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再定义——以规范对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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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 济 法 的 再 定 义 一 、问题 二、再定义方法的选择 三、经济行为的法律解读 四、经济行为的限定 五 、结论 以规范对象为视角 薛克鹏 目 次 一 、 问 题 我国学界曾两次大规模地对经济法进行过定义。第一次定义形成的以 “ 纵横经济法”为代表 的 “ 旧诸论” ,虽然对经济法是什么进行 了有益探索 ,但 囿于计划经济体制和与此相适应 的法律 理论,不可能揭示经济法的真谛。第二次定义基于 2 0 世纪 9 0年代中后期的经济模式、立法水平 和法律理论,形成了 “ 新诸论” 。 “ 新诸论”果断地与计划经济决裂,选择以市场经济为其经济 基础 ,实现了质的跨越。当然,由于法哲学领域尚未对影

2、响中国长达三十多年的苏联法学彻底清 算,新的法学理论仍在形成过程中,因此,“ 新诸论”只能建立在过渡理论基础之上。此时,宪 法尚未将保障人权和控制国家权力作为其价值追求 ,特别是苏联的管理行政法理论在法学界仍居 主流地位 ,“ 新诸论” 只能继续沿用 旧的行政法理论 ,这就决定了其无法厘清经济法 与行政法的 关系 ,包括对经济行政法论作 出有力 回应 。此外 , “ 新诸论”在未准确定义国家 的前提下 ,都选 择从 “ 国家 ”角度进行定义 ,如 国家协调、国家干预、国家管理、国家调节和国家调制 ,等等 。 但是,“ 国家”一词 时在很广的意义上用来指 “ 社会”本身,有时又仅指政府、民族或其

3、居住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关于经济法 “ 新诸论”观点,可分别参见李昌麒著: 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形式 ,1 9 8 页,四川人民出版 社,1 9 9 5 ; 杨紫炬主编: 经济法 ,2 7 页,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2 0 0 0 ;史际春、邓峰主编: 经济法总 论 , 4 8页,法律出版社 ,1 9 9 8 ;漆多俊主编: 经济法基础理论 ,1 0 7页,武汉大学 出版社 ,2 0 0 0 ;王保树主编: 经济法原理 , 2 6页,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 9 9 9 。 J 7 , - 。 。 t 的领土等。 因此,如果不严格定义,不仅使经济法与行政

4、法更难以厘清,而且易使人们将经济 法与国家本位不恰当地联系在一起 。 总之,“ 新诸论”成功地将经济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融为一体,从理论上赋予经济法新的 生命力 ,但 同时也受到时代 的掣肘 ,具有过渡性特征 。如今 ,我 国学界对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及 法学理论有了充分了解和把握,特别是包括经济法在内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 成。在此背景下 ,“ 新诸论”关 于经济法的定义问题也 日益 凸显 ,特别是与实际立法之 间存在脱 节和对新制度的解释越来越乏力。此外 ,不 同院校 的经济法教材提供的形形色色的经济法定义 , 使得来自于不同院校的研习者对经济法各有各的理解。因此,作为后来的学

5、者,我们不能仅仅停 留在前人的水平上,而应当站在前辈肩上,从现有的经济、法律和法学理论出发,对什么是经济 法继续进行探索 。 再 定 义 方 法 的 选 择 对概念进行定义是社会科学研究的必经程序,因为 “ 当我们想到一个概念 ( 如偏见)时,其 内涵外延往往并不清楚 。必须首先明确地定义所有的概念 ,然后才能开始进行研究。 ” 但事物具 有多种属性 ,定义方法不同,结果也不同。正如学者所言 , “ 如果不能选择正确的方法 ,即使在 客观条件已经完全成熟的时候 ,问题也同样无法得到解决。 ” 为此 ,在重新定义前 ,我们需要选 择一个科学的定义方法。 1 调整对象社会关系 多年来 ,我国学界一

