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概念、简答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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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与比较名词解释与比较 1、执行与履行执行与履行执行(狭义):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实现生效法律文书中的给 付内容的程序。 履行:债务人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内容,自动地履行其义务。(履行 是当事人之间的行为)。 2 2、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 是指一国公民、 企业和组织, 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 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同等享有该国规定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对等原则:是指 一国司法机关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 机关可以对 限制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的原则。 3、管辖管辖法定管辖: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

2、管辖法院。 级别管辖:是指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 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 是指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 域 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裁定管辖:是指由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 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和管辖异议的解决。 专 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 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4 4、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 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诉讼权 利和承担民

3、事诉讼义务的资格。 民事诉讼行为 能力:是指能够亲自从事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 义务的能 力。 5 5、代理人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指在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该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以该 当事人的名义代 理该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并维护该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 法定代理 人: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 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 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 指定代理人:是指经人民法院指定,代理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 委托代理人:是指 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行使诉讼代理权,代为诉讼行为的人。 6、拘传与拘留拘传与拘留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在某种情况下强制

4、其到庭参加 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在短 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是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 7、和解与调解和解与调解和解和解: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 并共同向法院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从而终结诉讼的制度。调解:双方或多方 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 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8、证人与鉴定人证人与鉴定人鉴定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 识或技能, 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

5、断并提出科学意见的人;证人是指向公安 司法机关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第三人。 9、书证与物证书证与物证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所表述的思想来证明 案件事实的物质性证据。物证是指以物质材料的存在、外形、质量、规格、体积等证明 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笔迹的鉴定是以外形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是物证。 简答简答 1 1、民事诉讼特点有哪些?民事诉讼特点有哪些? 民事诉讼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 和。它的特点有:(1)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是民事法律关系;(2)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 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受诉人民法院、当事人

6、、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 讼参与人;(3)民事诉讼过程具有阶段性和连续性。 2、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范围,具体包括四个方面:(1)对人的效 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人,均得遵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2) 对事的效力: 一是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而形成的民事案件;二是法律 规定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的案件; (3)空间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我 国领域内适用;(4)时间效力: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自 1991 年 4 月 9 日开始生效 3、简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

7、容和客体三个简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 要素组成的。要素组成的。(1)主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 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2)内容。民 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 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3)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 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 指向的对象, 是案件的客观事实和实

8、体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间的诉讼权 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人民法院和其他诉 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的客观事实。 4、简述诉讼主体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联系和区别?简述诉讼主体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联系和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当事人之间以及 当事人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 系。二者的区别是:(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是否发生是自愿

9、的, 内容是等价有偿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人民法院始终处于主 导地位,诉讼关系是否发生就原告说是自愿的,而被告说并非自愿。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的内容也不存在等价有偿问题。(2)民事法律关系排斥权力的作用,而尊重当事人意 志;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一定权力性质,人民法院行使的是国家审判权。(3)民事 法律关系是实体法律关系,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程序法律关系。 5、简述两审终审制度的内容。简述两审终审制度的内容。 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诉讼案件,一审裁判做出后,当 事人不服提出上诉的,只要上诉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上诉审法院都应受理。(2)案 件经过两级法

10、院审理后,在正常情况下,诉讼程序即告终结(3)两个审级的法院,应 当分别独立对案件进行审判。(4)两个审级法院皆应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 题进行审理。 6、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诉讼有哪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诉讼有哪些?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 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种:(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3)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 院管辖(4)在中华人民共

11、和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 管辖。 7、简述移转管辖与移送管辖的区别?简述移转管辖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由上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 或者一下级人民法院将某个 案件的管辖权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的,称为管辖权的转移。移送 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移转管辖与移送管辖的区别:(1)移转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将案件移送给原来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转移的是案件的管辖权;而移送管

12、 辖是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它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所移送的是案件而不是案件的管辖权。 (2)移转管辖是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 是补充级别管辖的一种规定;而移送管辖除涉及级别管辖的情况外,一般是在同级人民 法院之间进行,是落实地域管辖的一种规定。(3)依移转管辖,当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或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下级人民法院必须执行,这是审级制度和权限所决定 的,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须经上级人民法院准许,下级人民 法院没有决定权, 移送管辖一般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不需要经过上级法院批准。 8、答民事审判权的内容答民事审判权的内容

13、(1)立案决定权(2)调查取证权(3)诉讼指挥权(4)释明权(5)特定事项决定权 (6)民事裁判权 9 9、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特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特点 (1)是法院依职权采取的强制性手段,以国家强制力为其实施的保障,而不需要任何 人的申请;(2)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3) 适用于诉讼过程的始终;(4)适用对象广泛,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可能 是案外人;(5)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根据具体情况,既可以单独使用一种强制 措施,也可以合并使用几种强制措施。 1010、起诉的条件起诉的条件 (1)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4、; (2)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 院管辖。 1111、诉讼中止的适用范围。诉讼中止的适用范围。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 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 中止诉讼的情形。 1212、非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须具备的条件。非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须具备的条件。 (1)

15、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2)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3)协 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既须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 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中选择; (4)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5)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313、撤诉的法律后果撤诉的法律后果 (1)诉讼终结;(2)诉讼费用有原告负担;(3)撤诉当事人仍有依照法律规定起诉 的权利;(4)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1414、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表现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表现 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阶段的表现如下: (1)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 或与他人发 生

16、民事权利义务争执,是否诉诸法院解决,由当事人决定;(2)诉讼开始后,原告是否变 更或放弃诉讼请求,被告是否承认或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由当事人自己决定;(3)双方当 事人是否通过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以结束诉讼,由他们自己决定;(4)对一审法院作 出的裁判,是否依法上诉,由当事人自己决定;(5)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否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权利人自己决定等等。 1515、共同诉讼人的特点共同诉讼人的特点 (1)共同诉讼人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它与一般 原告和被告不同,即作为一方的共 同诉讼人的当事人人数是复数, 而一般意义上的当事人原告方或被告方仅为一人。(2) 共同诉讼人不同于诉讼代理人。共同诉讼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 判约束。 诉讼代理人则是以被其代理的当事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法院判决只对当事人发 生法律约束力, 而不对诉讼代理人发生法律约束力。 (3)共同诉讼人与诉讼中第三人不同, 他们作为当事人一方,居于相同的诉讼地位,有的相互之间还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诉讼 中的第三人则有其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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