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业务合作协议(寿险)-法律事务部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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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江 西 省 分 行合 众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江 西 分 公 司全面业务合作协议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负责人:初苏华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 233 号 乙方: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欣雨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259 号君来大酒店三、四楼为推动双方业务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全面业务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业务合作原则甲乙双方自愿选择对方作为合作伙伴,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一)甲方积

2、极支持乙方银行保险业务发展,为乙方业务发展提供相应资源和优质服务。(二)乙方积极支持甲方银行保险业务发展,为甲方业务2发展提供相应资源和优质保险服务。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就有关业务合作形式及具体合作内容进行深入探讨。(三)双方在全面合作协议的框架之下,共同制定年度合作计划并各自下发分支机构执行。双方分支机构在具体推进业务合作时,均应根据本协议条款和年度合作计划的有关约定,在本协议及相关专项协议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推进全面业务合作的深入发展。(四)双方要强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完善双方员工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共同加强对银行保险业务重点环节的监督监管,建立健全双方

3、银保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及相关规章制度,确保银行保险业务的长远、健康、稳健发展。第二条 合作范围(一)银保代理销售业务;(二)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支付保险金等保险代收付业务;(三)银行存款业务;(四)现金管理业务;(五)银行卡业务;(六)电子商务;(七)客户资源和人力资源共享;(八)经双方确认的其他方面的合作。第三条 银保代理业务3甲方作为乙方保险业务的主要兼业代理人,为乙方提供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和代理支付保险金等银保代理业务服务。同时,甲乙双方根据业务需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共同研究银行销售保险的新渠道,强化银保代理业务的宣传。(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甲乙双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

4、、保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1.合作产品在乙方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保险产品中,甲乙双方共同选择适合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进行代理合作。2.手续费 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手续费率,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手续费。乙方承诺在手续费支付标准上给予甲方优惠待遇,在同等条件下应不低于市场上同类保险产品及乙方对其他兼业代理机构的手续费标准。有关产品合作及收费标准由双方另行签订产品专项协议并下发分支机构执行。3.新渠道合作甲乙双方共同开发多渠道销售模式,通过细分客户群,选择适合甲方理财中心、网上银行、电话银行、银行卡、对公网点等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为甲方客户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

5、务产品。4.服务和纠纷处理4乙方应提供及时全面的保险服务,承担甲方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代理业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并负责及时处理与保户之间的纠纷。5.宣传推广甲乙双方根据代理产品特点、市场需求等情况共同制定业务推广方案、开展市场推广活动。(二)代理收取保险费1.乙方委托甲方通过代收代付系统、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代理收取保险费、保险费逾期利息及相关费用。 2.乙方负责向甲方兼业代理分支机构提供代为收取保险费的实务流程、业务单证和相关数据资料,并做好相应的签收管理工作;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格式和时间,向乙方提供代为收取保险费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及时与乙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3.甲方兼业代理分支

6、机构应按照乙方要求,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将代理收取和代销的保险费划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指定账户。(三)代理支付保险金1.乙方委托甲方通过柜面、网上支付或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满期保险金、保险理赔金等支出。2.乙方应主动向甲方提供代付业务相关票据、单证和数据资料,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代理支付满期保险金及保险理赔金的实务流程、业务单证,做好相应的签收、登记和管理5工作,并及时与乙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第四条 银行存款业务(一)在同等条件下,乙方的存款应优先存放于甲方(协议存款不包括在内,由双方另行约定),且乙方在甲方的新增存款须达到甲方当年代理销售保险总额的30%,甲方将就此提供优质服务。(二)在同等条件下,

7、乙方及其分支机构优先在甲方分支机构开设收入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并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甲方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为乙方积极做好各项资金结算服务工作。第五条 现金管理业务根据乙方的业务需求,甲、乙双方将协商签订现金管理服务协议,甲方将依据协议,统一组织其分支机构,协助乙方进行资金集中管理,协助乙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促进乙方业务流程优化,具体合作内容以正式签订的协议为准。第六条 银行卡业务(一)乙方(含乙方下属分支机构,下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甲方(含甲方下属分支机构,下同)提供的公务用卡解决方案。乙方选择甲方公务卡产品作为代发工资专用卡;乙方将甲方的公务卡产品指定为员工的差旅、会议

8、、招待、采购等商务活动支出的专用卡;甲方为乙方及其下属公司安装财务 POS 设备或提供网上 银行等工具,供乙方进行费用报6销和款项划转使用;甲方为乙方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根据乙方需要提供详细的层级报表,协助乙方提高商务支出管理水平。(二)甲乙双方利用各自优势资源,联合开发针对双方客户共同需求的联名信用卡产品,共同拓展联名信用卡的各项增值及优惠服务,以联名信用卡为载体为双方客户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三)甲乙双方充分发挥各自客户、渠道等优势,积极向优质客户和内部员工推荐联名信用卡,并积极投入相应优势资源,开展丰富的用卡激励活动,引导客户和员工使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四)甲方在同等条件之下优先为

9、乙方客户和代理人员办理除联名信用卡之外的甲方其他信用卡(如甲方发行的白金卡、商务卡等)并提供相应优惠,通过甲方的信用卡开展代收、代付保险费业务。(五)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为甲方牡丹信用卡(包括但不限于公务卡、联名卡等信用卡产品)、牡丹灵通卡、理财金账户卡持卡人提供优惠的保险产品。(六)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甲方作为信用卡业务合作伙伴,通过甲方信用卡办理寿险批发和零售类结算收单业务,开展分期付款、见费出单、特惠商户等收单业务合作。第七条 电子商务7(一)甲乙双方加强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合作。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与乙方开展电话销售保险合作,乙方承诺为电话销售项目提供优质的产品、系统和相关服务。(二)乙方

10、授权甲方在其网站采集该公司新闻、保险行业新闻、相关分析评论文章、保险产品业务介绍(限于乙方具有版权或经授权可以授权他人使用的内容)。(三)为推广乙方在线保险产品、普及保险知识,乙方应设立专门联系人一名,并提供保险专家定期解答甲方客户提出的问题,定期为甲方保险频道提供介绍乙方保险产品、保险规划、保险案例、分析评论等方面的文章,以及访谈、讲座等形式的视频资料,并授权甲方在网站上发布上述文章和专家的照片及简介。(四)甲方为推广乙方产品,将不定期约请乙方专家及相关人士参与甲方宣传活动,乙方授权甲方可在甲方网站上刊载甲方在活动期间拍摄或录制的照片或多媒体资料,并同意甲方将乙方专家照片刊登在甲方网站上,以

11、便于乙方产品推广。第八条 客户资源和人力资源共享甲乙双方开展客户资源的合作,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在现有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甲乙双方研究和推动在乙方新开业地区的人力资源合作。 第九条 业务交流和人员培训甲乙双方加强业务交流,建立定期的数据交换和信息沟8通渠道,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双向培训。第十条 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严守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有关对方业务经营的资料和信息,但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权利和义务(一)双方保证各自业务运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对客户的相应责任。(二)甲方负责代理销售乙方银行保险产品,甲

12、方不承担在乙方授权范围内开展代理保险业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反洗钱与客户身份识别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认真执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双方若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同意将本协议项下不能友好协商的任何争议提交南昌仲裁委员会,并依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南昌,仲裁结果为终局,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十四条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协议执行中如一方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后,方能变更或9解除本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协议依然有效。第十五条 协议的期限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至2011年1月30日终止。第十六条 协议效力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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