6、直是从调整对象角度定义经济法 ,不过结果并不如意。调整对象在学界 一 直被视为划分部门法和定义的基本方法。甚至有学者认为 ,“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法律 的 生死 存亡 的重大问题 ,对于法律本身来说 ,具有重要意义。研究法律的调整对象 ,就是研究该 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学界所公认的调整对象理论其实存在以偏 赅全问题 ,确切地讲 ,它只是 民法和行政法而不是所有部门法 的定义方法。但是 ,由于法理学深 受 民法理论影响,直接将其中一些 概念上升为一般法学范畴 ( 如法律关系和法律行 为) ,同时将 民法方法包括调整对象理论视为所有法学的方法 ,从 而使其具有法理学意义。因而

7、,当经济法出 现后 ,有学者就认为,“ 谁要想建立一个经济法部门,就必须指出这些经济法规在调整对象上的 同类性,或者指出在我国现阶段已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它不同予以往人们所认识的任何一 类经济关系,并应找到在这种经济关系中起作用的特殊规律 ,找出不同于其他部 门法的调整原则 和方法 。 ” 笔者认为 ,社会关系虽然是认识部门法属性 的一个重要视角和方法 ,但如果将其作为 认识法律属性的唯一方法 ,则必然会成为认识法律 的障碍,而且实践证 明,也不是最佳方法。过 去学界将调整对象推崇到极致的做法,耗费了大量的学术资源,影响到对其他重要问题的研究。 实践证 明,仅仅根据调整对象并不能解决经济法

8、是什么的问题 。因为一个人既是民事和行政法律 关系主体,也是刑事责任主体;其一特定行为,如垄断和销售伪劣产品,可能同时产生民事、刑 参见 奥凯尔森著,沈宗灵译: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2 0 3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 9 9 6 。 其实自第二次集中定义后 , 学界并未停止对经济法内涵的研究,第三次定义在进入 2 1 世纪后实际就已开始。 美艾尔 巴比著,李银河编译: 社会研究方法 , 7 9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 9 8 7 。 张文显著 : 马克思 主义法理学理论与方法,4 5页,吉林大学 出版社 ,1 9 9 3 。 邱本著 : 经济法 总论,8 6 8 7页,法律 出版社 ,2

9、0 0 7 。 佟柔 : 学科经济法论,载 中国经 济法诸论,法律 出版社 ,1 9 8 7 。 参见王全兴著 : 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6 7页,中国检察出版社 ,2 0 0 2 。 事和行政等多重法律关系,涉及 侵权责任法 、 反垄断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行政处 罚法甚至 刑法等多个法律问题。如果仅从社会关系角度定义部门法,必然导致概念之间的 重叠和交叉 ,难以达到定义 目的。 2 规范对象行为 作为行为规范 ,法律规范的直接对象是行为而非社会关系。因为社会 的基本结构虽然是由社 会关系构成 ,但社会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直接原 因是人 的行为 ,法律只能是通过规范行为 , 才能

10、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这是其一。其二,法律的核心内容虽然是权利和义务,但权利和义 务本身就是法律设定的行为模式。权利是可以从事或要求他人必须或不得从事某种行为,义务则 是必须或不得从事某种行为。其三,法律责任作为保障权利手段,是对违法行为的强制或制裁。 其 四,如庞德所言 ,“ 法律 ,从法律秩序 的意义上说 ,它的对象包括个人 之间的关系 ,也包括个 人的行为,因为个人会影响他人或影响社会和经济秩序。 ” 可见,所有法律都是关于行为的规 范。正如马克思所言,“ 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 律的对象 。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 ,因为行为就是我为

11、之要求生存权利 ,要求 现实权利 的唯一东西 ,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 。 ” 纵观整个法律体系 ,能够将部 门法 区 分开的与其说是调整对象 ,不如说 是行 为。例如 ,民法规范 的是监护 、代 理、侵权 、结 婚、离 婚、抚养、赡养、继承以及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等民事行为;商法规范的是公司、票据、保险和海 商等商事行为;宪法是通过约束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行为确认和保护公民基本 自由和权利; 行政法则是通过规范和控制行政许可、处罚、复议和强制等行政行为 ,维护相对人权利 ;至于刑 法 ,更是围绕犯罪行 为而形成的法律 。与社会关系相 比,行 为更为直观 和具体 ,更能直接反映法 律之间的

