中又一部支架性法律。该法的制定对保护广大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民事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实现社会公平主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现结合自己的学习理解,对适用侵权责任法司法实务操作上最急需解决的若干问题进行探析,以期对各位同仁的审判实务有所裨益。一、如何处理侵权责任法与其他相关法律及司法

2、解释的关系(一) 侵权责任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侵权责任法出台前,除民法通则外,还有 40 多部单行法对相关领域的侵权行为和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尽管侵权责任法从基本法的角度对普遍适用的共同规则、典型的侵权类型的基本规则、单行法不可能涉及的特殊规则三个层次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但是, 侵权责任法不可能囊括所有的侵权责任内容,解决所有的民事侵权问题。因此侵权责任法第 5 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的规定旨在规范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涉及侵权责任法律之间的关系,适用的基本规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具体要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1、 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

3、则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是在民法通则等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对民法通则等法律的细化、补充和完善。因此,在适用时如与民法通则等法律有不一致的规定则应当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 。2、 侵权责任法与其他特别法的关系。有些特别法律对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主要是:物权法 、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侵害物权责任;婚姻法 、 继承法规定的侵害婚姻自主权和继承权责任;专利法 、 商标法 、 著作权法规定的侵害知识产权责任;公司法 、 海商法 、 票据法 、 保险法 、 证券法 、 信托法规定的商事侵权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 、铁路法 、 民用航空法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质量法 、 药品管理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产品

4、责任;环境保护法 、 水污染防治法 、 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安全生产法 、 建筑法 、 电力法和煤炭法规定的生产事故责任;食品安全法 、 传染病防治法和献血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和传染病传播责任;防空法和公路法规定的其他侵权责任等。上列法律对侵权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侵权责任法第 5 条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上述特别法。3、 侵权责任法第 5 条所指的“法律” ,仅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更不包括地方性法规等其他规范性文件,因侵权责任法的效力远高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二) 侵权责任法与相关司法解释的关系。最高法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和审判实践

5、的需要,制定了多个涉及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如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 等,以及大量的批复、复函等等。上述司法解释在指导侵权案件审判,完善侵权责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作用。而侵权责任法的许多内容吸收了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些规定经过司法实践证明是正确合理、切实可行的。因此,在正确处理侵权责任法与相关司法解释的关系

6、上,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1、 侵权责任法不可能完全、详尽地规定一切侵权责任问题,并且有些规定也比较抽象,不便操作,有待于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以配合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比如, 侵权责任法第 47 条虽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即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但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尚需司法解释规定相应的规则。又如,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的“严重”的认定,亦需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2、对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前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的效力认定。 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过去的相关司法解释并不当然失效,凡不与该法精神相违背的仍可继续适用,凡与之

7、相违背的部分自当无效。二、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时,如何确定死亡赔偿金标准的问题。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应当采用相同标准,理论界对此素有争议,而司法实践中也确有不同标准,尤其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9 条关于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的规定,因计算标准区分城乡导致城镇居民所得死亡赔偿金比农村居民高出一至二倍,引发了全社会对“同命不同价”的关注和争论。侵权责任法借鉴了有些国家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概括的一揽子赔偿方式” ,吸取了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有益作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

8、因同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样,既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也彰显了对生命的同等尊重,避免因赔偿数额的巨大差异引起当事人不满和不良的社会效果。审判实务中在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该条的立法精神是体现法律对生命的同等尊重,力图避免因死亡赔偿金标准的差异而造成不公平现象,所以,如果分别计算死亡赔偿金较为容易,并且不会产生不公平问题,死亡赔偿金的确定可以有所差别。2、该条中的“可以”在此应当作原则理解,即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的,均应当适用数额相同的赔偿标准。当然,可以允许当事人协商。比如,原告方各个赔偿权利人之间为尽快解决赔偿问题都可以协商的相同赔偿数额索

9、赔或者原、被告之间达成均以相同数额赔付的协议,人民法院当然不应干涉。3、此方式适用的情况仅限于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情形,至于造成一人死亡的情况下,采用何种赔偿标准,只能根据法律、司法解释、死者情况和具体案情确定。4、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就意味着不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侵权责任法第 22 条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理解和适用该条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该条只简单概括地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要件和请求主体,实践中如何理解与适用非常复杂。首先,要牢固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既要强化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给予民事主体合法、合理

10、、充分的救济,又要防止精神损赔被滥用而不当限制他人合理的行为自由,或引发新的矛盾。其次,要全面、正确、充分理解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因为适用该条规定还需要那些符合该条立法精神的法律、司法解释的配套支持。2、在适用范围上,我国的精神损害经历了从无到有、从隐含到独立,从物质性人格权到精神人格权的过程,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侵害以下人身权益的情形:自然人的人格利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自然人的身份权(包括监护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 。死者的人格权益(包括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和遗体、遗骨)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

11、纪念物品的所有权,在其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情况下,所有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含有人格利益在内的其他权利(如著作权、专利权等) 。应当特别注意,侵害财产权益以及违约行为二者均不在精神损害赔偿之列。3、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下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 条第 2 款规定,只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才能请求法院判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如何界定“造成严重后果” ,一般认为,造成受害人死亡或残疾的,受害人的近亲属或受害人本人受到的精神损害就属于“严重” ;其他情况可以结合受害人受到损害的状况,比如是否住院、

12、住院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受害人的饮食起居等综合因素予以判定。4、在赔偿数额上,由于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千差万别,损害之表现与认定缺乏客观依据,故各国均不可能通过立法确定每一案件的赔偿数额,只能依靠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具体案件灵活适度掌握。按照最高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 10 条规定,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以下具体因素应予考虑:侵权人侵权的过错程序;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等。四、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 16 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

13、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条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体现了完全赔偿原则,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总纲,对民法通则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取消了被抚养人生活费项目,用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涵盖之,对我国原有立法进行了彻底变革,理论和实践意义十分重大。在理解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如何理解“被抚养人生活费”被吸收的问题。司法实践中“被抚养人生活费”一直是侵权损害赔偿项目中非常重要的一项, 侵权责任法却未将该项目列出来,主要是因为侵权责任法将

14、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定性为财产性质的赔偿。在理论上采纳的观点为“劳动能力丧失说”而不是损失减少说,赔偿的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照这样一种工资标准赔偿就意味着赔偿款中包含了受害人抚养亲属的抚养费支出在内的所有内容。比如一个人月 3000 元工资,这里面可能就有 800 元钱用于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从理论上讲,不应当再另行支付被侵害人所抚养亲属的生活费,否则被抚养人就将获得双份生活费,即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包含有一份,除此以外还单独获得一份被抚养人生活费,因此侵权责任法就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吸收了被抚养人生活费项目。2、应注意侵权责任法取消了人身

15、损害赔偿解释确定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及相关依据的变化。根据该条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重新回复其本来面目,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但对此未来收入损失必须定型化。 侵权责任法的施行意味着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已经被废止。那么,实践中如何具体计算,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认为,目前可参照 1994 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以国家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即,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或者农村居民平均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 20 年计算,但 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1 岁减少 1 年;75 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或者农村居民平均收入标准,按 20 年计算。但 6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1 岁减少 1 年;75 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算。3、实践中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析出。虽然侵权责任法已经用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吸收了被抚养人生活项目,但并不意味着被抚养人生活项目已经失去存在的必要。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被抚养人的抚养请求权性质上属于独立的请求权,理论上并无争议。受害人因伤致残时,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本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直接受害人对于残疾赔偿金有当然的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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