12、区别和联系。所以,“ 法律不 以主体作为 区分标 准 ,而是以行 为作为 区分标准。法律是 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因而它首先对行为起作用,首先调整人的行为。 ” 这也正是行为主义法学主 张用法 即行 为 ( 1 a w a s b e h a v i o r s )观念取代分析法学的法即规则 ( 1 a w a s r u l e s )的原因。 经济法 作为一个新的法律门类 ,必然有其规范对象,如垄断、不正当竞争、价格欺诈、操纵市场等,通 过分析这些行为以及对这些行为的调整方法 ,我们就能探究 出经济法不同于其他法律 的特质。因 此 ,行为应当成为定义经济法的基本方法 。 3 调整 目的 法律调

13、整是人们的一种 自觉行动 ,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 目的。法律既有一般 目的 ( 价值 ) , 如秩序 、自由 、正义和效益 ,又有经济秩序 、竞争 自由、消费者权益和劳动者权益等具体 目的。 各部 门法基于各 自规范对象或调整对象不 同,其 目的也不相同,因此 ,调整 目的,特别是所追求 的利益也反映了法律的基本属性。正如庞德所言,法律的功能在于调节、调和各种错综复杂和冲 突的利益,以便使各种利益中大部分或文化中最重要 的利益得 以满足 ,而使其他 的利益最少地牺 牲。利益是社会关系永恒 的内容 ,社会关系归根结底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 系,法律就是 通过权利和义务确认 、分配和保护利益的一

14、种方法 和调整利益关系的一种机制 。社会是 由人和有 组织的人组成的,其 中存在各种各样的利益和利益关系。如果利益和利益关系不 同,法律调整和 保护的方法也不同,因此,只要能正确揭示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背后的利益和利益关系,也就能 美罗斯科 庞德著,廖德宇译: 法理学( 第三卷) , 4页,法律出版社, 2 0 0 7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1卷 ,1 6页 ,人民出版社 ,1 9 5 6 。转引 自张文 显著 : 法哲 学范畴研 究,6 1页 ,中国政法 大 学 出版社 ,2 0 0 1 。 张文显主编: 法理学 , 4 7 页,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1 9 9 9 。 参见张

15、文显著: 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 ,3 3 6页,法律出版社 ,1 9 9 6 。 参见 美 罗斯科 庞德著 ,沈宗灵译 : 通过法律的社 会控制、法律 的任务,4 1页 ,商务 印书馆 ,1 9 8 4 。 , 9 正确认识经济法 。 4 调整手段 法律不论是规范行为还是调整关系 ,都要运用一定的手段 ,例如 ,民法以授权方式 ,允许 当 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处分其权利,或者为自己设定义务;行政法通过控制行政权力调整行政机关与 个人的关系;刑法通过刑罚手段维护社会秩序。调整手段与调整对象、规范的行为及调整目的之 间相互关联 ,因而 ,根据调整手段 ,同样也能揭示出部 门法 的某些属性。经济法

16、为 了实现其调整 目的 ,必然也有 自己的调整手段 ,如对垄断、反不正 当竞争和市场欺诈行为的各种规制措施 等, 通过比较和抽象这些方法 ,足以发现经济法的另一方面的属性。 5 语义定义方法 经济法是将经济和法律相结合构成的一个法律名词 ,因此,如果离开经济而谈经济法,则名 不副实 ,不能称其为经济法。“ 从语言结构上分析 ,经济法与 民法 、 行政法 等一样是一个 偏正结构的合成词,其词义与其构词单位的意义密切关联。如果我们承认其他部门法学者的研究 方法有意义,那么研究 经济的含义对经济法研究来说,也同样有意义。因此,在经济法学研 究中,我们可以而且应该运用逻辑与语义分析方法对经济法概念进行界定。 ” 在现代社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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